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京颁布。在所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演变发展历史可谓是最为曲折的。

新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颁布之时,准则中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分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和不同类两种;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就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与否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项准则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执行上的困难。首先,关于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区别,企业很难掌握具体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其次,由于市场关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随意确定来进行利润操纵,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以下简称“非货币易”准则或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同时为遏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取消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企业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经过修改后的准则一直沿用至今,将在2007年1月1日由新准则所取代。

二、继承的经验――新旧准则的相同点

新准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货币易”的处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国际上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工具。同时,新准则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准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新旧准则所涉及的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新旧准则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三、发生的变化――新旧准则的不同点

相对于新旧准则中的相同点,新旧准则的不同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准则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和基本定义的变化

在准则的名称方面,“非货币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后者无疑显得更加准确一些。因为,企业进行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同样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易”,但实际上这种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应该执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况且,旧准则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此说来,“非货币易”的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准确性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准则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误解,不如直接将准则的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新旧准则所共同涉及业务的定义方面,如上所述,旧准则仅仅只是定义“非货币易”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相比之下,新准则的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可见,新准则采取了部分列举法明确告知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上两个变化尽管微不足道,但却体现了准确性原则在本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二)入账价值和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

1.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作为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法的同时,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这个确认和计量的工具,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

(1)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对“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被认定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还规定,换出和换入固定资产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1。

2.在交易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旧准则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交易中,企业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易损益,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经过补价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公允价值法”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鉴于国内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保留了“账面价值法”以促进准则的过渡和衔接,同时对可能会出现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地方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在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补价情况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有较明显差异外,在不涉及补价和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3.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而在旧准则中第七条规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交易,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比较如表3。

(三)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变化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可见,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小得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其内部各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更符合国际惯例,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处理的业务更加专门化。

另外,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上接第46页)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加强。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方法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

(四)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

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据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由于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

在准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交易,在公允价值法下,没有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且没有进行账面处理的情况下,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尽管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量支撑的利润。

(二)以存货换入存货,或以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或)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非税项目除外),而存货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交换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五、结语

新准则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并且,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时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一律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必然会对企业的收入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损益表项目构成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尤其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很大的时候,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篇2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一)换入资产的计价发生了改变,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易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判断商业实质时要考虑交易的发生,预计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比如,比较换入、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时间、金额和风险方面的差异;一般是在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一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则该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另外,判断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是否有关联方关系,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交易双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表明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A企业与B企业两栋大楼等额交换,很可能A、B企业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其交换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新准则规定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见下表。

如果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不同计量方法算出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日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

二、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比较例析

下面分别以不涉及补价、涉及补价、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情况举例说明在新旧准则不同的计量方式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例1]维达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三顺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维达公司支付运费300元,三顺公司支付运费500元。维达、三顺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

新准则:(1)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甲、乙材料公允价值是可靠的,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维达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10300[100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乙材料增值税)

贷:原材料――甲材料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换出甲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3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1000

三顺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10200(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甲材料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1000

贷:原材料――乙材料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乙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200

即维达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收益;三顺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损失。

新准则:(2)假设维达公司换入乙材料非其所用,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维达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9300(90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乙材料增值税)

贷:原材料――甲材料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甲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300

三顺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11200(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换入甲材料增值税)

贷:原材料――乙材料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换出乙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200

即维达、三顺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旧准则:核算结果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量一样。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

[例2]维达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三顺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7元,公允价值为35万元,三顺公司小轿车的公允价值为307元,账面原值为357元,已提折旧37元。双方协议,三顺公司支付维达公司57元补价,维达公司负责把该设备运至三顺公司,交换小轿车。在这项交易中,维达公司支付运杂费27元,支付营业税及附加费1.9257元,即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9257元。三顺公司支付相关税费1.65万元。维达公司未对该设备提减值准备。三顺公司小轿车已提减值准备1万元。

假设分三种情况(1)维达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万元;(2)维达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万元;(3)维达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8.9257元。分别计算维达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从收到补价的维达公司看,收到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5万元的比例为14.25%(5÷35=14.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易,应按照非货币易会计准则核算。

以下分三种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核算差别。

第一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207元,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33.925万元)小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下确认非货币易收益。

新准则:

(1)设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可靠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维达公司:换入资产小汽车入账价值=350000-50000+39250=339250(元)

会计分录:

1.换出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500000

2.支付相关税费(应交税金步骤略)

借:固定资产清理39250

贷:银行存款39250(20000+19250)

3.换入小轿车并收到补价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339250(35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89250

4.确认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50000

账务处理合并(把几个核算步骤合一,略去固定资产清理步骤):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339250(35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10750(50000-3925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5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50000

新准则:

(2)设交易双方的公允价值均不可靠,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小轿车入账价值=300000-50000+39250=289250(元)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289250(30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10750(50000-3925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500000

