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数的算法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年7月1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一)连续4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2004]171号文件执行。
公积金基数的算法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公积金基数的算法篇3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1
合并财务报表一直被公认为会计界难题之一,2006年我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后又陆续出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对原有合并报表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和完善。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对其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先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此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随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销分录。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难度和工作量,尤其是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以前年度合并工作底稿的粗细程度及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下年合并报表的编制质量,对合并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也允许企业直接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未作介绍。本文在不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调整,而直接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进行介绍,希望给大家提供新思路和视角,并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负担。
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思路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进行权益法调整而直接将母公司的投资成本抵消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如果是折溢价购买,还须抵销资本公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则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数抵销。少数股权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的确认则仍按照权益法的思路,按少数股东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期末权益份额及当年净利润实现数分别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体现的是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处理是,直接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对应的实收资本进行抵销,且以后年度相对保持不变。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数,借记:“实收资本”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对于非全资子公司还应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少数股东享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份额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抵销时直接按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明细权益项目的期末余额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得出。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实收资本”项目,借记:“资本公积”项目,借记:“盈余公积”项目,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二、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按子公司宣告分派母公司的现金股利数进行抵销,如子公司当年未向母公司分派股利,则母公司无需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子公司宣告分派母公司的现金股利数,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
对于非全资子公司还应确认少数股东损益。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数额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同时,按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地应当将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分配各项目的金额,包括期初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贷记:“提取盈余公积”项目、贷记:“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
下面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控制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假定A公司与B公司的企业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股东权益总额35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4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
2010年A公司编制的抵销分录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1600(2000×8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00【(500+400+600)*80%】
商誉200(3000-350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
由于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以后年度B公司发生的权益变动,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并不随之变动,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抵消分录以后年度相对维持不变。
2.少数股东权益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400(2000×20%)
资本公积100(500×20%)
盈余公积80(400×20%)
未分配利润120(600×20%)
贷:少数股东权益700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抵销,以后年度随着B公司期末权益的变化而变动。
例2:沿用例1,201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20万元,向A公司分派现金股利80万元,向其他股东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当期B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00万元,无其他权益变动事项。
2011年A公司连续编制抵消分录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1600(2000×8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00
商誉200(3000-350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
此分录同2010年。
2.少数股东权益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400(2000×20%)
资本公积――年初100(500×20%)
――本年20(100×20%)
盈余公积――年初80(400×20%)
――本年4(20×20%)
未分配利润――年初120(600×20%)
――本年16(80×20%)
贷:少数股东权益740
3.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
借:投资收益80
贷:利润分配――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80
4.少数股东损益的抵销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120(600×20%)
少数股东损益40(200×20%)
贷:利润分配――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0
提取盈余公积4(20×20%)
公积金基数的算法篇4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方案内容及有关规定,拟订了《〈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包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统一扣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天津市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旧住房出售办法(试行)》、《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办法(试行)》、《天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等十三个单项,全文附后。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增强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在职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月起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月缴存占职工月标准工资(即结构工资或档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为办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月标准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七条职工月标准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及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标准工资额,以上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月起,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暂分别按月缴存占职工月标准工资5%的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率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中由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后五日内,由单位向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缴存。单位迟交时,要按日交纳5‰的滞纳金。
第十条单位首次交款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经办银行登录入帐。以后每月交款,如有情况变更,需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每年七月由房地产信贷部与单位核对一次。职工凭单位证明可向房地产信贷部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存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家买房、建房和自有住房大修,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老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职工购买住房、自建住房和自有住房大修,可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如果不足,经本人和单位同意,可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经办银行确认。
