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报告篇1

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根。

失去了根,便成了浮萍,随波逐流,不能自己;

失去了根,便成了空中楼阁,随风而来,随风逝去。

文化又是灵魂。

失去了灵魂,如同行尸走肉,任人摆布。

保护文化,就是保护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发展文化,便是维系民族生命的灵魂。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

经济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每一个经济符号,都是文化的具现。发达的经济,必然有强势文化的支撑。而强势文化,定然需要发达的经济做保障。削弱一方,就会失衡,就会岌岌可危。

中华文明,是人类智慧的宝库,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中华文化在扬弃中发展壮大。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源泉。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

打造文化品牌,发展文化产业,首先要保护、传承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也是中华民族个性及魅力所在。

在中华民族丰厚的文化遗产中,一些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困境。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需要加以重视,许多传统技艺需要传承下去,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迫在眉睫。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含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含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第一批部级名录的公布,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第二批名录也于日前公布。省(市区)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不胜数,是各地亮丽的文化品牌、招商引资的文化名片,也是发展文化产业的核心成分。

从本期开始,本刊推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报道”,开始“中华文化寻根之旅”。从新闻的角度,以“报道”的形式,传播中华文化遗产,服务各地经济建设,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非遗传承报告篇2

(一)开发和运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实体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但是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都能运用到经济建设中,这就需要一个开发和运作的过程。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实体资源进行分门别类,有效发挥其用途,以此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发利用具有显性美的静态资源: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群等,是人类文明发展轨迹的见证,有着丰厚的人文积淀。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修缮、维护、宣传、美化,使之成为旅游资源,能很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在转化和利用这些资源时,特别要在宣传和美化上下工夫。

1.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体进行宣传。

制作成富有民族特色或风俗风情的短片、拍摄广告宣传片、作为综艺娱乐节目的拍摄背景或场地等。如湖南卫视推出的综艺娱乐节目《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第5期节目,拍摄场地选择美丽的内蒙古大草原。草原的美景,蒙古牧民的民族服装,蒙古包、“移动房车”,特制的牛车、马车,这些都带着鲜明的民族印记。亲自去牧场挤牛奶,烹煮奶油茶,烤全羊和各种烧烤小吃,热烈欢快的篝火晚会,一系列的活动环节,无不体现出现代旅游的娱乐性、休闲性、直接性和体验性等特点。

2.政府根据各地民情风俗举办各种节庆、活动,一方面拉动内需,繁荣市场。

另一方面在条件成熟的生产基地,进行招商引资,扩大产业链,开发衍生产品,实现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3.利用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建筑风格或名人轶事,拍摄成相关的电影、电视剧,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影响力。

如电影《刘三姐》的拍摄,使刘三姐的家乡和刘三姐勤劳、善良、不畏、敢于与恶势力抗争的形象家喻户晓。建立或维护相关的文化场所,如建立博物馆。或根据地方特色或民情风俗建立影视拍摄基地。如浙江横店影视拍摄基地,江西萍乡的安源影视城。

4.直接作为旅游景点,配备相关的解说人员、解说词、宣传画册、录制成影碟等。在旅游景点定期组织各种民间艺人进行集中表演。

(二)发掘运作具有隐性美的动态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很多具有隐性美的资源。如:传统手工技艺、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俗等。这些资源大多属于动态的资源,要使这些资源转变为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需要一个发掘和运作的过程。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建立档案库。一方面帮助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鼓励其收徒授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2.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包括传统手工技艺、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俗等,建立资料库。将这些资源制作成光碟;戏剧、曲艺、民歌等用文字记载下来,编写成书籍;用画图或制成模型的方式记录技艺的动作或难以用语言表达的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申报世界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或传承。另一方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持其多样性和民族性。3.选择可以用于产业化开发的资源。如: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一方面用于旅游景点的表演,为游客提供文化服务。另一方面将有着民族特色和民族印记的服饰、配饰等加工为文化产品,作为旅游景点的纪念品出售,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服务新农村美育的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文化软实力,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和发展的重中之重。十报告中提出要提高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服务新农村美育有多种途径。

(一)引入中小学美术课程

素质教育的目的和要求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增强对自然和社会的热爱和责任感,培养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的态度、创造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能力。美术课程是学校进行美育教育的主要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很多潜在的美术资源。如:传统手工技艺、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俗等大都蕴含着丰富的美术的内容。在服务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美术资源进行转化和利用,使其赋有“产品”的价值。一方面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宣传和传播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从而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是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都可以进入中小学美术的课程,所以需要进行筛选。一选具有当地地方色彩的。如:泥塑、剪纸、雕刻。二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如:美术课程的原材料是学生能够容易买到或容易获取的。三选符合学生心理年龄特征的。如:泥塑、配饰、雕刻的造型,做成花鸟虫鱼的形状。四选具有人文意蕴的。如:剪纸中所体现的劳动之美,以及“风调雨顺”、“年年有余”的寓意等。通过美术课程的学习,让农村学生从小接受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从而达到提高人文素质的目的。

