对国防建设的建议范文篇1

未雨绸缪,提出对未来战争类型和模式的科学预测

粟裕任总参谋长以后,积极贯彻中央军委的军事建设总方针、总任务,即建设一支优良的现代化革命军队,以保卫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他深入研究国防战略,制定作战计划,探索未来反侵略战争的战略方针和国家战略等问题,提出诸兵种建设方针和富有战略创见的设想,使总参谋部在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1954年12月23日,粟裕刚任总参谋长一个多月,便向中央军委提交了《在原子时代关于陆海空军军事建设方针的建议》报告。其中明确提出军队建设方针的前提是“原子时代”。

粟裕认为,“在今后战争中,敌人可能广泛使用原子武器,不仅使用于战略轰炸,且将使用于战术轰炸和炮击。一旦战争爆发,不分前方后方,均有遭受敌人原子袭击的危险”。1955年2月,在《第五次国防工程会议》上的讲话中,粟裕指出:“我们并不怕原子战争,但应积极准备,加强国防力量,才能粉碎敌人的进攻,做到有备无患。”3月,粟裕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中又指出:“今后战争不同于以往任何战争的特点之一,即战争已从线或面的形式发展为原子时代的立体战争。”“帝国主义正在疯狂地准备原子战争,应引起我们的应有警惕,全世界人民包括帝国主义国家的人民在内,要求和平、反对战争和反对使用原子武器的运动正日益开展,但我们的国防建设决不能寄托在这些客观的辅助因素上。”“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防御原子战争有准备,以防患于未然。”

未来反侵略战争一旦发生,将可能是什么类型的战争?将给国家造成什么样的局面?作为总参谋长,他负责地提出上述这些看法,以使全党全军对此有所认识和准备。

粟裕说,对付敌人原子武器袭击的最好办法是以原子武器对付原子武器,这样可能促使敌人不敢使用原子武器;在我们还没有原子武器时,我们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以防护的方法来对付敌人的原子武器袭击,以大大减轻原子武器袭击对于我们的损害。他提出:“为了比较有效地对付敌人的原子武器袭击,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使我国工业在战时仍能发展生产和再生产,为了掩护我国强大的陆军有效地进行防御和顺利地开展进攻,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以及为了掩护海军的作战和活动,均须有足够的空军参加作战,为此,建设一支比较强大的空军和国土防空力量,应成为全军建设的中心环节。”

对于海军建设,粟裕认为,我国海岸线漫长,海区辽阔,敌人对我进攻将主要来自海上,故建设一定数量的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和适宜于今后作战的海军力量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我国工业和技术还比较落后,并受经济和物质条件限制,短期内不可能建设起一支很强大的海军。因此,粟裕要求目前“海军建设应以鱼雷快舰、潜艇和水雷轰炸机为重点”,使我海军“在无足够空军掩护的情况下”,亦可“大大发挥其袭击作用”。

对于陆军建设,粟裕认为在使用原子武器条件下,坦克等机械化军队在战争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不论进攻或防御,都要求军队具有高速度的强大的机动突击力量。为了应付可能的突发事变,现有坦克部队应作适当调整,再组建一些坦克师、团,作为统帅部的机动突击力量。他指出,“炮兵必须装备有快速运动力的火炮”,以便在战时能“迅速堵住由于原子弹而形成的裂口,并对付敌人的空降部队”。

运筹帷幄,提出精兵强军建议

1955年11月,粟裕参与导演了人民历史上规模最大、最能体现这一时期军事特点的辽东半岛抗登陆战役演习。这次演习由训练总监部代部长任总导演,粟裕、陈赓、邓华、甘泗淇、萧克任副总导演。参加演习的陆、海、空军师以上的指挥机关18个,部队6.8万余人,全军高、中级干部800余人随演习部队参观见习,一起作业。并请苏联、朝鲜、越南、蒙古四国派军事代表团参观整个演习过程。

为了组织好这次演习,粟裕参与审定整个演习方案。1955年6月,他又与一起去辽东地区实地为演习作准备。10月29日即去旅大协助具体组织指导演习。

这次演习着重研究现代条件下歼灭登陆和着陆之敌的有利时机、抗登陆同时抗着陆、提前实施反冲击和反突击、各军兵种协同作战等问题。通过演习,丰富了人民在现代条件下抗登陆作战的知识,提高了军队高级干部组织与指挥抗登陆战役的能力,取得了组织大规模战役演习的经验。

