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困境;融资

一、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9年延安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并开始营运。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成立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7家已经正式营运,注册资本金40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191笔,贷款金额52440.5万元,贷款余额37322万元。按照贷款类型划分,农户贷款余额共11681万元,占贷款余额的40.37%;个体经营户贷款余额共8952.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0.94%;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共6389.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2.08%;其他贷款余额共1912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61%。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农产品加工业贷款余额共8517.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9.44%;种植业贷款余额共6338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1.9%;养殖业贷款余额共439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5.17%;经商贷款余额共6777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3.42%;其他贷款余额共2912.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0.07%。

从贷款类型上分析,农户贷款余额所占比重最大,为40.37%;从贷款用途上分析,和农业相关产业占贷款余额的66.51%。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响应中央的惠农政策,通过必要的资金扶持,努力为促进当地的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发挥自身的能力。

二、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从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后续资金不足

据调查,延安市已运营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时常出现停资待业的尴尬局面。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的头两个月里资金就已基本发放完,后续的运营只能靠资金回笼之后再贷出去。其月均可发放贷款3-5笔,据不完全统计,约有60%的申请客户贷不到款。

综合延安市这几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后续资金不足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的: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过于严格。目前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采用“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的限定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股东投入资金来发放贷款。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面临很大的挑战。虽然《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可增资扩股,但增资扩股的方案需满足多项审批条件,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初审,再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可见,增资扩股的审批过程十分繁琐,审批时间也过长,最终往往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验资停留、损失过大。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门槛过高。《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据调查发现,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三年中,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信用额度,也只占资本净额的25%。对于这一现象,一是因为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开通“绿色”通道,而是像一般企业那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发放贷款;二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同其竞争客户资源,所以出于对自我客户资源的需求,银行并不愿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大力的资金支持;三是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实,在调查中发现,某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有个别股东抽回了部分投入的资本金,这无疑是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

(二)扶持政策缺乏

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及风险也相应较大。但是国家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及风险控制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另外,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陕西省规定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就过重,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几年来享受不到任何政策上的优惠,迫使他们不得不从自身资本的安全角度考虑,通过各种变相的方式将贷款投向相对安全的其他中小企业,这样就相应地减少了对“三农”的贷款支持,最终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因此,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来考虑,政府应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扶持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惠农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部分现行政策不符合实际

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中指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通过对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研究后发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贷款额度都超过了以上规定。对单笔和单人发放贷款均做出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和缩小了其客户资源范围。

又如《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而在调查中发现,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均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这样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的事实,不利于其进一步的发展。

(四)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还没有出台系统的法律法规来指导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因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大都缺乏针对性,导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对申报条件、贷款额度、合同文本、办公设施的限制及检查等方面,监管流于形式。同时,也容易出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脱监管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又是参照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是在业务特征方面,还是在风险特点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这样的监管又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建议

根据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来看,有关部门对其申报审批、增资扩股、监督管理不尽合理,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需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过程中适当放宽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现根据上述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解决后续资金问题

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后续资金不足。对应上述问题,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首先,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由于“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使得自有资金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在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一段时间后,适当地放宽增资扩股的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至于陷入关门停业的尴尬境地。其次,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一整套严格的规定,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特殊的群体时应该差别对待,因为其主要为“三农”经济服务,所以应该有一套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再次,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来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可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个别股东为筹措投入资金,暂时有拼凑之嫌,这本无可厚非,但当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这部分有拼凑之嫌的资金就被撤回了。对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的监管。最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应该适当放宽主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取消现行规定,减少资本金的虚假成分。

(二)加快出台扶持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肩负着支持“三农”经济的重任,自身业务发展面临量大、面广、额小,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等困难。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具有较强的、潜在的盈利能力,但一般需要5-7年时间才能步入正轨。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对于其向中小企业、“三农”贷款的部分,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减免税费的风险补助,如像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样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如简化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初期发展进行一定的指导帮助、宣传推广等,以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使其尽快走向正规化。

(三)修改试行中与实际不太符合的规定

在考察了延安市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后,发现有些条例设定的不尽合理。根据延安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并非都是家庭作坊式,相当一批企业已形成规模化经营,所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笔贷款只作原则性规定,以适应实际情况,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又如在调研中发现,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均无法达到不低于70%的资金用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对于这样过于硬性的规定,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避嫌违规而弄虚作假。为了使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更好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条例也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做出调整。

(四)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其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因而无法指导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完善政策,使当前的法律法规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合法的身份。目前,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变相融资、抽逃资本金、发放高利贷等问题上,这样才既能使小额贷款公司合规合法的经营,又能使监管部门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2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其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官方的正式确认。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缺失,不仅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国家针对金融机构相关的政策,面临税收负担过重、融资成本过高等一系列经济层面的问题[1],还使其在寻求刑法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法律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的官方发轫始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下文称《指导意见》)。文件开宗明义地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指出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合法法》执行。同样是关于贷款公司的规定,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中,则明确将贷款公司定性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指出该规定的制定根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名称上相近,在对其规制上也颇为相似:如都规定二者向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都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都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可见,《指导意见》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并非无心之失,而是有意为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就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反观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并非人民银行或是银监会,而是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其设立不需银监会批准,仅需进行工商注册即可,在没有官方文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的前提下,在实践中通常是将其纳入非金融机构的范畴。从业务内容考察,《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才能经营贷款业务,并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但设立上述两个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银监会颁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金融许可证》仅颁发给“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在该办法中仅认定了商业银行等14种机构[注:该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也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自试点伊始其主体地位就多有争议,而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企业,在官方没有明确承认其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之前,一般法律仅将其当作普通的工商企业予以保护。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与刑法保护困境