(二)找准美育教育的关键因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口耳相传、私相授受得以传承,所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美育教育的关键因素是人。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都具有技艺性、保密性等行业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非常讲究诚信、友善、勤劳等优良品质的传承。一是教师在课堂上的潜移默化。教师一方面按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传授知识,另一方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自己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能进入美术课程的资源,并熟悉其来源、所含的文化和民族印记,再通过讲授和实践传授给学生。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口耳相传、私相授受。条件允许的学校,可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现场演示和讲解,使学生不仅了解其表象的东西,更懂得其背后深厚的文化积淀。三是民间艺人的活动实践和影响力。四是爱好者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和影响,营造诚信、友善、求实、创新的氛围,为农村的新风尚的形成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寻求幸福感,建设农村新风尚

根据十精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有效的转化和利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不能只是静态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单纯性的保护、保存,必须关注保持这种文化的人们的幸福。以明确的意图更加积极地加以有效利用和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其本身具有价值,而是在传承这种文化遗产的关系之中,它的价值才得以生成。”全球最权威积极心理学家泰勒本-沙哈尔认为:“幸福感是衡量人生的唯一标准,是所有目标的最终目标。”索尼娅柳博米尔斯基认为:我们50%的幸福是天生的,由基因决定;10%的幸福由生活环境决定;剩下40%的幸福则由我们的行为和思维决定,而幸福的秘密就在于这40%。两者的研究成果都认为:人的幸福感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遗传基因、与幸福有关的环境因素,以及能够帮助我们获得幸福的行动。

1.培养孩子的幸福感,营造自然求新的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有很多与自然界的事物联系紧密,如泥塑、剪纸、服饰、配饰的图案,很多为太阳、星星、月亮或自然界中的花鸟虫鱼或各种动物,这些都是孩子特别感兴趣的事物。所以,在孩子的教育中,应多关注孩子的兴趣,关注其幸福感的满意程度,充分发挥孩子的想象力与创造力,营造自然求新的环境。

2.提升成年人的幸福感,提高生存和生活的技能

经济是决定生活的基础。农村由于交通、信息、教育、就业等都与城市有较大差距,所以农民受教育程度和就业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因地制宜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资源建立各种生产基地或旅游资源,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农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应在微观方面加以指导和提供实际的服务。因势利导,举办各种培训班或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提高生存技能和文化素养;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农民回乡办企业;培养一批年轻有为,积极向上的基层干部;开展好扶贫、帮困工作;加强交通安全和法制宣传工作。政府工作人员和基层领导干部经常进行自查自纠,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帮助农民树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乡规民约的意识,培养有正义感、责任感、荣辱感、奉献感的新型农民。

3.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促进农村有序和谐发展

非遗传承报告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传承人诉讼;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0-476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实施至今,已近5年,从公法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化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日,任何停滞、固守的财产都无法实现完整意义的市场增值,因此“非物质”的财产已经大步进入了商法领域的流转轨道,比如各种脑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视野下,“流转”才意味着财产权益的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物,其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转增值,更需要强有力的私有财产规则。正如大卫・休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任何在获得、使用与控制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物都需要财产规则,尤其是那些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比较稀缺的物。”[]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领域唤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财产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命题。在法律实践意义上,守卫一座权利的“孤岛”,往往造成权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实现权利的流转,往往能唤起实现权利的热情。

一、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必要性:属性定位与二元结构

从一则案例说起:四川省某地一户郭姓人家传承自清代以来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艺,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曾申请商标权利保护。后一外来豆腐干企业在先注册“郭X豆腐干”商标,并提讼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商标权进行了支持。同样的豆腐干生产工艺被一纸商标权的认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标权权利的垄断利益,该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还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亮明旗号而不涉嫌侵权,并获得有力营销地位?后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该郭姓人家依托现有法律,将其手工作坊的传统工艺与传承文化进行申报,经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筹,保留了作坊生产经营。问题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一项伴随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当是什么样的权利?

在长期的探讨中,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性质做出了多种解说,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国内学者李发耀研究员提出的“传统资源权”说[];学者郭玉军、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权利”说[];而最为集中的观点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系“知识产权”说,其代表论著包括国内的甘明、刘光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严永和教授的《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张耕教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在诸多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权利说”。[]从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上来说,一项属性模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真正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还在于创设其为新型民事权利并给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仅仅作为借鉴和学习吸收,类似可资借鉴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明确归于民事权利项下。[]知识产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比较经典的论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来看,就已经可以明确其作为精神产品、具有权能和经济利益归属的效益。若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能与物质产品权(民法上“物”)相提并论,那么作为历史悠久、具有经济转换价值、文化传承功能的集体精神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什么理由不赋予其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呢?