旧准则:

补价应确认收益=50000x(1-300000÷350000)-50000÷350000x19250=1964元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300000-50000+1964+39250=291214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291214

银行存款1075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5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1964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及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法,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低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易收益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按照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直接体现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的非货币易收益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低估的未计入账上的价值。

第二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0万元,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万元。

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43.925万元)大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确认非货币易损失。

而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账面价值为339250元(35000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易损失50000元;新准则账面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89250元(400000-50000+39250),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旧准则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80322元(400000-50000-8928+39250);确认非货币易损失8928元[50000x(1-400000÷350000)-(50000÷350000×19250)]。

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高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易损失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不体现该部分损失;按照新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易损失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高估未冲减的账上价值。

第三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8.925万元,即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1.075万元。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35万元)等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既不确认非货币易损失也不确认收益。

而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账面价值为339250元(35000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易收益39250元;新准则账面价值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00000元(310750-50000+39250);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旧准则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00000元(31075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易损益为0。

由此可见,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等于公允价值,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完全一致,均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会计分录参见第一种情况,略。

从支付补价的三顺公司看,要关注的条件是:换入资产设备的公允价值35万元,换出资产小轿车原值35万元,累计折旧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7元,支付补价57元,支付相关税费1.65万元。

支付的补价57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0万元及补价之和的比例为14.25%(5÷(30+5)=14.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易,应按照非货币易会计准则核算。

新准则:

设(1)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0+5+1.65=36.65(万元)

确认的非货币易损失=(35-3-1)-30=1(万元)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366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0

累计折旧30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10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350000

银行存款66500

新准则:

(2)设双方交易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1+5+1.65=37.65(万元)

不确认非货币易损失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376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0

累计折旧30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350000

银行存款66500

旧准则: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1+5+1.65=37.65(万元)

不确认非货币易损失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376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0

累计折旧30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350000

银行存款66500

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完全一致。

(三)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

[例3]维达公司以一项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507元,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换入三顺公司一辆小轿车,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一批产品,账面价值170万元,公允价

值150万元,维达公司支付三顺公司补价10万元,维达公司支付相关运费5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维达公司的会计处理:

分析:支付补价107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10万元的4.76%,小于25%,则按照非货币易准则核算。

新准则:假设交易双方具有经济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200+10+0.5=210.5万元

小轿车公允价值的比例=60÷(60+150)=28.57%

则换入资产小轿车的入账价值=210.5x28.57%=60.13985万元

产品公允价值的比例=150÷(60+150)=71.43%

换入资产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210.5x71.43%=150.36015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601398.50

库存商品――X产品1503601.5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00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000

银行存款105000

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采用旧准则分摊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算方法同上。

三、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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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普华水道会计师事务所在为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称:由于贵公司制造黑白电视机显像管和黑白电视机玻壳的固定资产停止生产,我们无法确定这些固定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和其以历史成本入帐的帐面净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文准备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要实行资产减值会计?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会计在我国发展滞后的原因是什么?

一、为什么要实行资产减值会计

1、资产减值会计产生的理论起点。在受托责任况下,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因此,它要求资产计量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客观、可靠。这种观念下,资产计量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决策有用观的支持者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强调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必须能够使决策者的后验概率与先验概率有所不同。不同的使用者,或者同一使用者针对不同的决策,有不同的信息要求,这就对会计学提出了一种要求:是否应该使用有别于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就相关性而言,历史成本(原始成本)的相关性最低。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相关性,我们应该考虑引入其他计量属性。其他计量属性的引入,产生了如何确认与计量资产减值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决策有用观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

2、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会计理论的变革实质上是试图改变传统会计理论强调成本的状况,代之以价值为中心的符合逻辑的结构”(g.edwardphilips,1963)。佩顿(w.a.paton)和利特尔顿(a.c.littleton)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将资产定义为成本,他们认为,“存货和工厂设备不是‘价值’,而是处于尚待转化为费用的累计成本”。这种观点把损益表作为重心,置资产负债表于次要地位,强调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在这种观点下,资产负债表实际上沦为成本摊销余额表(redidualstatement)。

斯普瑞格(c.b.sprague)、坎宁(j.b.canning)、斯普路斯(r.sprouse)、莫尼茨(m.moonitz)、fasb等则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把财务会计的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虽然这一定义是否完全适用于“会计学”,仍存在争议,但它概括了资产的本质,应该说比较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因为,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持有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

从理论的角度讲,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的帐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记录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