(一)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相比于银行等大型金融业务其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贷款审批流程相对简单,因此其风险控制能力也较弱,在实践当

中也不乏存在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扩大市场而盲目发放贷款现象的存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较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更为突出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就信用风险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的目标客户人群是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和小型制造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户、农场主和农村企业[2]。但这部分人群却恰恰因规模小、偿债能力不强而被银行拒之门外。在担保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则主要采取抵押和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且多以保证担保为主。[注:比如百度文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分析报告》一文显示,作者所调研的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以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占总贷款的88%。(参见:百度文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分析报告[eb/ol].(2011-10-11)[2013-04-19].http://wenku.baidu.com/view/1abb7e67783e0912a2162a90.html.)]而保证担保的方式相对于抵押担保其担保能力显然是较弱的。

就流动性风险而言,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而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无法以自有资金满足借款人对资金需求的风险,而信用风险又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得以增加。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健全或失效的内部控制过程、人员和系统或是外部事件而导致的损失风险[3]。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或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或是风险管控流程不完善,又或者是虽有相关机构与制度但往往流于形式,以至风险的管控不到位。比如,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虽然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夫妻双方不能为对方的保证人。但在该公司的一项贷款业务中仍然发现存在着丈夫作为妻子担保人的情况,而该笔业务的贷款人夫妻双方都已无法联系上,面临着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保护困境

刑法对金融企业的保护力度大于一般企业,以诈骗犯罪为例,贷款诈骗罪的最低刑是五年,而合同诈骗罪仅为三年。[注:以浙江省为例,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的追诉和量刑标准是同一的,数额较大为2-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贷款诈骗,均要求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出于刑法谦抑性和保护正常经济活动的要求,司法实践对经济活动中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趋于保守。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发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这仅仅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持有的审慎态度,更为困难的是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两者都有欺诈的故意,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并使合同相对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在逻辑上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合同诈骗都是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却未必都构成合同诈骗,其关键在于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故意为要件,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则无此要求。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被骗一方往往是在损失产生之后才报案,而由于借款人财务制度不完善、经营账目混乱,或者其有部分履约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在欺诈行为的共同外衣下,要查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贷款诈骗案件也存在同样的困境,贷款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贷款虚假理由、用途以获得贷款的行为屡屡存在,即使贷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的确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使金融资产运行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4]。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条第1款的骗取贷款罪,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再将“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力度。

然而,上述罪名均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经

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是骗贷,但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缺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在从事与银行、贷款公司等无异的贷款业务,且其目标客户人群潜在的风险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目标客户人群更高,但却无法得到司法实践中刑法的一体保护。不仅无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相关规定,即使在必须查明骗贷人的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的选择中,也只能适用合同诈骗罪。

三、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的确立与刑法的一体保护

(一)小额贷款公司社会功能与金融学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主体认定难问题根源于对金融机构的界定。严格地讲,“金融机构”并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而是金融学术语。但目前金融学界对于金融机构的认定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意见。

持社会功能说的学者认为金融机构就是融通资金的机构[5]。要考察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功能,需了解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官方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滥觞于2005年央行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等中西部5省的试点,并由银监会与央行于2008年在全国推行试点。其主要目的在于为金融市场薄弱的农村地区和无法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是一种普惠制金融[注:普惠制金融,源于英文inclusivefinancialsystem,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概念下的产物。这一宗旨也体现在了《指导意见》之中,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就是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问世的目的就在于填补大型金融机构所忽视的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空白。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2010年到2012年,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由2614家增长到6060家,贷款余额由1975.05亿元增加到5921.38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32.59%和199.81%。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融资难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一特征恰恰符合了该类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与社会功能说类似还有实务说,该种观点从相关组织机构从事的具体业务为立足点,认为金融机构是指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机构[6]。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贷款业务就是典型的信用业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由此看来将其纳入金融机构似乎并无障碍。

还有一些学者从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出发,提出资本运动说。他们认为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统称为金融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是链接社会资金闲置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人民大学的黄达教授引用国民核算体系sna对金融机构五大分类对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7]。其中的第三类即是指“不是通过吸纳存款的方式而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获取金融资产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恰恰又包含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将向银行融资看作是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似乎也无障碍,由此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也是理所当然。

(二)从有关方面的态度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

事实上,无论是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还是中国银监会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有金融机构主体地位上并没有明确地否认过。国务院还多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与将其与之等同。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8)126号)中,将“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相并列;《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中,分别都在“允许民间资本举办金融机构”条下列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待政策。自国务院以下,财政部于2008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金(2008)185号),随后又颁布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企业的范畴进行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法(2009)71号)文件中也明确了“在小额贷款公司在办

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浙江、广东等省份还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可见,从中央到地方,都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积极地鼓励其发展。

从央行和银监会的角度看,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仅两家单位相互间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一直坚持不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金融机构的银监会内部也产生了分歧。就前者而言,两家单位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都执行金融机构的标准。[注:央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就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现金、风险等八个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多处参照村镇银行与相关金融机构。其中,涉及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依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能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央行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确定为金融机构,但其于2010年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划分为“其他”类金融机构。央银调查统计司在人民银行网站上信息指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8]。由此可见,央行已在官方层面承认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地位。