霍菲尔德与拉伦茨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方法,为我们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工具论意义。从权利创设角度来说,所有财产权利都是通过立法将公共资源,如国家的土地和物质财富给予某个民事个人,让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缔结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试图寻找法律权利的“元形式”,在权利的概念下,进一步细分出“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而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选择性的将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构,将法律关系分析为“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拘束、负担性义务”、“权限”等。[]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属性进行上述两种解构方式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受到保护的特权要件,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一定权利流转的客体,主体能将其自能贯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有实现预期取得的实践意义,包括当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升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经济等各种预期利益的实现。最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形成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不得侵犯该权利,还须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和拘束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性质无疑,即私法属性。

从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具有“公物”的性质。德国学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结构”,指出“公共产品”上存在“二元权利属性”[],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这种“公物”之上,实际存在着私法性质上的权利与公法性质上权利的并存,其所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因此,单单通过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而稍对国际做法进行考量,就会发现在日本、韩国这样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参照该国对知识产权产权的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二元保护进行了尝试,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法律,如《文化资产保护法》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给予私法上权利的保护考量。

二、非遗权利私法保护的驱动力:市场契合与流转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民事权利传统的应有之义包含所有权人的支配、占有、处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不例外。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次级问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正当性论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构建”,前一个问题是属法哲学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技术问题。

(一)公地悲剧:非遗权利流转的必要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反对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就不应当赋予其可用于民事权利的地位及流转的空间。事实上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正是保护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属性的唯一途径。有名的“公地悲剧”,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假设存在一块公共用地(在此处指代共有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每个人都用权去使用这块既定的土地,那么将没人有动力去关心庄稼是否已经播种,土地是否被滥用,每个单独个体对公共用地的滥用,都可能会造成由全体共同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机行为,因此集体行使权利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集体冷漠和土地的贬值、损失。而如果将这块土地分割为许多小块,分配给个体种植经营(所有权仍然是集体),个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独享也就意味着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损失,并且对土地使用的规划将明显走向效益增加的选择,最终每单块土地的增值部分加总,其总体效益也有所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面临“公地悲剧”的范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仅仅停留在静态权利的层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即该权利属于某群体、某民族、某社团等等,而只有当它的权利成为可以流转的动态权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进行处分、交易,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真正得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转换经济利益的私权性,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驱动,仅靠行政立法,当然无法实现对该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出资入股”的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市场的流转可参照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进行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机制建立在法律允许自由出资入股的制度基础上,使得其可以类似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一样,成为可投入市场流转的无形财产,这样更有益于整体效益的增长和无形财产的最大化应用。首先,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估价的权威机构,如果没有估价,转让机制就无从谈起。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同时还降低了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的门槛比例,在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市场化流转的过程中,其作价评估机制一方面要考虑社群、族群的集体利益量化,还要考虑对该权利市场价值的客观衡量以利于达到各类市场主体所法定的出资比例门槛。其次,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该尽快完善一整套权利行使制度,如非遗产权权利人可依据确权保护行使占有、支配、继承等权利。最后,在权利流转的过程中,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物质产品,应当受到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表演、展示等服务活动,需经权利人或是传承人许可,权利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经济利益的实现。完善现有无形产品市场的保护机制,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市场的契合,实现利益增长与效用的发挥。

三、非遗权利流转的困境:收益份额保障与权利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别从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传统知识传播三个方面展开,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困境,也在这个三个方面最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旅游收益对接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流转模式,我国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扩大了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传中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占比高达66%,如“彝族火把节”、“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锣”等,几乎成为当地旅游业的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促进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该权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说能否完全回馈该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私法上的权利流转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权益份额就无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在宣传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业招揽而权利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现象比比皆是。

艺术形式展示的私法领域保护就更值得高度重视,在各类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产生的市场收益对权利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取用和占用盗用屡见不鲜,如“苗家服饰”、“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间艺术;“鼓楼”、“吊脚楼”等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艺术,被国外盗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而在艺术形式的展示中,权益归属的问题,也成为当前权利人面临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传统知识传播与市场流转的成功尝试,如“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与泸州老窖酒业公司的结合、“井盐汲制技艺”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结合、甘孜州南派藏医药与当地医药业的结合等等,都成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经济效益发挥出:权利人或成为公司股东,或成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设立文化基金回馈群体。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传统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滥用盗用现象仍然不绝,甚至出现一些技术实力雄厚、法务力量强大的企业将传统知识进行包装修饰并取得知识产权。“灯台树等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医药,在成功被进行商业医药开发后,成为医治相应疾病的特效药,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贡献了关键的传统知识而得到任何回报。”[]而值此时刻,权利人不仅受到侵权损害,还将面临权利主张和救济的难题:当面对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场垄断的知识产权时,权利主张与举证将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四、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底线:传承人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主体确定是传承人诉讼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似乎只侧重于通过行政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甄别、认定、传播和保护,但众所周知,一项既定的民事权利固然离不开公法领域的保护,如用益物权的设立、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便是形式审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领域的司法流程进行管理、登记,如果出现问题,还可能引发撤销、注销、追责等后果。那么,最简单的逻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仅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权利归属人(即主体)有没有主张权利去法院主张救济?由谁去主张救济呢?