1956年9月,粟裕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被选为中共中央委员。11月,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中共后,粟裕向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提交了《对建军方针若干问题的建议》报告。他认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七年来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距离真正现代化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今后决定战争胜负,除政治条件外,物质技术条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集中力量加速国家工业化和向科学进军,是完全正确的。为了抽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他建议部队精简整编,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

关于裁减军队问题,粟裕主张应定出各军种、兵种和部队、学校、机关的适当裁减比例,采取一次确定、分期完成的方法,免得年年确定编制,又年年变动,并提出了裁军的具体措施。他认为统帅部总部太多,形成了多头领导、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的现象。可将总干部部、军事法院、军事监察院合并到总政治部,总财务部和总军械部合并到总后勤部,训练总监部和武装力量监察部,可以合并为一个单位。各总部下属的部有的亦可以合并,如总参动员部、总政兵役部、总干预备役干部部、训总军外训练部可合并为一个部。全军近百所文化学校和预备学校,可考虑全部或大部撤销。粟裕说:“紧缩机关,必须采取砍头的办法,如舍本逐末,一个人一个人地抠,虽费九牛二虎之力,但收效甚微。”他特别强调:“要建设一支现代化的革命军队,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针对部队情况,他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抗美援朝的胜利,强调了美帝国主义纸老虎的一面,但对敌人长处,却未引起应有的注意。粟裕认为,我们在政治上必须藐视敌人,但在军事上决不能轻敌,要从最困难的方面来考虑。

1957年1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决定裁军三分之一,并调整全军组织编制,把原来的陆、海、空、防空、公安5个军种改为陆、海、空3个军种,即防空军与空军合并,公安军撤销,并精简总部。《决定》中的许多内容都吸收了粟裕的建议。

高瞻远瞩,提出重新划分全国军区方案

1954年7月,粟裕在副总参谋长岗位上向中央军委呈送了重新划分军区的两个初步方案。11月8日,军委第十一次会议对此作了研究,决定由粟裕邀集有关方面负责人作一次讨论。

12月初,粟裕任总参谋长刚满一个月,他即召集各总部及各大军区负责人开会,专门讨论大军区撤销及重新设置的问题。粟裕谈了撤销及重新设置军区的目的、意义、依据和方案制定的过程,然后他和与会同志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都很关心未来战略区和战场的划分、后勤机构的设置等问题。经过几天认真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同意粟裕提出的初步方案。

12月14日,在军委第十七次会议上,粟裕汇报了经过各单位领导同志讨论的重新划分军区的方案。军委会议认为:“重新划分全国军区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便于平时进行战场建设,战时统一指挥;(二)便于军委集中领导;(三)便于抽出一批干部充实军委各机关和进入学校学习;(四)应注意到是否便于指挥,以及不会将原来的军区划得太乱。因此,基本同意粟裕同志所提的第一方案。”军委决定由粟裕向军委扩大会议作关于全国军区重新划分的报告。

12月17日至29日,军委召开扩大会议,粟裕在会上作了《关于全国军区划分的几个初步方案》的发言。他说:“鉴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今后战争中可能广泛使用原子武器,当帝国主义者决定发动战争时,可能利用其所谓‘原子优势’采取不宣而战,对我进行闪击。为了应付敌人的突然袭击和今后更复杂的战争情况,要求指挥上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各战区、各兵种的密切配合协同”,“平时组织即须为战时作准备”。“因此须以敌人兵力及其可能进攻的方向、地形条件、交通状况以及我军的战略意图、作战方向和今后战争可能发展的趋势,作为军区划分的主要依据。为使军区划分符合今后作战的要求,并力求减少层次,使上级意图能迅速下达到部队”,“精简机构,减少冗员,使领导机关深入下层,克服,统一调配全军干部,充实军委各部和加强前方部队,同时抽出大批干部进入学校受训并从目前建军和今后作战着眼,求得战术思想的完全一致,特提出关于全国军区划分的几个初步方案”。