然而,银监会在其官方文件中却一直回避用金融机构指称小额贷款公司。但显然,银监会的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在“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12月12日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动态》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机构的范畴。[注:其原文为“三是稳步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11年9月末,四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达33家。其中村镇银行30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资金互助社1家,覆盖全省17个市(州)37个县(市、区),有效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参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动态[eb/ol].(2011-12-14)[2013-04-21].http://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428ad551f9684005ae02aa0a2e2b7bc7.html.)]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2010新浪金麒麟论坛上的演讲[9]、刘明康主席在《财经》2011年会上的讲话[10],以及银监会青海监管局所做的《对海东地区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中都将小额贷款公司称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今天,将其视作是金融机构已成为较为广泛的共识。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保护

从刑法保护的角度看,应当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予以一体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高利转贷等金融犯罪活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正不断增大。其中,骗取贷款罪正是为了弥补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的缺憾而在《刑法修正案(六)》中予以规定,从而强化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安全的保护。倘若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则意味着其虽然承担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履行着金融机构的义务,但却无法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既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益和相关人员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有失公平。

刑法上金融机构的认定可以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为参考。但《刑法修正案(六)》仅明确列举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6类金融机构,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则需要进一步的探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作为办理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参考依据。结合《刑法修正案(六)》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修改,“非法金融机构”似乎可以

义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根据这一规定应当从“形式要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实质要件”:是否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两个方面来认定“非法金融机构”。

因此,刑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就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就实质要件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发放贷款,部分省市还对经营优良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到票据贴现,这都在《取缔办法》所列举的金融业务之中,其所从事的当属金融业务活动无疑。

但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主管部门负责。但通常而言,金融机构的国家主管部门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经银监会批准设立,该法于2006年修订,无论从时间还是位阶看,其效力都高于《取缔办法》。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否就不能看作是《刑法》第174条所指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我们不能就此得出否定结论。省级政府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而指导意见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度,可以看作是两家单位对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的授权。更为明确的信号则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确认。而从《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看,全国人大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放宽了对金融主管部门的限制。所以,刑法上要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也当是水到渠成。如果还有疑问,我们不妨作个逆向思维训练,试想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但却没有获得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答案自然是肯定的。那么,如果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就将陷入这样一个逻辑怪圈: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不是金融机构,但如果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就是非法金融机构。如此逻辑,显然有失公允。2012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第一起小额贷款公司被骗贷案[11]。在办案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瓶颈,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办、区检察院联合举办了“新型金融机构法律保障”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上海市金融办、市检察院、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代表,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其《(2012)杨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中指出,“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证照》、金融业机构代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等,证实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单位上海皓纯粮油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方某某骗取贷款罪成立。作为我国金融中心的上海市的地方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确认,标志着司法实务界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认可,对推进刑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聂明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16.

[2]百度文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分析报告[eb/ol].(2011-10-11)[2013-04-19].http://wenku.baidu.com/view/1abb7e67783e0912a2162a90.html.

[3]周骏,朱新容,宋清华.中国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68.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m].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99.

[5]曾康霖.金融学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9.

[6]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与金融电子教材[m/ol].[2013-04-20].http://czjr.wlkc.zjtie.edu.cn/wendang/8.htm.

[7]黄达.金融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304-306.

[8]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eb/ol].(2010-05-25)[2013-04-21].http://pbc.gov.cn/publish/diaochatongjisi/194/2010/20100525161522849372361/20100525161522849372361_.html.

[9]蒋定之.持续增强银行业金融服务能力,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eb/ol].(2010-11-02)[2013-04-21].http://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20101102e694e02b097b8244ff076de05b679b00.html.

[10]刘明康.谋远而变,开创银行业改革发展新局面[eb/ol].(2010-12-17)[2013-04-21].http://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20101217617b0548f94ea8b9ffdd5b297a56e400.html.

[11]和讯网.上海首例小额贷款公司被骗案判决[eb/ol].(2012-08-02)[2013-04-23].http://bank.hexun.com/2012-08-02/144256740.html.

onthefinancinginstitutionsubjectqualificationandpenalprotectionofsmallloancompany

shijingxin,jintao

(thepeople’sprocuratorateofjianggandistrictofhangzhou,hangzhou310020,china)

abstract:

inordertohelptherural,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toraisecapital,chinaguidedthedevelopmentofsmallloancompanies.however,theconcerningpolicydidnotclearlyprescribeitssubjectqualificationasfinancinginstitution,andthecbrc(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alsodidnotofficiallyrecognizeit,sothatcriminaljusticedidnotprotectthesecompaniesasotherfinancinginstitutions,eventhoughthesecompanieshavebeenengagedinfinancialserviceforalongtime.yetwiththedevelopmentofsmallloancompanies,relevantpartieshavechangedtheirattitudetowardit,andthebarriersoftreatingsmallloancompanyasafinancialinstitutionaregraduallymeltingaway.atpresent,somesmallloancompaniesaretreatedasfinancinginstitutionsinlegalprecedent;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篇3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意见》(粤发〔*〕15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职责,严格监管,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为我省“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和地方自愿原则。各地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2.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原则。坚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方向,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小型企业。

3.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意愿,投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4.防范风险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严选高管人员,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二、试点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两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每个试点县(市、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程序。开展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受理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并制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初审后,向省金融办报送选择工作方案及有关材料,由省金融办进行资格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后,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试点时间安排。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间到2009年9月。2009年9月以后,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以及*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试点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行资格审查,督促、指导各试点地区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内控指引及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初审并报送县级政府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金融办承担。开展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制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不辖县(市、区)的市由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培训工作。各级人民银分支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等情况融入其他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一)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研究制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各试点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制订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指引和相关管理规定。各试点市要按季度向省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情况。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二)各试点市、县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金融服务、工商、公安、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三)省金融办要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省金融办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扩大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五、加强宣传,积极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篇4