从现实中来看,通过启动繁琐的行政申请、投诉流程,效率远远滞后,如同国有资产委员会代为管理国有资产一样,“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难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上,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明确传承人诉讼,就成为私法领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底线救济。

真正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民事权利,那么直接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是应有之义,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关联者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做出努力更为热情,确立传承人诉讼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该传统遗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开展传承活动,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获得经济利益,将其定位直接利益关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传承人能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行利益转换、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品牌亮明旗号的辨识等,一旦权益受到侵犯,传承人在寻求行政保护未果或者滞后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该民事权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当然成为诉讼的主体,反过来说,正是传承人诉讼主体的确认,才能完整意义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传承人诉讼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救济的底线,“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版权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权利主张的保护缺失,如何及时、快速的制止他人盗用或无偿滥用?当出现上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会因“先天不足”而丧失与他权利平等博弈的机会。建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直接改善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内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对于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传承人诉讼的核心

1、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传承人诉讼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与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被置于高于一般无形财产的保护地位,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与行政立法强化保护之思路的。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无形、可塑、动态等,都造成了传承人在面临侵权诉讼中的取证难,而责任倒置,将举证负担归于被告或者侵权人,只有当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活动未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活动具有另外的合法权利支持以外,都应该支持传承人的救济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传承人受保护的程度,既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国际精神,又是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2、预防成本的考量

从侵权责任的法源来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让“能够以最低代价避免成本的人(thecheapestcost-avoider)”承担损失,这种理论即是有名的“市场预防”,或称“一般预防”。能够以最低的代价避免成本发生的人自己可以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如上文所述的“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出精华部分并形成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传承人就有权对其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必须对其垄断权利的合法性、原创性进行自证,而如果该公司的权利取得本身就条件充分、原创性早就得以认可和固定,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公司也仅仅是非常简单的事,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畸高,是与其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已经具备条件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如果传承人提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所受盗用、仿制等侵权行为进行对抗时,面对已经在先抢注的知识产权时,要苛求传承人对对方原创性进行举证,就将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局面。从现实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集群及传承人往往是民间弱势主体,并不具备侵权人的技术实力以及知识产权法务集团化的强势地位。

非遗传承报告篇4

关键词: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广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东北部,滇、桂、黔三省(区)交界处,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五位一体的部级贫困县。有“世外桃源”坝美、省级风景名胜区八宝、“天下第一奇村”峰岩洞、“万山鼻祖”九龙山等自然人文景观,是中国地母文化的发祥地,享有“中国八宝贡米之乡”、“中国铜鼓之乡”的美誉,是全国产粮大县、油茶基地县和全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文庙、侬氏土司衙署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更蕴藏着绚丽多姿、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在省、州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关心和支持下,紧紧围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体系为重点,以实现整体保护和动态保护为目的,深入全面系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成果

(一)全面普查,摸清家底。自2003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深入实地如实申报”的申报原则,深入到全县18个乡(镇)100多个自然村,走访民间艺人1300余人(次),采录民间音乐曲调120余支,收集复印经书、剧本16册,记录手稿约10万余字,拍摄数码照片20000余幅,录像40多个小时,征集传统乐器3件,传统服饰近30套;经普查,收集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40余个,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

(二)积极申报,科学保护。一是坚持“以特色促进申报,以申报促进保护”。撰写《广南县铜鼓舞之乡》、《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男子手巾舞》、《洞经音乐》等调查报告70余篇近20余万字,向州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申报成果丰硕。全县共计67项(人)被国家、省、州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我县作为部级项目《壮族彝族铜鼓舞》、《壮剧》、《彝族葫芦笙舞》的重要传承展示基地,先后设立了八宝镇里洒村、那洒镇贵马村、坝美镇弄追村、篆角乡九坪村等13个传承活动示范点;《铜鼓舞之乡》(广南县)、《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弄娅歪》、《壮族银器技艺》、《洞经音乐》、《男子手巾舞》、《金竹舞》7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阿科沙戏之乡》、《拢梅丁》等19项被列入州级保护名录;杨家会、梁正功、陆玉福等16人被命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韦建文、陆诚、王强等26人被命名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二是“打造传承活动示范点,传承项目文化特色”。全县有《云南壮剧》、《壮族彝族铜鼓舞》、《彝族葫芦笙舞》3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示范点13个;其中:《云南壮剧》传承活动示范点5个,分别是坝美镇弄追村、普千村、底圩乡底圩村、八宝镇里扣村、板蚌乡老寨村;《壮族彝族铜鼓舞》4个传承活动示范点,我县占了3个,分别是:那洒镇贵马村、八宝镇里洒村、者兔乡里玉村;《彝族葫芦笙舞》的6个传承活动示范点,我县占了5个,分别是:篆角乡九坪村、篆角乡石碑坡村、那洒镇新挖o村、那洒镇老挖o、那洒镇那腊村。