粟裕介绍了军区重新划分的6个方案。第一方案,建议海陆边防划分为6个军区,为准备战区;内地划分为8个军区,为战略储备区。并将第一方案与其他5个方案分别作了比较,认为第一方案利多弊少,以实行第一方案为好。同时还就军区的任务和职权、各特种兵的机构组成及领导关系提出了意见。

经过会议讨论,一致同意粟裕所提的第一方案,但建议内地军区适当合并,总数减为12个。中央军委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关于全国军区划分问题,粟裕同志根据平时便于进行战时准备的原则,在报告中所提出的第一方案,已获得大家一致同意。”

1955年2月11日,国务院根据军委扩大会议讨论结果,决定建立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武汉、成都、昆明、兰州、新疆、内蒙古、12个大军区。实践证明,这次军区设置的重大改革,既便于军委的集中领导与平战结合,又抽出一批干部充实了军委机关,同时使各军区领导机关在体制编制上,基本成为合成军队的战役指挥机构。

防患未然,始终把后备力量建设放在重要的地位

为给中央军委拟制保卫祖国的战略方针,粟裕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领导人意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研究,为军委确定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完善的作战计划。

粟裕反复强调,国防建设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统一认识:第一,思想上要有准备,要未雨绸缪。第二,组织上要有充分准备,抓好干部训练,高级干部要学会指挥大兵团作战。第三,提高部队的科学文化水平。我军如果不能掌握新科学、新技术,就要被动挨打。第四,要搞国防工程,重点设防。第五,要改善装备,不能只搞人员不搞装备,兵不在多而在精,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发展装备。第六,在强调人的因素为前提的条件下,加强后勤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战争是在打后勤,打钢铁。第七,军队建设服从大局,服从国家建设,如工农业不发达,军队养得再多也不行,军队建设不能削弱国家建设,要结合国家建设,搞平战结合。第八,加强人民武装建设,要寓兵于民,搞人民战争。

粟裕认为,今后的战争不仅有威力很大的原子弹和超音速的喷气式飞机,而且进一步出现了氢弹,这就必须加强我们的战备任务。1955年2月,他强调指出:“国防工程建设应以防原子着眼,适当加强和改善工事。”接着他指示工程兵进行防爆破试验,在取得基本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于4月11日,向军委提出了防原子工程的设计标准和隐蔽伪装问题,得到了军委的批准。从此,在国防工程中增加了防原子设施,并有了统一标准。

在建立积极防御体系中,粟裕始终把后备力量建设放在重要的地位。

1955年春天,粟裕在中国共产党举行的全国代表会议上说:两三年后,将有几百万经过长期战争考验的复员军人分布全国各地,加强对他们的领导,使他们成为组织民兵、巩固治安和训练预备役的骨干。战时即可以他们为骨干,迅速动员组织若干个有战斗力的师。粟裕说:为了增进人民体质和为国防服务,建议大力开展国防体育运动,在全国各大城市普遍成立国防航空协会或航空俱乐部,开展跳伞、滑翔运动,使我军飞行员的培养有足够的后备力量。建议民航部门注意培养后备空军人员,船运、水产部门注意培养海军人员,交通、邮电部门注意培养后备司机和无线电通信人员,国营农场和拖拉机部门注意培养后备坦克人员,同时希望各部门注意培养战时为军队所需要的各种人才,更好地为积蓄后备力量打好基础。为此,他提出必须在农村、国营农场、机关、学校以及其他各个方面来进行预备役的训练。这个工作如果做得好,就可以花钱少,甚至可以不花国家的钱,而培养出强大的后备力量。这是现代战争中最重要的工作。

1955年9月19日,总参谋部召开队列、动员工作会议,粟裕到会讲话,把积蓄后备力量提到了更高的高度。他指出:“总参谋部的基本工作和任务,在平时是积蓄武力,在战时是使用武力。在平时,我们要在各方面积蓄和培养武装力量,即积蓄在额的常备军和不在额的预备役,以及其他对战争有决定意义的各种力量和因素。”他进一步指出:只要我们积蓄了强大的后备力量,一旦发生战争,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在现有基础上,把部队扩大好几倍。这样不仅能应付突然事变,而且在突然事变中能争取主动,争取战争的最后胜利。

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为了贯彻军委的决定,粟裕根据不同地区的对敌斗争形势提出了不同的要求。1958年3月12日至4月22日又亲赴华东对兵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到了南京、上海、杭州、苏州等地,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的落实。