近年来,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再向企业及个人放贷,与一般金融贷款业务类似,同样蕴含洗钱风险,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游离于反洗钱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因此,应尽快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机制,防止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洗钱新渠道。本文以海东市为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潜在的洗钱风险,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一、海东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海东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以来,海东市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规模呈直线增长,至2014年底,海东市共有11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平安区3家、民和县3家、互助县3家、乐都区2家。注册资本合计2.9亿元,贷款余额2.15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分布广泛,贷款主要投向农民经济合作社、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务员。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中,农户贷款余额0.88亿元,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贷款0.89亿元。从贷款额度看,单笔大于50万元贷款余额合计1.61亿元,占比74.9%;单笔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贷款余额合计0.29亿元,占比13.5%;其余为10万元以下贷款。从贷款用途上看,农林牧渔业贷款占比高达50.2%,工业贷款占比15%,其他行业占比34.8%。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弥补微观经济主体资金缺口、转移和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加速社会资金总量扩充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法律主体不明确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空白。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的业务就是发放贷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基本特征,但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规章中已列明的各类金融机构中未包含小额贷款公司,人民银行对其进行反洗钱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监管法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监督管理以及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而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以及如何履行反洗钱职责等方面没有提及。在相关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缺失。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审查不全面,易成为洗钱工具。《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时,股东资金的充足性以及手续是否完备成为关注重点,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往被忽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性质缺乏有效的鉴别方法。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隐瞒其真实身份用黑钱缴纳资本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者通过虚假验资的方式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再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外衣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仅靠地方政府金融办无法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易成为洗钱犯罪工具。

(三)缺少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等措施,给不法经营提供资金支持成为可能。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有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审批手续以及贷后追踪监测等程序,对于贷款用途管理比较严格,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接入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所以对客户相关证件无法辨别真伪,也无法获得贷款客户的信用记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其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诸如客户职业、常住地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别是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缺少关注度,更缺乏必要的识别方法和手段,对于资金用途缺乏合理管理,这就有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支持。

(四)小额贷款公司未纳入可疑交易范畴,不利于反洗钱监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范围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但是没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的可疑交易报告方式。相关反洗钱机制缺失,易出现利用制度缺陷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据中国警察网2013年报道:通过伪造供货凭证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方某先后6次从某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340万元。该案例充分说明:对洗钱者而言,通过利用虚假项目贷款,然后再以违法所得提前偿还贷款的方式完成了黑钱变白的过程。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该笔交易应作为可疑交易向监测中心报告,但由于未纳入可疑交易范畴,所以此类可疑交易无从监管。

(五)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反洗钱意识薄弱。与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和扩张相对比,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相对简单粗放,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洗钱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但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应对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要求,降低了从业人员准入标准。通过对海东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走访调查,发现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对反洗钱了解不深刻,存在重业务、轻风险管理的思想。部分员工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掌握不足,相关岗位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有所下降。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反洗钱框架中。面对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洗钱的新型洗钱方式,必须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议尽快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利率、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等各关口的审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责,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反洗钱监管力度。

(二)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合规要求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规范中,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体制机制。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严格审查股东入股资金,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从资本金投入到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整个资金运作流程的监控,建立动态的反洗钱机制。防止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破坏金融秩序的事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经营,尽可能杜绝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洗钱问题。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反洗钱监管框架,加强指导和监督。建议划定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中的工作分工,明确各自职责,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推动部门协作。政府部门在审批之初严格市场准入,抓好监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用途跟踪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备案工作,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协作监管,共同防范洗钱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为重点,在严格执行国家省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效盘活、配置社会资金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原先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熟1家,筹建1家,循序推进。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市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市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经贸委: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并转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加强与工商局、银监局、人行、公安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人行市中心支行: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

市银监分局: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

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促使其合法经营。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市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经贸委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同时参照省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同级经贸主管部门。

三、发起与出资要求

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市内且在试点县、市、区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求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50%。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出资人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扩大试点期间,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金的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月):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酝酿形成适合实际的扩大试点工作思路,制定形成《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二)筹建组织阶段(年月):由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试点县(市、区)经贸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立小规范内部运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贷款受理初评、调查、评估、审批和贷后客户跟踪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建设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市经贸委对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的试点申请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批复后,小额贷款公司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开业阶段(年6月):筹建期达到开业条件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应向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局提出开业申请。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局进行初审,市经贸委负责复审上报。经省经贸委审批后,45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凭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总结阶段(年10月后):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以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从设立申请到开业运营的全程监管、指导,及时识别、化解风险,保证小额贷款试点企业依法设立、依规运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转贷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篇6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业务。据了解,浙江是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

另一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又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与发展提供了契机。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浙江的中小企业纷纷濒临倒闭,而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的缺乏,资金链的断裂使浙江的许多中小企业走向了毁灭。并且,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银行体制的因素,中小企业能从银行获得的帮助并不能使他们走出困境。此时,小额贷款公司带着它的使命走上了前台。而浙江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民间借贷、拆借业务一向活跃,如何利用好这一优势对浙江的中小企业发展获益匪浅。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收编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遏制地下非法融资,使处于灰色地带”的地下钱庄等走向合法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小额贷款企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本论文试图研究我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等进行分析,并探究其成立以来运行的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以及面临的风险,并尝试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之有利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解决浙江省中小型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获得银行贷款艰难的现状,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农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浙江经济的发展。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建议,使其健康发展,为浙江省的经济做出贡献;解决现阶段浙江省中小型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获得银行贷款艰难的现状,为浙江省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使浙江的经济更上一层楼。进而推广至全国,解决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的问题,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中国金融业继银行后又一重要的推进力量,同时为中国的金融改革充当先行者的角色。