二、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机构,扎实履职非遗工作。2013年8月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职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申报等职责,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非遗中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013年项目申报6个,其中:3个获批为省级项目、3个为州级项目;2014年项目申报15个,其中:6个获批为省级项目、7个为州级项目。全县各项非遗保护工作有秩、扎实开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构建科学保护体系。一是建立完善非遗管理、保护体系,每年针对乡(镇)文广体服务中心同志,举办非遗专题学习培训班,选派非遗工作人员参加省、州专题学习培训和进行交流学习,培养、提升工作能力。在项目的传承保护中,采取找准亮点,扶持建立传承活动示范点进行重点打造的形式进行,做到成熟一个扶持一个。2012年,组织坝美镇弄追村部级项目壮剧活动示范点,那洒镇贵马村壮族铜鼓舞活动示范点以及那洒镇新、老挖聋村,那腊村3个部级项目彝族葫芦笙舞传承活动示范点和者太乡省级项目弄娅歪活动示范点进行了挂牌;2013年,组织篆角乡九坪村、石碑坡村的2个部级彝族葫芦笙舞传承活动示范点挂牌;2014年,组建者兔乡者街村委会里玉村部级壮族彝族铜鼓舞传承活动示范点以及上斗月村、者岜村3个省级非遗项目《男子手巾舞》传承活动示范点。做到重点扶持、重点打造、形成亮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强化传承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制定《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并与传承人签订《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责任书》,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层层监管、层层落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申报、保护、传承等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逐步建立起县、乡、村三级传承保护体系,在全县上下初步形成县非遗中心―乡镇文广体服务中心―村小组干部或传承人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

(三)创新保护模式,加强非遗传承工作。我县采取“活态传承、动态保护”的工作思路,每年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展示和传承活动,如:开展壮剧项目田野调查工作和恢复传承活动,在收集资料的同时做好民间传统沙戏班的恢复和传承;2008年5月,成功举办了广南县壮族传统沙戏展演,使沉睡了20余年的传统沙戏再次走上舞台,极大地促进了壮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2009年组织铜鼓舞、壮剧、彝族葫芦笙舞、弄娅歪等部级、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在“大型手巾舞展演活动”上进行表演,2010年调集全县所有非遗项目齐聚莲城,组织开展“广南县2010年民族民间特色文艺展演活动”,进行了为期4天的全面宣传展示,在全县上下营造了广泛宣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2012年,组织铜鼓舞、葫芦笙舞、壮剧、弄娅歪等项目参加第五届云南民族服装服饰文化节暨壮族花街节民族民间特色服饰巡演,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2013年组织开展了者兔壮族传统三月花街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展演活动;2014年组织开展全县“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非遗传统手工技艺展示”、“非遗座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展示”四项活动组成。在2010年和2014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以非遗项目展演、阵地宣传、座谈会、与签订传承协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影响深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宣传展示活动数百场次,培训各项目传承人1000余人(次)。为做到不断完善、规范管理,我县积极开展收集调查、档案完善、服饰征集、壮剧剧本收录、部级传承人申报、传承人传承技艺等多项工作。

(四)提升打造,扩大非遗宣传面和影响力。在引导传承人做好各项目传承工作的同时,为扩大宣传,提升非遗项目影响力,我县以各非遗项目为元素,积极编创独具特色的文艺精品参与省、州各种比赛,2008年,以壮剧项目为素材的《阿龙拜师》参加云南省首届新农村文艺汇演获创作二等奖;2011年,以贵马村壮族铜鼓舞为元素编创的《根来吗伙拢》、以彝族叟人传统舞蹈“穰w”为元素编创的《穰w》,在参加云南省第二届“大家乐”广场舞蹈大赛决赛中分别获自创节目金奖和铜奖;坝美山歌队收集整理以壮剧项目唱腔曲调为元素的《古老的歌》,参加云南省第四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获原生态组金奖。