此外,早在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讨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粟裕发言,全面阐述了国家经济建设如何结合国防建设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他认为,城市建设中应注意加强城市防空设施的建设,建议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筑地下防空室。城市规划上宜多留广场、空地,适当加宽马路,以便战时起降直升机和防止敌人袭击造成水源断绝的困难。同时建议研究城市发展规模,并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原子防护常识的教育等。他建议在规划建设铁路、公路、港湾、码头和开凿运河时,既照顾经济需要,又照顾国防需要,修建水库堤坝除用于水利外,应考虑战时便于利用。修建防护林除用于防风、防沙、调节气候和水土保持外,应考虑战时隐蔽集结军队,并便于就地取材构筑工事。

1956年11月4日,粟裕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写报告,再次提出“在国家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注意与国防建设相结合”。他建议国防建设的布局、工业基地的选择,政府有关部门应多与军事机关商量。他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即使在4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很有指导意义和价值。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范文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建议推广《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并便捷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对国防建设的建议范文

1国内外防火规范的比较

1.1高层建筑划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09年版)规定,有人员使用的楼面到消防车可以到达的地面的高差大于22.9m的建筑为高层建筑。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28m的建筑,可采用ⅠB类耐火等级的结构替代ⅠA类耐火等级的结构,但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降低。英国《建筑设计、管理及使用消防安全技术规范》(BS9999∶2008)规定,顶层楼板到地面的高度超过18m时,应设置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间且前室内设置消火栓。此外该规范按照顶层楼面高度的不同对建筑耐火等级作了规定,如A2类建筑(人员处于清醒状态且熟悉环境,火灾增长速率为中速火),当顶层楼面高度超过60m时,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法国《高层建筑防火安全法规》(2007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及建筑高度大于28m的其他类型的建筑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00m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1972年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将高层建筑分为4类:第一类为9~16层(最高50m),第二类为17~25层(最高75m),第三类为26~40层(最高100m),第四类为40层以上(高于100m)。由此可见,各国对于高层建筑均作了规定,但对超高层建筑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有关高层建筑高度划分标准如下:美国23m、英国30m、法国28m(其中住宅50m)、我国24m,可见几个国家的规定相对而言差别不大,总体上,我国的规定比较适中。我国和法国明确界定了超高层建筑的划分高度,我国为100m,法国为200m,其中我国规范对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作了专门要求。美国和英国没有单独规定超高层建筑,但从消防救援以及建筑耐火等级角度对超过某一建筑高度的高层建筑作了特殊规定。如美国规定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28m的建筑,可采用ⅠB类耐火等级的结构替代ⅠA类耐火等级的结构,但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降低;英国规定人员处于清醒状态且熟悉环境、火灾增长速率为中速火的建筑,当顶层楼面高度超过60m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均不低于2.50h。

1.2耐火等级各国规范均根据建筑高度及使用功能规定了相应建筑的耐火等级,有关超高层民用建筑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根据国内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1.50h以内的占88%,在1.00h以内的占80%。与之对应国内规范将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0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00h。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这样大部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会被烧垮。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

1.3防火间距各国规范均通过限定防火间距作为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蔓延的措施,美国规范详细规定了建筑相邻部位的开口要求,当间距大于9.1m时,则对外墙耐火极限没有要求。英国采用相邻建筑外墙所受热辐射强度来确定防火间距,以是否达到引燃木材的热辐射强度12.6kW•m-2作为判定条件,要求建筑到达公共边界或者假定的边界(而非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为其达到热辐射要求的计算距离的一半。例如,在火灾规模为30MW的情况下,距离着火建筑7.9m的距离处即可达到12.6kW•m-2的辐射强度,从而可以引燃木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到达与相邻建筑公共边界的距离取7.9m的一半,即不小于4m。法国规范要求相邻高层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或具有8m的防火间距。我国规范也有限制外墙开口的类似规定,如开口面积小于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对于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的相邻建筑,高民用层建筑与相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3m,与相邻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为9m。我国规范中有关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规定与国外规范相比较为接近。