第二节本文创新点

浙江省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小额信贷的一种创新,也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已有相关文献大多侧重研究国外小额信贷组织,或者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问题与策略,但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却不多。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开始距今仅仅只有两年,所以,以此为研究对象的文献更是少之又少,因而本文的究对象将成为本文最大的创新点,但是,这也造成本文研究时参考文献不充裕的问题,因此,这可能对本文的研究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节本文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在维普、中国知网等数据库进行相关文献的搜索,查阅相关资料,掌握研究课题的方向及背景,确定资料搜集内容。再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如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调查,进行资料搜集。通过搜集所得信息,结合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经验,综合比较之后得出观点和看法。文本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节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的孟加拉国,按照国际主流观点的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我国引入的小额信贷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国际上,把小额信贷看作是一种扶贫工具,联合国将2005年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的原因就是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的发展,以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节小额信贷组织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组织并没有明确、标准的定义。一般而言,小额信贷组织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小额信贷组织一般可分为两类: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和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以盈利性为目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性活动,其公益性体现在融资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区性和扶贫性,这类机构可以不缴纳税费,并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第三节本文所研究的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组织的一种,本论文研究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定义的企业,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以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是我国金融史上的重要改革之一,预示着金融行业向民资的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试点可否持续仍留下不少疑问的空间,笔者希望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地调研为论据支持,尽可能地透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对其今后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展望性意见,也希望能为国家制定金融发展政策贡献一份力量。

第一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中小企业众多,融资难”的困扰由来已久。一边是中小企业急需资金,一边却是民间资金四处寻找出路。2008年5月,在银监会和中央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7月,浙江成为国内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2008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浙江省工商局随后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同时是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这意味浙江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最大规模的试点。截至2009年年末,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05家,注册资本合计144.22亿元左右,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遍及11个市,覆盖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两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达21个。截至2009年底,各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如图3-1所示。

图3-1浙江省各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为4亿元(注:增资后),最低为2000万元,平均规模1.33亿元,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类情况如图3-2所示。

图3-2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类情况

浙江省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控制能力较强,截至2009年底,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贷款逾期率只有0.143%左右,最后化为不良贷款的几乎为零。

第二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能发放贷款,但不能吸收存款。我国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条途径:一是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自有资金;二是国内和国际组织、个人的捐赠资金;三是转贷资金,即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其融资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资机构不超过两个。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服务。我省在试点初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图3-3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每月贷款按对象分类占比图,由数据可知,农户贷款金额从年初的11%增值年末的25%,其余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图3-3每月贷款按对象分类占比图

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用自己的资金去放贷,所以同银行相比,成本是比较高的;另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所以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这两个原因使得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浙江省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利率如图3-4所示,可见,各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差别不大,基本在13%-15%之间浮动,金华、台州超过了15%。但是,截至2008年12月31日,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表3-1,

表3-1银行贷款利率

贷款项目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5.31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5.40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5.76

五年以上贷款5.94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数据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比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很多。

图3-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平均贷款利率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数额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小,期限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这部分资金发放贷款,所以贷款金额不可能很大。同时,指导意见也指出,由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另一方面,贷款期限都在一年以内,而且大部分在半年以内,属于短期借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如采购原材料等,如图3-5为各市2009年发放贷款按期限结构分类占比图。

图3-5浙江省各市发放贷款按期限结构分类占比图

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及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对当地企业状况比较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因此,贷款人一般只需2-3天即可拿到贷款,最快时仅需一天就就能完成,因为它不需要评级、授信,实行贷款业务、保证能力评估(抵押物评估)、贷款利率等一站式的审查审批操作流程。

六、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多样、门槛较低。小额贷款公司针对贷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形式的担保、抵押方式,比如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租赁权质押、股权质押、企业联保、抵押+担保等,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节案例分析--浙江省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概况

浙江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是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试点企业,它由12个企业法人和3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其中当地民营企业——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公司注册资本为1.6亿元,全部为货币资金,且一次到位。根据相关章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以及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2008年9月26日,该公司获浙江省金融办批复成立。2008年9月27日,完成了申领机构代码、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营业执照等事宜。2008年9月28日,公司正式开业。

二、公司经营状况

宏达公司目前的资本来源主要来自于原始股东的1.6亿注册资本金,其他部分还包括每期的利润和50%注册资金等额的银行贷款授信,同时随着业务的开展,银行贷款授信的比例将不断上身、原始股东增资扩股将不断加强。公司经营范围为各项小额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种养殖业专项贷款、创业创新扶持贷款、流动资金短期周转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宏达公司的贷款对象集中于所在县市的中小企业和农业种植大户,而在中小企业的细分选择上更加偏向于小型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同时,为响应国家的三农政策,宏达公司在农业贷款方面的工作也是不遗余力。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营业以来,社会影响好,民间口碑好,贷款需求十分充足。在成立后的半年时间内,共向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累计4.7亿元,480多家客户已经从中受益,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及时雨”。至2009年年末,宏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67户,放贷超15亿元,而且公司不良贷款为零,年终无逾期贷款和欠息。

三、贷款对象审核

由于小额贷款存在较高的风险,所以宏达公司对贷款对象的审核是比较严格的,要求企业经营好,未来现金流充足,拥有有效地担保,还款要有保证,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但同时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宏达公司的贷款审核于传统金融机构有所不同,对于公司的规模,行业属性,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没有严格的限制,贷款数额和贷款利率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为不同的贷款对象设计不同的贷款产品。