(五)加强资金监管,推动非遗繁荣发展。为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投入力度,我县在投入资金开展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向省、州各级领导争取专项保护资金,专项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田野调查、完善档案资料、服饰征集、开展挂牌活动、组织传承活动、扶持乡镇开展传承活动及组队参加各种宣传展示活动等,且传承人传承活动经费均按时发放到传承人手中,并与其签订传承责任书,确保了资金的专款专用,有力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荣发展。

三、当前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时尚文化、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文化,经受着现代高新科技、时尚文化、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广大群众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传承和保护意识不强;年轻人过度地追求、崇拜外来文化、时尚文化,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中缺乏主观能动性。许多年轻人容易对其产生偏见,甚至萌发排斥、抵触的心理,致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濒临失传的危险。

(二)受打工经济的影响。随着打工经济快速发展,大批年轻人常年外出打工,许多村寨中仅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致使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缺乏载体,而随着老艺人的日渐逝去,后继乏人的现象更是显得尤为突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失传的危机,抢救与保护工程迫在眉睫。

(三)编制不足,人才紧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庞大的工程,收集调研、图片拍摄、影像制作、报告撰写、数据库建设、档案管理等等一系列工作,均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方能开展。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制数为15人,现实际在编干部职工5人,借调人员6人,然而作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同时面对我县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全县星罗棋布的群众文化需求,中心现有人数根本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人才资源紧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四)专业人才资源缺乏。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工作量大、涉及面宽、专业性强,除了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还要有一支业务精、善管理且较稳定的工作队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才问题仍然是基层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瓶颈。我县非遗保护工作者全部都是半路出家,在承担全县范围的非遗资源进行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的工作同时,还并负责对基层工作者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的工作只能流于表面。

(五)经费投入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展示、申报等都需要经费和人力作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少亮点文化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

四、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界的力量,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组织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地区性活动如庆典、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影视放映、大型展览、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

(二)加强立法,健全制度。全县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制度。通过立法,为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事行为、保障政府固定投入、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等提供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持续开展。

(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根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注重吸纳国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

(四)普查建档,资源共享。再次全面普查广南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摸清家底。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承情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编撰出版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集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设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创建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网站,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五)多元化筹措保护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困难,必须由政府出资保护。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费和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保护经费。要划出相当的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具体传承人。除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政府定向保护,鼓励传承;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经营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税费规费、人事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发展促保护。

(六)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必要时依据《国家非遗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开发。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保护工作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相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经常开办培训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

五、结论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广南文化的传承和延续,更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和对广南的传统文化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也是广南实施文化强县战略的着力点和重要突破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参考文献:

[1]段昆仑;;绿韵[J];戏剧文学;1991年01期

非遗传承报告篇5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保护与延伸,大众传媒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大众传媒语境中得到了多重的身份转换,展现出了不同以往的姿态。本文将探讨在大众传媒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身份发展状况,以求更好的利用传媒资源的社会督导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快找到准确的时代身份,获得新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众传媒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29-02

一、语境转换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大众传媒的推导下,信息、资源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整合,西方强势文化以龙卷风之势横扫世界每个角落,民族传统文化也在此愈加受到社会关注。随着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呼声的高涨,联合国于31届成员国大会文件中,首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替“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并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世界各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达到了新的水平和阶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身份探究

千年的农耕社会孕育了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从人们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来,是古代先人生存状态的原始展现。这种原生态文化的手工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个体性和独特性承载着不同族群的审美意趣和道德判断。这不仅成为古代地缘文化的表达也成为古代不同社会阶级的文化价值体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含义及形态

进入现代社会,机械工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经济体制,在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影响下,在追逐效益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严重水土流失。在巨大的环境变更中,很多传统造物没能继续其生命,匿迹于历史的长河之中;保留至今的大都也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目前,如何保护这种原生态文化,如何使其在今日重获生命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我国千年来农耕社会的民族文化总和的概括,所含庞杂,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了形式上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括:各种口头表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由此可见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强调对传统造物的技艺传承,造物环境的沿革研究以及其人文精神展现。

二、大众传媒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考察

发达的科技与市场经济为社会主导,是现代社会的两大特征。当代商品经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生长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淹没其本质的威胁。如何在其中找到安稳的立足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正进行着多种身份与形态的尝试。

现代传媒,作为社会大众文化传播的中流砥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视域下的身份形态将直接关系到人们历史认知的态度。以下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今日大众传媒语境下的生存身份及形态做分类考察,以求发现问题,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与发展。

(一)原始形态的存档与再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原生态文化,对其保护的首要形式就是对其原始状态存档。目前,现代媒体利用高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搜集记录并反馈社会。例如央视的《探索・发现》栏目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细致的报道,使人们对本民族文化有了更多的认识了解。通过节目人们可以看到几近失传、鲜为人知的传统文化技艺,大众传媒使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最直观的认识和兴趣,起到了宣传保护意识的作用。