第十四条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第十五条职工离、退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第十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第十七条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内。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调入单位和经办人员盖章后,调出单位到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二)职工调离本市时,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三)职工经批准出国定居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四)职工停薪留职,从停薪之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在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存储。
(五)职工离职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
(六)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其结余的住住公积金本息,由其家属提取。
(七)职工因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的,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在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存储。
第十八条计算职工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馈赠的住房公积金,受益人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九条亏损企业也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严重亏损,需要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批准,并报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因购房、建房需要贷款时,可按规定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担保。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
第三条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
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
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
第四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第七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已经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七、八款增发的离退休费。
3.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政府津政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5.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市政府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津劳险〔1988〕57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3.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292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以下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1.带工资上学和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以所带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2.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大学、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在学徒和见习期间,暂按学徒和见习工资计发房贴。学徒和见习期满后,再按正式定级时的标准工资核定一次房贴。
3.一九九0年十二月以后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在原单位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外省、市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到本市安置的,以调入或安置后第一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4.按津党发〔1980〕103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按每人每月1元发给。
第十条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赁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实行单项房改以来,通过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买公助以及解决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住房问题,购住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和房改方案实施后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也应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本市的离、退休职工到外省市区居住的,由原单位按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发贴办法发给住房补贴。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离、退休职工,由房产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89〕房改字第003号》)的规定,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房改的发贴办法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的租金在未调整到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之前增收的租金,由产权单位原则上用于房屋维修。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缴。
第十五条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不实行减免。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立足于原有住房补贴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从以下渠道开支:
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单位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称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过道不计租。
第九条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计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每平方米租金计算到“厘”;
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十条按本办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一条第一步提租时,基本租金分值为每分三厘。今后对分值金额进行调整时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积金基数的算法篇5
[关键词]快速精准;计算缴交;个人所得税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16.037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03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虽然要求不高,但如果单位人数多,且工资变动频繁,要快速准确地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难度;当工资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交税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如果不运用电脑专业技术,很难迅速确定出错的责任人。笔者基于十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快速准确计算缴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即“顺算法”“逆算法”和“查找对比法”,并对此类方法进行简要分析。
1顺算法
顺算法就是由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很简单,由应发工资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法定扣除的3500元及其他免税所得等。应纳税额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进行条件公式的设置而计算出来的,级距不同,税率不同。如图1所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共有7个级距,7个税率,但实际设计公式时,是按8个级距和8个税率进行,增加的是零及零以下,从而保证计算的完整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把工资表格式设计成如表1格式,
在表格J2中输入=IF(I2
该公式是条件公式,即按满足条件分层来进行计算,其具体意思是:(1)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即应纳税额零;(2)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5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45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速算扣除数105;(4)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9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速算扣除数555;(5)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35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速算扣除数1005;(6)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55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速算扣除数2755;(7)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80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5%-速算扣除数5505;(8)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80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5%-速算扣除数13505。
本公式采用7级税率再加上一个零及零以下分8个条件块进行计算。
2逆算法
逆算法和顺算法是反向的,它是有应纳税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相关扣除项目计算出应发工资额。逆算法关键是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在表1的I2中输入如下公式:=IF(J2
在C2输入=D2+E2+F2+G2+H2+I2+3500,然后将C2和I2的公式往下拉进行复制。编制好表后,将工资表姓名列全部人员复制,并将人员相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免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复制,应发工资就自动计算出来,再将相对应的项目复制入税务系统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表,再将该表导入税务系统进行计算,如果对应项目不出错,工资表的应纳税额和税务系统计算来的应纳税额就会一致。
本公式是以相应级距的应纳税额加上其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之和再除以相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设计思路是将应纳税额设为0,45,345,1245,7745,13745,22495,大于22495等8个级距进行设计。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各级距数是这样计算确定的,45=1500*3%;435=4500*10%-105:1245=9000*20%-555;其他计算方法一样。
3查找对比法
查找对比法是将工资表计算出来的每个人应纳税额与税务系统软件计算出来的相对应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查找出对应的每个人应纳税额在两个表是否存在差异并计算出差异。
当你导入税务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工资表不一致时,如果人数较少,要查找具体出错人。但如果人数过多,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首先建立一个新的工作簿,将其命名为“对比工作簿”,将表1全部复制入新建的工作簿中;其次,从税务个税系统中导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导出格式是文本格式,再新建一个工作簿,打开工作簿中的文本格式文件,就是Excel格式文件,将刚打开的文件职工姓名全部复制入“对比工作簿”的第二个工作表的第一列,将应纳税额复制入第二列;“对比工作簿”中工作表为工资表,格式表1.