四、贷款利率、期限、结构

按照国家《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指导,宏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为4倍于同期银行利率,下限为银行同期利率下浮10%(按照具体情况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周期则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并结合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特点一般设置为隔夜至半年。到目前为止,宏达公司发放的贷款尚无超过半年的情况;为了适应了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宏达公司对贷款流向没有明确的要求,贷款申请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各种生产或投资用途,甚至可以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弥补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这些具有弹性的特点大大的拓宽了宏达公司的业务对象和业务发展渠道,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五、存在问题

海宁作为全国百强县市之一,民营经济相当发达,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极其旺盛。据调查,小宏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半年后,累计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发放贷款47041.5万元,贷款户数487户。而这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青睐”,使得贷款公司在后期缺乏可贷资金。这首先是注册资金的问题,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而宏达公司的注册资本几乎达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上限,即使宏达公司的资本金能够达到2亿的上限也显得规模太小,也根本无法满足该地区庞大民营企业的需求。其次,就是股东结构问题。宏达公司是由宏达控股集团牵头,一共12个企业法人和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这些股东的背景大都是海宁当地的民营骨干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但是《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5%。这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受到股东股份比例的限制,从而无法顺利地扩大资本金和规模。

第四节总结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势与困境

一、有利因素

(一)行业竞争力

作为在传统贷款领域的新生儿,小额贷款公司从他第一天诞生起就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种类、规模、网点、信誉、知名度等各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其天然的优势,其发放贷款的门槛比较低,对贷款人投资行业、规模没有要求,主要从事短期贷款,贷款期限灵活,这一特点吸引了许多中小企业。

(二)政策影响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2008年7月,浙江颁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成为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中一直存在着定位不够明晰的困惑,银监会、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它作为一个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已经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它却没有取得银监会方法的金融牌照,这意味着它属于普通的公司法人。但是,浙江省在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表明浙江省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机构。据调查,浙江是首个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的省份,这种政策的创新性解决了试点以来其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另外,《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这些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负方面的减免和补助,就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此外,2009年12月央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也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把它定位为金融机构。总而言之,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得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

(三)社会影响

1、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民间高利借贷

浙江省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高利借贷现象比较普遍,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民间资金的合法借贷提供了平台,使民间借贷规范运作,也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其平抑作用愈加显著,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2、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浙江省不少企业出现了现金流枯竭的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及时解了困。由于小额贷款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控制灵活,尽管小额贷款利率达到或接近银行贷款的4倍,但仍低于民间借贷水平,因而经常供不应求。不少公司开业一个月,发放贷款额已接近或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90%。小额贷款的成立及时为我们国家尤其是浙江这样的外贸大省的经济复苏添加了弥足珍贵的燃料。

3、扶持三农稳定农业

虽然国家尚未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如何面向三农”的政策措施,但各地(除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均已对三农”贷款做出了特别安排。例如,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贷款对象,是三农”和中小企业,目前三农方面的贷款已达3000万,三农贷款政策为稳定我国的农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补充作用。

二、存在的瓶颈

(一)只贷不存,业务模式单一,投资回报率偏低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比较高(加权平均利率一般为12%—15%),但由于不能吸纳存款,加之税收负担较重,管理费用高,使得资金年回报率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和小额信贷试点原有的效果。

首先,只贷不存和现阶段的大环境不相适应。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和经济下滑的背景下,浙江地区中小企业和农业大户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只要有了及时的现金流,许多企业就可以起死回生,而此时传统的银行则惜贷,仅工商银行一处就将2008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砍去了八分之七,中小企业的处境更是艰难。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看似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但是试点数量的限制,资本金的上限,特别是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的作用。设想一下,如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么他们的资产将迅速膨胀(如果按照10%的存款准备金计算),这就意味着他们的贷款能力将扩大到原来的十倍,那么更多的企业将得到及时的救助,这对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只贷不存不符合浙江民间资金的现状,也不符合试点的初衷之一。浙江民间资金十分巨大,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及主要城市的民间资金规模已经超过一万亿人民币,而且仅温州一地的本地驻留资金就有3000亿元。这个规模非常庞大,影响也十分巨大,2007年到2008年的炒房团”、炒煤团”、吵棉团”、炒股团”就是这拨资金的精彩杰作,资金流到哪里,哪里就会掀起一场风暴。所以国家在浙江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有想收编浙江的地下钱庄、约束浙江民间资金、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但再看一下这一次试点的规模,每个县一个点,外加特殊照顾的地区,总共加起来也不过105个(66个县级单位、外加部分特别增加名额)。而试点最多的温州也不过16个,即使按照资本金上限2亿计算,被收编的民间资金也不过32亿,这一数字与温州3000亿的民间流动资金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更不用说想用这些试点去收编整个浙江地区的民间资金了。没有被收编的资金就会继续按照自己原有的轨迹继续进行他们的草根之旅,这显然与试点初衷相悖。但是如果一旦开放存款业务,那么收编的资金将不在是原来的规模,100个试点就可以吸收2000亿的资金-----原来的十倍,这个力度十分巨大,一旦试点推广就可以迅速把握浙江民间资金的命脉,并将整个浙江的民间资金约束在金融系统内部。这对全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浙江的地区的社会稳定也将是十分有益的。