1.4避难设施避难层(间)作为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各国规范均有详细规定。美国规范规定电梯候梯厅在采取防烟措施的条件下可兼做避难区域,同时对避难区域提出了双向疏散要求。对人员疏散存在困难的医疗建筑,美国规范要求可供患者睡觉休息或治疗的楼层以及其他人员荷载超过50人的楼层均应采用挡烟设施分为至少两个烟气控制区,并对该类建筑中的避难区域面积作了规定,卧床病人按照2.8m2•人-1、其他人按照0.56m2•人-1确定避难面积。英国规范允许避难区域设置在受保护的楼梯间内。此外,美国、英国规范均考虑了使用轮椅等行动不便人员的避难需求,其每人占用的面积美国为0.9m2,英国为1.3m2。我国规范对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超高层住宅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设置避难层(间),而防火设计规范没有相应的规定,有关超高层住宅设置避难设施的技术要求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1.5消防救援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着火建筑,提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物的入口,对于营救建筑内的被困人员、降低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规范对消防车道(包括其宽度、通行高度和坡度、回转场地等)及消防扑救作业面(包括长度、与建筑的距离等)均有所规定。美国规范中消防车辆可到达的位置与建筑内设置消防设施的情况有关,当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相应增加,如消防车道应能到达距建筑入口15m的位置,此外建筑物外墙与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超过46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到137m。英国规范规定消防车应能到达距消防水泵接合器18m的位置。法国规范规定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我国规范通过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要求,限定其与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大于10m。同时规定消防车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为15m~40m。可见国内外规范对消防车到达位置与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比较接近,一般控制在15m~40m的范围内。关于超过一定长度的袋形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地的要求,美国规范规定为46m,英国规范为20m。我国规范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但未明确其长度要求,应进一步细化该规定。

2超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措施

综上所述,针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如下加强措施:

2.1耐火等级我国规范规定超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从前文对国内外超高层民用建筑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为1.50h,而国外规范的相关要求均不低于2.00h,可见我国规范对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相对偏低。为给超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救援以及人员安全疏散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建议提高楼板的耐火极限。目前,我国有关楼板的构造做法及耐火性能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在楼板厚度为100mm(保护层厚度为10mm),其耐火极限可达到2.00h,楼板厚度达到120mm(保护层厚度为20mm)时,耐火极限可达2.65h。结合国外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我国实际的楼板构造做法情况,对超高层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提出如下要求:超高层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2防火间距我国规范中有关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规定与国外规范相比较为接近。此外,规范中规定在设有防火墙等条件下,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可以不限或不小于4m。对于超高层民用建筑,较大的防火间距除有利于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的蔓延外,也为消防救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考虑到我国超高层建筑的数量及相应的救援和管理条件,建议即使在采取设置防火墙等措施的条件下,也不应调整超高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此,提出如下建议:超高层民用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其间距在采取设置防火墙等措施的条件下也不应减小。超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包括与甲类厂房,与甲类仓库,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其间距在采取设置防火墙等措施的条件下也不应减小。

2.3避难设施避难层(间)作为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各国规范均有详细规定。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高层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高层住宅建筑的避难层设置没有提出要求。仅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有高层住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的规定。因此,我国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有关超高层住宅设置避难设施的技术要求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结合住宅建筑的特点,设置避难间。同时参考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规范对医疗建筑的避难区域或使用轮椅等行动不便人员的避难需求的规定,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规定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设施时也应考虑行动不便人员的避难需求,为该类人员的安全疏散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对于高层建筑避难间的具体设置高度要求,需要考虑到当前消防车辆救援高度一般在50m的实际情况。为此,提出如下具体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病房楼,其50m以上楼层每层应设置避难间。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54m以上楼层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2.4消防救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稿)对消防灭火救援要求的规定,补充了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在消防救援规定方面的不足,但对需要设置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的长度要求需补充规定。结合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的规定建议取1/4,即40m。此外,超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时,其裙房屋面如果兼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对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提高要求,以确保消防救援作业的安全,可考虑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即3.00h。为此,提出如下具体建议:一是长度超过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该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二是超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住宅部分通过裙房屋面疏散且裙房屋面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裙房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结论

基于上述比较分析,对于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中增加以下规定:

3.1耐火等级。超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2防火间距。超高层民用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其间距在采取设置防火墙等措施的条件下不应减小;超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包括与甲类厂房,与甲类仓库,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其间距在采取设置防火墙等措施的条件下也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