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篇1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我校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调动我校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热情,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工作,强化科研意识,培育科学精神,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以下简称“科研资助金”)。

第二条科研资助金的用途:科研资助金主要资助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学生,利用校系两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所开展的各项学术科研活动。

第三条学校的科研资助金暂设每年2万元人民币,由校科研处管理,严格按照其用途专款专用,资助学生科研项目经费幅度一般为500--2000元(具体标准由评审专家组另行制定)。

第四条科研资助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学生科研项目的认定和学生科研资助金的审批。

2、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的负责同志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科研处处长、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全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科研资助金的日常管理。

3、各院系相应成立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学生科研项目的认定和学生科研资助金的日常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科研资助金的资助项目条件:

1、面向全校学生,重点资助学生独立完成的小发明、小创造,及结合本专业进行的各种应用性研究,学生理论研究只对其获省级以上的理论成果进行奖励,不再资助其研究项目。

2、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鼓励与我校科研主要方向相近相关的科研立项;

(3)具体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申请者和合作者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初步具备了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5)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6)项目研究至少聘请一位教师参与指导;

(7)研究取得的成果第一作者署名为学生本人。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申请人所在院系同意,基金专家小组评审和指导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负责拟定每年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选题指南,开展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的中期督查和项目的年度评奖工作。

第八条为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形成我校浓厚的科研气氛,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

第九条凡具有皖南医学院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各科学习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具有申请资格。申请资助的项目,可以是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的;也可以由教师指导进行;项目的研究期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半之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条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应首先向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申请书》,由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教师应对申请人的素质、科研能力、课题的意义、科研的条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发表具体的意见,并签署姓名。

(二)申报项目同时成立项目组。项目组人数一般为3-5人,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

(三)每个项目组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为保证指导的效果,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院系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评审

第十二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科研资助金的申请,并对申请项目、学生资格、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查,将申请书面汇总后,交科研资助金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科技制作项目先由专家评审小组中的同行提出初审意见,再交专家评审小组集体复审,必要时可邀请申请人,就项目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和回答。

项目立项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能力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本科阶段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指导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在一定时间、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完成。

(二)创新性原则:以各学科的研究热点,国内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社会热点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三)实用性原则:帮助学生以适应市场经济为背景,引导学生带着社会的需求信息,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者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等。

第十四条参照专家评审小组的意见,指导委员会最后复核审定当年资助的研究项目和资助经费,批准下达研究计划。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要签署《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责任书》,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承担科研经费受资助人义务。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资助款的下拨与管理。学生单独承担的科研项目,须先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签字,再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由教师指导的项目,应先由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共同签字,再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科研资助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实验仪器的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所需的费用。

5、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基金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经费经批准后分两次支付,首次为40%启动资金,为项目的启动提供资助,指导委员会将在项目中期进行中期审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下一步投入经费情况,如审查未达到预期效果,校指导委员会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并责成项目申请人对此做出专题报告和说明;如达到预期目的,可进一步拨付剩余的经费,以资助完成该项目。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前提出专题报告,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并写出科研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或成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科研资助金专家评审小组将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究科技项目所购置的必要仪器、设备要作为固定资产由各学院认真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由科研资助金资助的项目所获得的成果,均应标注“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篇2

一、工资、津补贴审核

工资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核对工资支付数。按“工资支付数=工资应发数+补发数-减发数”确定。(2)统发工资原始单据与统发数据信息核对。首先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统发工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项目;核对完成,生成支付令后,再次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支付系统中生成的支付信息。(3)审核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一般而言,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为“行政运行(事业运行)”、预算项目为“经常性经费”、经济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支出类型为“工资支出”,资金性质视预算安排决定。(4)核对“人员基本经费”用款计划及预算指标。如果超计划,通知单位补报;如果超指标,通知单位申请追加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5)核对收款人信息。主要核对统发工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津补贴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接受津补贴支付申请时,首先核对该预算单位津补贴发放控制数以及发放进度。如符合津补贴政策发放要求,并在正常发放进度以内的,接受支付。(2)审核所需单据是否齐全。主要包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表》。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时,要核对签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根据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审核单位津补贴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4)审核通过后,支付机构经办人员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并及时统计单位津补贴发放进度。