(二)还原商品身份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自生至今,是因为它能与现代商品市场自然结合。现代市场的多元性与包容性使越来越多的传统文化有了新的生长空间,并且出现了多层次的分化。

一些民间杂耍技艺与器物玩具重回大众市场,大量出现在节庆庙会与旅游景区中。拿开封的清明上河园景区为例,现代兴建的仿古建筑一条街内汇集了的以七朝古都汴京为中心的中原民俗文化。从婚丧嫁娶的习俗表演,到街头艺人的杂耍重现,再到浚县泥咕咕、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等民间艺术品的热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的环境以旅游商品的形式重回大众的社会生活。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是古时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拿入今日,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历史文化乐趣。

还有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稀有性或技艺难繁,在今日市场经济的衡量中价值千金,但丰裕社会依旧为其提供了特定的市场消费群。不论是珍贵的历史遗迹旅游,还是稀有的民族手工刺绣抑或是一场经典的传统戏剧表演,原汁原味的历史文化体验在今日愈显弥足珍贵。高额的费用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刻认识与尊重,这里更多是强调对文化的感受与认识,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为了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高额的费用也是对其保护方式之一。

(三)文化的碎片

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今日是被片面取用的,并没有以完整的身份出现在大众视野。在强调文化体验的后现代主义设计思想影响下,现代传媒中大量运用传统文化包装现代商品,传统文化在这种情况下被断章取义,成为形式的躯壳。

现代商品所体现的经济利益第一的市场精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即使其宣传方式十分含蓄而优雅。传统文化被大众传媒引入现代商品包装只是美化其卖相的手段之一。拿中国传统图案中出现最多应用最广的龙纹为例,它在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帝王相伴出现,以表特权,彰显君威。并且其不同的造型与色彩都有特定的时空含义。而如今龙纹在商品中的应用可谓无所不包,已呈泛滥之势。其造型粗糙难看,装饰结合不伦不类。这就是对传统文化缺乏本质认识,只是以浮躁的心态为产品谋路,结果让人贻笑大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众传媒中的碎片状态,使其精神随着商品市场的波动而消解。民族传统文化的被动姿态最是其为可悲的地方。

(四)激活传统文化精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是传统的中华精神,对这种精神的宣传,大众传媒也有新的现代表现形式。即用现代的表现手法,讲述传统的民族文化精神。

这里最有代表性的例子算是全球第一品牌可口可乐的中国电视广告。可口可乐作为世界第一品牌,以其年轻活力的面貌被世界各地的人们接受。我们经常可以在全球广告创意大赛上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的获奖广告,其精彩叫绝的夸张创意与新潮鲜活的动漫表现手法都让人眼前一亮。但可口可乐在中国电视投放的媒体广告却极为传统,用现代手法集中体现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拿可口可乐2007年春节期间的电视广告为例,一句“过年了,带我回家”就紧紧牵住了中国人的神经。广告用中国的体育英雄刘翔为代言,与可口可乐年轻、充满活力、爱好体育的传统品牌形象一脉相承。其中还有两个可爱的动漫虚拟儿童喜乐出场,与刘翔一起飞回家,广告形象地描绘了中国人以家为重,团圆迎春的传统习俗。广告场景为虚,但情感传达却实实在在。可口可乐作为第一国际品牌对各地民俗文化的颇有探究,与当地文化的完美融合是可口可乐走遍世界不败的重要策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传媒要学习的不仅是现代的表达手法、传播手法,更要注意的是不能忘了自己的立足点在哪里。文化基点是发展的根,根断了,传播会像失去控制的风筝,旋不了几下就要掉下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繁衍是一条复杂而曲折的路,多元发展道路的探索验证也许还需时日,但这也是传统文化继续传承的必经之路。我们只能密切关注它积极探索的身影,不断发现问题,修整方向。

三、大众传播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明其形式,识其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实体造物、工艺技术、民间风俗、说唱表演……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鲜活展现。所以在今天大众传媒中亦然,对传统文化的宣传也要以多层次形态体现。

目前,通过大众传媒看到的大部分是对传统文化外在形式的学习应用,这种表现已是屡见不鲜。而传媒对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播却甚为少见。云南大理古镇绣装店里的木制织机和银饰铺前摆弄银条的工匠,大都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作为一种商业广告表演存在,此中的虚假造势,实在难为文化宣导。虽然近年民间有过复兴“汉服”之风,但相关报道也多为新闻噱头,复兴之事也多有义气始然的嫌疑,很快此事便草草收场没了声音。