3、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从历史的角度看,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源于稳健主义的应用。当二十世纪早期的会计人员按成本与市价就低减计存货时,其根据与其说是为了正确的资产计量,不如说是稳健原则的使用。要不是稳健主义,就无法说明,为什么我们支持资产减值会计而反对资产增值会计。但仅用稳健主义来规范与指导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是不足够、不充分的。在非专业人员的眼中,稳健主义是“任意低估”的代名词;对专业人员而言,从稳健主义的角度来考虑资产减值,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在我国,如何看待和处理资产减值的问题,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规范。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主席亚瑟。利维特在题为“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讲话中指出:好的会计准则应该使财务报告既不多提未来过苦日子的准备(“rainyday”reserves),也不将损失递延确认,真实的利润波动不要人为予以平滑(arthurlevitt,1997)。笔者认为,对于发生减值资产的计量,会计职业界的注意力应该从按稳健主义进行计价的历史观点转向按未来经济利益进行计价的观点。为了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有必要专门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首先需要探讨的是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标准问题。

二、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标准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permanentcriterion)、可能性标准(probabilitycriterion)和经济性标准(economiccriterion)。

所谓永久性标准,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支持这种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反对者认为要分清什么是暂时性减值、什么是永久性减值是困难的,采纳这种标准,可能促使管理当局故意递延减值损失的确认;而且,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念。

可能性标准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美国等一些国家在使用可能性标准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因此,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大于帐面价值,那么,即使公允价值小于帐面价值,也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经济性标准指只要发生减值(比如,当可收回金额小于帐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由于经济性标准在估算在用价值(valueinuse)、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已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不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小于帐面价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等广泛采用这一标准。

我国的投资准则使用了可能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一方面将确认基础与计量基础统一,都使用可收回金额。另一方面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贴现。

2、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会计离不开计量。为了计量资产减值,我们首先需要找到一个尺度来予以衡量。从纯理论的角度讲,“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的计量标准。但有时,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能是困难的,或者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因此,需要其他计量标准。目前,有关减值会计计量的主要标准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在用价值(valueinuse)、现行市价、公允价值、销售净价(netsellingprice)、可实现净值(netrealizablevalue)、可收回金额(recoverableamount)等。

未来现金流量不贴现值的支持者认为:(1)在历史成本框架下,不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2)贴现率的确定可能是困难的和主观的;(3)不同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有的采用历史、有的采用贴现值)会使信息使用着迷惑不解。反对者认为:(1)当企业决定是继续使用该资产还是将其予以处置时,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2)如果不考虑时间价值,那么,现金流量相等但分布时间不一致的两项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同的金额反映,而实际上它们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3)对信息使用者而言,贴现值更具有相关性。

与“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不同,在用价值、现行市价、公允价值、销售净价和可实现净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在用价值反映了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而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期。公允价值主要指现行市价,如果没有市场价值,则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确定的价值代替。销售净价和可实现净值在大多数情况是相似的,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至于可收回金额,不同的会计准则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美国,可收回金额指公允价值;英国把它定义为可实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将它解释为销售净价与在用价值就高;我国在投资准则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对短期内将收回的流动资产,可以采用帐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孰低、帐面价值与可实现净值孰低、帐面价值与销售净价软低等方法记帐;原材料等以使用为目的的流动资产,可按帐面价值与现行市价孰低等反映;产成品等以出售为目的流动资产,可考虑以帐面价值与现行市价孰低、帐面价值与可实现净值孰低或帐面价值与销售净价孰低等记录。准备近期处置的长期资产,可按帐面价值与可实现净值孰低、帐面价值与销售净价孰低、帐面价值与净公允价值孰低(指公允价值扣除有关的处置费用)反映。准备长期使用的长期资产,可采用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记帐。可收回金额存在不同的定义,每一定义都有它存在的价值,也都有缺点,如何取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滞后的原因

1、资产减值是否就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增加资本积累,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颁发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许多地方也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防止“国有企业资产私有化和国有企业责任社会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是冲销资产就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当资产市价严重下跌,下跌的幅度大大高于因正常的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下跌时,我们是否需要启动减值会计程序确认和计量可能的减值损失?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是否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问题。

2、在“浮夸”的理念下,不关心资产的真实价值。什么是资产的真实价值?如何计量资产?这些问题似乎被许多人所遗忘。而热中于资产评估,热中于关联方的资产置换,利润上去了,财政税收收入上去了,股市也一片“繁荣”,各方兴高采烈。却少有人冷静的思考:帐面利润真地实现了吗?如何才能剔除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泡沫”?在“浮夸”的理念下,许多人不关心资产的真实价值,他们抵制、害怕减值会计。

3、可靠性与相关性之争。财务会计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维持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之间的平衡,而能提高相关性的计量属性,往往降低了可靠性。我国比较看重可靠性,因此,许多人对减值会计存在疑虑。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减值会计不一定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与其让“不实资产”充斥报表,搞虚假繁荣,还不如剔除水分来得真实。对信息使用者而言,特别是广大的股票投资者,期望财务报告向他们更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资产减值会计未尝不是一种提高信息质量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