最后,只贷不存也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发展。明明有巨大的潜在业务,却因为资本金和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使他们面临无钱可贷的局面,而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显然这些机构不会放弃这些大好发展的机会,同时试点公司往往又是从地下钱庄演变过来,利益的诱惑很有可能会使他们踩踏国家政策的红线,重操就业,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幌子,行地下钱庄之实,非法吸收资金,进行私下放贷,甚至是高利贷。这样的话,这不仅仅是与试点初衷相悖的问题,很有可能将会助长黑色金融的发展,引发新一轮的黑色金融风暴,诱发社会的动荡。与其让其偷偷摸摸的进行非法的地下钱庄交易,还不如将其合法化,允许其吸收存款,将其纳入金融体系。既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发展,还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向乡镇农村银行、县市商业银行的方向转型。一旦允许试点公司吸收民间存款,那么它将具有银行的特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中间业务等,一步步地小额信贷公司将走上金融之路的正轨。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不到位

虽然浙江省出台的政策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央行也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能否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还需要银监部门的认可。然而,银监会却没有任何放行的消息,加之浙江省出台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尴尬性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另外,银监会也尚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直接监管范围之中,根据浙江省的监管方案,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但是,地方政府对从事金融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足够的经验,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这就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政策扶持力量单薄,形势单一

在税收方面,虽然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这较之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然而,这种扶持政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显然,并不是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能享受这种税收优惠和补助,这显示了政策扶持的力度不足,覆盖面不广。

(四)后续资金不足,难以做大做强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其融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浙江省为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其能拓宽贷款资金渠道。其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时,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银行不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拆借,因而也无法落实同业拆借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时要支付企业贷款利率,而且审批程度复杂,担保措施严格,完全无法享受同业的待遇,这就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它的后续资金无法得到满足。而市场上贷款需求旺盛,投放速度快,以浙江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6亿元,开业不到一个月就贷出4000多万元。另外,融入资金的不足,公司资金严重缺乏,无法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资源的闲置,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人才不足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层管理者,具备一定的金融学知识和放贷经验。但是,他们已习惯于银行的放贷模式,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小额、分散”的贷款,放贷的金额、期限、利率跟银行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他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并不熟悉,在风险控制上经验也不足。所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擅于经营小额贷款的优秀人才。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主要以单一的贷款为主,所以公司规模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

(六)风险控制问题

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而这些主体所从事的农业和小规模经营事项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他们也往往不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的条件或者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虽然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几乎为零,但是,其贷款业务仍然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因为贷款很多情况下都使用信用担保,但是公司缺乏对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了解,我国金融市场目前也不存在对农户和个体户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因此,这种担保方式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很大的风险。然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虽然浙江省已出台一些对风险的补偿措施,但是也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的同时面临着风险控制的问题。

第四章国际成功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一节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B)模式

1976年,穆罕默德•尤纳斯博士在孟加拉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83年获得政府允许该项目正式注册为银行,由此,乡村银行成立。它的贷款只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贫困妇女,它把扶贫作为其首要的目标。GB的资金来源在成立初期主要由创办人自行注入,后来也仅依靠政府和国际援助来获得资金,1996年开始,它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来获得资金,也进入了稳定发展期。在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上GB采取的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制度,主要依靠信任和激励政策来进行风险管理。GB的还款率达到97%以上。至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成功模式已经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数百万贫困人口成功脱贫。

第二节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

它是印尼唯一从事小额信贷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世界上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最大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其小额信贷不仅有效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也在商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它成立于1985年,1969年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低收入农民和一些中小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该行根据国家的要求对从事稻米的农民发放有政府补贴的小额贷款。虽然贷款量巨大,但它的小额贷款项目连年亏损,只能依靠财政部贷款补贴维持。贷款违约率却一直上升,3600多家信贷部无一家赢利的。80年代,印度尼西亚进行了金融改革,1984年成立了乡村信贷部(BRI-UD)。改革后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之间,较高的贷款利率足以覆盖成本,同时获得高额利润。在担保方式上采取自主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在三年后成功实现收支平衡,五年后开始赢利,并保持了良好的还贷率,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信贷机构,同时也使BRI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从孟加拉与印度尼西亚在小额信贷上的成功实践可以看出:首先,赢利性保证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采取的利率在20%-40%之间,孟加拉的贷款利息也要高于商业银行,由于提供高风险的服务,所以利率高于商业银行,也是这种较高的利率保证了较高的利润,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的同时能获得赢利,这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次,政府的扶持是十分重要的,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案例中,政府对孟加拉乡村银行最后的商业化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缺少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相反,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第三,完善的体系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基础。BRI组织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小额信贷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直接监管乡村信贷系统;地区分行,主要负责对下一层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和指导,现已发展有15个地区分行,324个各地区支行多位于该地区主要城市,其职责除贷款经营外,还要负责监管下属乡村信贷网点,并决定各个村银行能自主决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其监督和管理费用由村银行负担;最底层共有4046个村银行遍及印度尼西亚全国。这种完善的信贷体系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合理的担保方式提高了信贷贷款还贷率。比如印度尼西亚采取的自助连锁方式是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的,当组员无能力偿还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来解决。连带方式通过建立连带负债小组来实现,每个人对组员的银行贷款付连带责任。这种科学的担保方式保证了较高的小额信贷还贷率。