二、政府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审核内容主要有:(1)审核所附单据是否齐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正式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审验付款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以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如预算单位购置小汽车,需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汽车审批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检查预算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复核人和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与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预留的单位相关人员签章一致。(2)根据政府采购支付申请以及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数,审核该项支出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科目、预算项目、资金性质视单位部门预算安排决定,其经济科目一般选择“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科目,支出类型为“物品与服务采购支出”。(3)核对收款人。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核对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4)在政府采购支付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支付事项。(5)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审核日期。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篇3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

联合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联合基金项目通过项目指南引导申请,以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和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专项的方式予以资助。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以具体指南要求为准):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发展现状与动态,能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培育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申请的项目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理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

培育项目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培育项目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撰写提纲,申请书由信息表格及报告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信息表格:为计算机录入专用表格,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和经费申请表三张表格,须按操作提示在指定的位置选择

或按要求输入正确信息;经费申请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填写,应保证信息准确清楚。

请申请人注意:项目批准资助后,申请书“基本信息”一页的内容将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不得写入,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核查。必须写入摘要中的保密内容应特殊声明,并说明理由。有关声明和说明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随同纸质申请书一并申报,内容保密的摘要因申请人未提交声明而被公开的责任自负。

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不超过8000字):

1.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

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3、申请人简介(包括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的学历(从大学本科开始)和研究工作简历,近3年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等)

1)、个人简介(应包含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2)、大学开始受教育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学历/学位,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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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工作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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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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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5、完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对申请人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后续研究进展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

(三)经费申请说明购置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设备等,须逐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篇4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若干意见》(办[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等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资助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之一: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八)其他。

第六条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联盟标准;

2、承担的部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形式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

3、建立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3、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

4、其他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

第七条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5、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

1、承担部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承担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企业联盟标准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十一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对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二)联合高校,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建立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建立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一)各类部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各类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六条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质监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市直及云城区申报项目材料直接由市质监局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部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验收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申请单位是在市辖区范围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费用全额退还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资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和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办做好报账工作。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由项目乡镇根据项目自筹资金及投工计划进行筹集和组织。其中,筹集的现金部分上缴县农发办项目资金专户;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物资及投工情况,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发办入账核算。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农发项目工程都要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项目工程开工时,县农发办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账制拨付。

第九条一般项目工程报账,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表和工程量清单,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经县农发办审核,向县财政局报账。

第十条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并向县农发办报送。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农发管理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通过上级招标采购购进的物资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农发办按照分割实物的实际采购成本入账。

第十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报账程序。用于科技推广和公益性支出的部分,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用于贷款贴息的部分,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农发办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执行。拨付技术依托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省级报账制。技术依托单位要按实施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报账时需填制报账申请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确认后,附有效原始发票复印件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总结,由技术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农发局申请报账。

第三章报账依据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土建工程类报账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七条服务类须提供:

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实施总结。

2、培训类: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会议通知、签到簿、讲课费领条、培训方案。

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第十八条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1、贴息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

2、农机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置农机发票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3、工程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支出;

2、工程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农发办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项工程成本,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予决算汇总表。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二十二条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货商)。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农发办、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篇6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专利意识,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并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资助和专利工作奖励。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资助的对象是本县的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在本县申请专利的非本县居民)

(二)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是已授权的中国专利

(三)应具有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原始凭证。

(四)应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别: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000元/件

(四)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xx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及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第八条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县科技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获得授权后一年内提交上述材料到县科技局专利办进行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九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条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专利纠纷;

(三)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应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开发基础,且具有市场前景;

(四)自有的专利项目每项最高资助标准为10万元;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按相关的有效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且最高标准为20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xx县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如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单位,须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专利项目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获准专利资助单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县科技局。

第十五条专利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