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资金申请书范文
2011年底,全国最大民营直销书店“光合作用”因资金链断裂而突然关门引发舆论关注,作为城市文化地标之一的实体书店走向何方?2月28日,上海市《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引导目录》,从今年起将从新闻出版专项资金中划拨1500万元支持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其中500万元用于定向支持各类实体书店,尤其是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的中小微、专精特民营实体书店。这是国内首次出台的综合配套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扶持领域:《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引导目录》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为包括实体民营书店在内的各类书店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规划引导,明确了类重点扶持领域和项目,即大型书城和综合性书店、专业书城和特色书店、连锁书店、农家书屋与农村发行网点、网上书店与数字发行平台、出版物交易市场、全民阅读示范书店和区县品牌书店。
扶持资金的使用: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政府决策、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对于不同形态的出版物发行网点,上海将采取十分灵活的扶持方式,扶持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扶持资金的监管:《管理办法》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与审批、资金评估及监管等内容作了规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辖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出版物发行企业申报项目。工作组负责所涉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扶持项目申报、评审的组织。专家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评估、评审出版物发行企业申报的扶持项目,提出项目扶持的立项建议和扶持金额建议等。凡是申报扶持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企业需将符合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需求报告工作组。
此外,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扶持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实现程度、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资金的组织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工作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扶持资金实施管理,提高扶持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估结果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确定以后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扶持资金申请书范文
为全力推进市政府十大民心工程之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就业”的顺利实施,全面推动我区微型企业发展,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新增微型企业2000户,新增就业1万人。其中:2010年发展微型企业200户,新增就业1000人;2011年发展微型企业800户,新增就业4000人;2012年发展微型企业1000户,新增就业5000人。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南岸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刘宝亚任组长,副区长汪建华、李瑞雪任副组长,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经信委、区商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科委、区教委、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移民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残联、区工商联和各街
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分局局长王志渊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南岸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二)成立南岸区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分为常务委员会和行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委分管领导,负责对所有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会审;行业委员会委员为:区监察局、区经信委、区商委、区教委、区文广新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民政局、区移民局、区残联、区工商联和各街镇分管领导,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人员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会审。
四、职责分工
评审小组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进行集中会审,行业委员会委员负责对涉及到该部门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会审。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查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能力和创办资格;为微型企业登记规定的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对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协调、筹措、拨付工作;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税收返还、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专项列支、足额拨付。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贷款,委托银行监管扶持资金走向。区人社局:负责对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审查办理;会同区微企办制定微型企业创业者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区国税局:负责对微型企业的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地税局:负责对微型企业的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区经信委:负责对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创业申请者的创业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
区文广新局:负责对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创业申请者的创业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能力的资格审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
区科委、区教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委、区民政局、区移民局:负责对涉及到该部门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
各街镇:负责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身份进行审查;对创业申请书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区监察局: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环节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创办条件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2.属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
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人群(以下简称“九类人群”);
3.具有创业能力,年龄18-60周岁;
4.无在办企业;
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申报流程
(一)创业申请
创业者向居住地街镇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确认是否属于本市“九类人群”,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居住地街镇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二)资格审查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由工商所对创业者有无在办企业、是否具备创业能力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微企办。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
(三)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收到各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报市微企办对申请人进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指导申请人制作创业投资计划书及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四)创业审核
申请人向区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经区微企办初审后,提交区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集中会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五)资金到位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南岸区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微企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六)注册登记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备齐其他资料,区微企办再将相关资料转至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限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确定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做好发展微型企业工作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而且有助于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要结合南岸区现有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特点及发展状况,以发展微型企业为契机,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引导,结合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意向调查,合理规划,有效整合,优化布局,分步实施,不断促进和优化我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我区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扶持资金申请书范文篇3
第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入学前户口在县、家庭经济困难、就读“二本”以上高校的大学新生或在读学生(指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攻读第二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
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人为贷款扶持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户口在县且居住在县境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申报程序:
(一)学生向就读中学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报《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县教育局进行初审和汇总,报县信用联社。
(三)县信用联社组织各基层信用社进行审核,经人民银行支行、县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贷款。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贷款扶持对象为大学新生的,提供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者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录取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助学贷款管理部门通讯联络方式、录取高校学费收缴账户。
贷款扶持对象为在读学生的,提供贷款扶持对象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意见书》、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助学贷款管理部门通讯联络方式、所在学校学费收缴账户。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也可在农户贷款证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贷款”,具体方式由业务受理信用社确定。
第七条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中的“保证贷款”的,应有2名以上保证人,贷款扶持对象必须是其中之一。保证人(除贷款扶持对象外)应具备下列条件:1、户口在业务受理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数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由业务受理信用社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此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当年申请、当年发放,由县信用联社统一汇入贷款扶持对象就读学校学费收缴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转入个人金融账户。
第十条贷款扶持对象为大学新生的,业务受理信用社要在其《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生已获生源地助学贷款×××元,期限××年”并加盖公章。贷款扶持对象为在读学生的,业务受理信用社按要求填写“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证明回执”,加盖公章后寄送贷款扶持对象所在学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享受利息补贴优惠,贷款扶持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在校期间指从贷款扶持对象入学年月起,按其学制推算至毕业年份的9月20日,不随贷款扶持对象的学籍调整而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