对传统工艺的多维剖析传播,我们要向一衣带水的大和民族学习。日本对传统工艺过程的传播很是重视,从他们的大众节目里可以充分看到这一点。《料理东西军》与《全能住宅改造王》是日本热播的竞技类生活休闲节目,其中经常由现代生活引出日本传统技艺,并详尽讲述。从传承人、传承地点的介绍到传统工艺的全程记录和道义体现,其报道之详尽叫人叹为观止。并且节目中讲述的传统技艺都是适用于现代生活的,这其中传统与现代的融合,传统文化的真实生存状态都在节目中完整呈现给大众,使大众在现代生活中自然的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本身就是多层次的,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更是出现了无比复杂的局面,如何对其学习、应用是个难题。这个问题不能抛给大众来解决,现代传媒这个中间人应该详细分析其多维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巧妙传播,制造氛围

现代传媒的高科技性,使传播方式有了多种可能性。从传统平面的纸质媒体,到液晶屏幕的多维传播,再到立体实物的亲切展示等,有很多传媒手段可以利用,都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方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并不只是强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多是要引起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通过一些新鲜的表达手法让现代人接受传统文化。有言道“环境影响人”。文化学习本是耳濡目染、循序渐进的一件事情,制造轻松愉快的传统文化环境,需要大众传媒的巧妙的宣传。

四、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重要承载,其保护不仅需要对其形态的平面拓展,也需要对其精神的纵向延伸。现代大众传媒犹如一只隐形的大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演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充分发挥媒体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作用,有效利用传播手段,巧妙的上陈下达,为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传统文化保护,与其说是对自己本原文化的重拾,不如说这是有着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的必经发展之路。文化脉络不断,中国精神不断。在商业文化的强势冲击下,中华文明与西方世界正进行着新一轮的博弈。中华古有“易经”之说,易为改变,经是脉络,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虽然时空斗转,物换星移,然而古之精华历久弥新至今受用。传播中华经典也要适时代、求发展,使其以新时代姿态感染人们的生活。

非遗传承报告篇6

关键词:保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一、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等十类。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

保定是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量丰富,种类齐全、品质高、分布广,开发潜力大。截至2013年12月,保定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项,其中民间音乐3项、民间舞蹈2项、传统戏剧3项、民间美术1项、传统手工技艺2项、民俗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5项,其中民间文学1项、民间音乐9项、民间舞蹈、传统戏剧6项、曲艺1项、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2项、传统手工技艺8项、民俗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0项,其中民间文学6项、民间音乐35项、民间舞蹈14项、传统戏剧15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28项、民间美术13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民俗9项、传统医药6项。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的意义

(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是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在保护这些项目本真性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不仅可以为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在市场环境中更好的推动这些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既传承了文化,充分发挥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保定市文化名城形象推广

区域旅游商品往往肩负着历史文化传承的使命,是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有效传播媒介和城市的名片。合理开发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开发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传播保定深厚的历史文化。

(三)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开发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保定市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与旅行社、景区景点良好发展不匹配的是旅游商品单一、缺少文化内涵、粗制滥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商品开发将极大丰富旅游商品文化内涵、促进旅游商品的多样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还能优化和完善产、供、销的商业链条,优化旅游产业结构。

(四)有利于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群众的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单单依靠政府资金支持已经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开发前提下旅游商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能增加遗产继承人的收入,更好的实现文化传承。

三、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策略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市场为导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一方面要注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一方面要结合市场需求。以保定安新舞狮为例,由于受人员、地域、时间等限制,开发受到一定限制。要打破这种限制,可以录制表演光盘,拍摄影集,出版相关图册,制作精美的舞狮雕塑,开发舞狮表演模型和玩具,与当地芦苇画结合等等。

(二)整合资源,注重有序开发

目前,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开发较为成熟的包括刘伶醉酒、曲阳石雕、易水砚、安新芦苇画等,商品推广渠道通畅、品牌效果良好、产业规模较大。但是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开发到位。有必要对保定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分类,分期有重点的进行开发。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产业链条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纳入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创作,包括遗产继承人、通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最初始的产品设计和创作。通过举办文化节、展览会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和销售。与旅游商品生产商进行合作,开发相关的衍生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如景区、专卖店、零售店、网站、博览会、展销会等。

(四)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现一区一品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但是,非遗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所以建议在非遗发源地就地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生产和开发,保证非遗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实现一区一品。

四、注意问题

(一)保护与传承是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进行非遗旅游商品开发的首要目的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在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庸俗化、功利化,要坚持把保护和传承放在首位。

(二)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与协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化过程中,政府、居民、企业和遗产继承人构成了影响其传承与延续的参与主体。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协调者,当地居民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规划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企业是非遗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遗产继承单位和个人是遗产文化的中坚力量。(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段忠贤,金颖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J].贵州学院学报,2009(1).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佘署初.金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J].长江大学学报,2012(2).

[4]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