删除表2第一列后,姓名列就是第一列了,也即是A列,这一步很重要。
“对比工作簿”中工作表2为对比核对表,格式如下:
ABCD
姓名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差异
公积金基数的算法篇6
关键词:Exce1;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在实务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集团仍然需要手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为了减轻编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多年的实践,笔者探索出了一种巧妙运用Excel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
一、编表前的准备工作
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二是集团内部债权债务余额的抵销;三是集团内部销售业务的抵销。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下面,笔者结合实例来说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何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为简化起见,假设甲集团公司只有乙公司、丙公司两家子公司,甲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乙、丙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00%、60%。甲公司2009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9万元,本年度未进行股利分配。甲集团公司提取盈余公积金的比例为10%。为了满足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需求,笔者在Excel中建立模板1和模板2,分别用于计算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份额。
1.建立Excel模板1,计算2009年初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编者注:限于篇幅,有关数据表均已删去)。根据乙公司和丙公司报表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权益合计的金额在Excel上分别乘以母公司的出资比例,得到2009年初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实收资本220万元、资本公积48万元、盈余公积121.34万元、未分配利润168.06万元、权益合计557.4万元)。
同时,甲公司应按权益法的规定,并依据子公司报表提供的数据,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9.4
——(其他权益变动)48.4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289.4(=121.34+168.06)
资本公积48
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有关数据已经作为编制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底稿而存在,因此,在编制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该笔调整分录时,只需要引用上年度相关数据即可。
2.继续运用Excel模板1,可同样计算2009年末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通过比较期初、期末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权益份额各项数据,可以得出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权益份额本年变动额。以本例来看,2009年度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权益份额中,资本公积增加了9万元,留存收益增加了46.6万元。编制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6.6
——(其他权益变动)9.6
贷:投资收益46.6
资本公积9.6
3.建立Excel模板2,计算2009年度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净利润的份额。
(二)其他基础数据的搜集
1.建立内部往来核对表。在实务中,还应按往来科目性质设置“应收应付票据核对表”、“应收应付股利核对表”及“应收应付息核对表”等多张内部往来核对表。
2.搜集内部销售业务资料。在实务中,笔者一般采用购销双方均独立向集团提供相关数据的办法,并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采用其作为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的基础数据。
二、编制合并抵销分录
笔者通过长期实践,设计出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表格,从而使得同一类型的抵销分录只需编制一笔,不但极大地减轻了工作量,提高了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而且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抵销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根据子公司报表的相关数据,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300
资本公积65
盈余公积165
未分配利润——年末295
贷:长期股权投资613
(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权益份额项目的金额)
少数股东权益212(即丙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的40%)
2.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根据本例的相关数据,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37
贷:应收账款37
(二)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抵销处理
1.集团内销售商品的抵销处理。财务人员应根据搜集到的本期集团内部销售的基础数据,编制相关抵销分录。为了简化起见,假设本期甲集团没有发生内部销售业务。
2.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根据相关数据,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76.6
(即母公司应享有净利润的金额)
少数股东损益32.4
未分配利润——年初246.9
贷:提取盈余公积10.9
对所有者的分配50
未分配利润——年末295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Excel中建立合并财务报表模板,只需将简单汇总数据、调整分录以及抵销分录分别过到合并财务报表模板,即可自动编制出合并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分别将简单汇总数据、调整会计分录及合并抵销分录过入表中,Excel就会根据事先定义好的公式,自动计算出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金额。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同上,分别将简单汇总数据、调整会计分录及合并抵销分录过入表中,Excel就会自动计算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金额。
四、小结
经过多年实践和运用,笔者认为,使用上述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如下优点:
1.思路清晰。第一步搜集基础数据,包括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本期净利润的份额、内部债权债务余额、本期内部销售业务金额等;第二步按权益法编制调整会计分录;第三步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第四步将简单汇总数据、调整会计分录和合并抵销分录分别过入合并财务报表模板中,而后Excel就会自动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的各项数据。
2.经济实用。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集团而言,与其选择昂贵的专业合并报表信息系统,不如立足现有条件,运用Excel所提供的强大运算功能,也同样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
运用上述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还需注意:
1.因地制宜,灵活地进行公式定义。在前文的举例中,笔者仅是按正常业务进行公式定义,但实际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在具体运用上述方法时,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灵活地定义各种公式。
2.交叉稽核,多方验证合并报表数据的正确性。一是表内稽核,如资产负债表应左右平衡,流动资产各明细金额应等于其合计金额等等;二是表间稽核,如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应等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三是明细稽核,即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数据应与相应的明细数据吻合一致,尤其是一些关键报表项目,如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等项目,对于合并后的余额应分别找出其构成项目及金额,确保从多种途径验证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的正确性;四是变动额稽核,如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应结合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仔细分析“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本年增加、减少金额及其构成明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