第五章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策略

按照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一旦成为村镇银行,那么原来只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就可以突破只存不贷的和资金不足的瓶颈。但是在实际发展当中,要想成功的转型为村镇银行是相当的困难的,首先是资本金的问题,原有的资本金远远没有达到一个银行所应该有的资本金,这就要求原有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其次村镇银行的金融牌照审批较难,由于制度瓶颈的原因许多体制内的矛盾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所以何时能够拿到金融牌照还是一个遥远的话题;最后就是未来走向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转型成为村镇银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浙江较为发达的地区,村镇级别的银行很难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要求,需要进行更高层次的转型比如说县市商业银行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转型成村镇银行并不容易实践,因地制宜,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做才比较科学。因此,本论文试图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成功案例的经验,提出一些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1)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改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市场份额十分巨大,然而监管机构不允许其吸收存款,只能从事贷款业务。这种只贷不存”的规定严重障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改革,适时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壁垒,尤其是吸收存款,彻底调动小额贷款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才能为中国金融发展提供一条阳关大道。

(2)明确法人属性和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这也导致了监管的不到位。所以,银监部门应该尽快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认定其为金融机构,那就需要由银监会或央行监管,适用的主要法律是《银行法》等其他金融方面的法律;如果不认定其为金融机构,那么其监管机构就属于工商局或政府,适用的主要法律则是《公司法》;或是国家专门成立部门,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监管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一旦认定不清,或是监管工作分工不明,很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是监管真空等监管混乱的现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不法分子也有可能趁乱而入鱼目混珠。所以明确法人属性和监管归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必须在试点期间解决的重要问题。

(3)研究制订更多的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种政策的扶持。在税收政策方面,政府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优惠与补助,减小其运营成本,以此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帮助其化解风险,并获得一定的利益。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帮助解决问题,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

(4)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有限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现阶段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与个体户融资难的现状有很大的相关性。大量的贷款需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大量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现阶段不存在营业难的问题。但是,一时的优越发展条件不代表永远的优越,一旦未来政策出现变化,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获得资金。比如,2009年10月底推出的创业板,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供了另外一条渠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针对创业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明确自己贷款的主要方向,明确贷款发放对象的发展阶段,专门在中小企业需要小额贷款而又无需或者不能通过创业板融资的阶段发放贷款,为其提供融资。这样的话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赢得了发展空间,而且也避免了激烈的竞争。所以,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十分重要,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6)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而言,应该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在担保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比如采用自助连锁方式、连带方式和团体担保等,提高还贷率,化解风险。此外,公司信贷人员应该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核,并在贷后进行跟踪,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养,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最后,国家应该努力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第六章总结

小额信贷在国外作为一种扶贫方式和金融创新起步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而我国在这方面却缺乏一定的实践和经验。而这次在浙江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示了其作为小额信贷组织的极大作用。这主要由于浙江省根据央行、银监局的意见,结合浙江实际,出台了很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使其及时地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使中小企业安全渡过各种危机,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还存在各种问题和阻碍,也存在许多局限性。但是,笔者认为,只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努力以及政府的相关扶持,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将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中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磊.对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的若干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8(9).

[2]何广文,李莉莉.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TorJansson.小额信贷:从乡村到华尔街[J].小额信贷研究所.2003.

[5]杨永利.我国农村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困境与对策[J].世界经济情况,2008(10).

[6]张杰.转轨经济中的金融中介及其演进:一个新的解释框架[J].管理世界,2001,(5).

[7]银监发[2007]67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8]徐耐竹.浅析小额信贷公司的构建及发展[J].商业会计,2008(2).

[9]徐振春任大鹏.我国捉村小额信贷立法问题研究.农村经济[J].2007(9).

[10]李芮.试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J].商场现代化,2007(6).

[11]汤敏.海外小额信贷经验中国落地[J].中国商业评论.

[12]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3]吴正懿.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态调查[N].上海证劵报,2009-04-13(10).

[14]贾晨.浅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及发展建议[J]经济师,2009(4):15-15.

[15]徐国民.浅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商业:12-13.

[16]姚志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面临的难点及建议[J]经济师,2009(9):190-191.

[17]段凤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2):159-160.

[18]朱水芳.典型小额信贷模式分析及我国小额信贷实践的启示,2008(2):32-34.

[19]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

[20]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

[21]周倩,章道云.浅谈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与发展[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32):103-109.

[22]王莉.浙江小额贷款公司遭遇冰火两重天[N].财经报道,2009-3-9(7).

[23]段贵昌从国外经验看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策略调整[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2):71-73.

[24]PeterCrabbe.economicfreedomandthesuccessofmicrofinanceinstitutions.JournalofDevelopmentalEntrepreneurship[J].Vol.13,No.2,2008:205–219.

[25]Av.Pres.AntonioCarlos.microfinanceandpoorentrepreneursJ.P.Azevedo[J]:301-305.

致谢

随着本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在论文选题、文献搜集、数据调查及最后的成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许多老师、父母和朋友的帮助。对恩师们的教诲,父母的关爱以及朋友们的帮助,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首先衷心感谢我的论文导师阮尹,阮老师以其渊博的学术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而且她为人谦和诚恳。她不仅是我的论文导师,并且将一直是人生中学习的楷模。阮老师以其深厚的学识素养和丰富的生活阅历在指导我完成毕业论文期间,更是给了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我对此不胜感激。

另外,感谢曹旭华教授、曲昭仲教授、陈伟民副教授、惠丰廷副教授、程芳芳博士、班主任李洪老师、辅导员叶再颂和刘卫星老师以及大学同窗们对我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在学术和生活给予我无私的帮助,我将永生铭记于心。

感谢我的父母二十多年来对我的鼓励和支持,感谢他们赋予我的每一份关爱和亲情,没有父母的关爱与支持,我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成就。

最后,感谢评阅本人本科学位论文和出席论文答辩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们,感谢他们在百忙的工作中能给予批评指正。

附录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录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

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省里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市级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