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1

在中美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第一届中美建筑与工程服务交流研讨会在*顺利举办。很高兴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中国建筑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开放的情况,尤其是就双方政府共同关心的建筑领域问题进行探讨,相信这种交流研讨不仅能够增进双方的友谊,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在工程建设领域更广泛的合作。在此,欢迎更多的包括美国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来中国市场开展服务贸易。

下面我分六部分介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概况和发展过程、主要政策和发展展望。

首先,我介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概况。

中国建筑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产业,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建筑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开放。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建筑业近年来得到迅速的发展。从2002年到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由18527亿元增加到40975亿元,年均增长120%,建筑业增加值连续两年突破1万亿元。在国民经济的20个行业中,建筑业排名第5。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更加明显。2006年,我国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8%,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

中国的建筑市场同时也是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全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约4000万人。勘察设计企业共有15545家;施工企业共有104297家;工程监理企业约有6665家。与其他服务贸易行业相比,建筑行业的利润率仍然较低,尤其是房屋建筑类工程。

对外开放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中国政府对建筑业的发展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一直致力于为中外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依据中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进展顺利,目前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企业已达1400多家,其中美资企业100多家,这些外资企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制造、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屋建筑项目。

中国建筑业正在全方位多层面对外开放。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五周年。回顾过去五年,中国政府不仅完全履行了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建筑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而且进一步扩大了建筑业对外开放的领域。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探索阶段,逐渐进入到稳步健康的发展阶段。随着CEPA、APEC、自贸区和WTO新一轮谈判的开始,多边和双边沟通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启动,可以预见中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将呈现全方位多层面的态势。

第二、中国建筑业对外开放简要回顾

建筑业是我国八十年代实行改革后最早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之一。从1984年开始,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改变过去的由政府行政分配任务的做法,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

引进外资后,为有效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首先在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领域开始了对外开放。

中国政府在允许外方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并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早期的对外开放制定了以下一些政策:

在设计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有:

①《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年,原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②《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1992年,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③《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和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建设部)

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有

①《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建设部原32号令)以及配套实施细则

②《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上规定对设计、施工做出准入许可显示出进一步开放的态势。从对外开放初期的政策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处于不断的探索状态,在允许外国企业进入的方式上,同国内企业的要求并不同步。管理方式上对于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如何管理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因此,在设计和施工领域对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一些限制性规定。对于中外合作设计、施工的方式,由于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提高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了鼓励和肯定的态度。

以上规定,推动了建筑业改革开放的进程,对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以稳妥、务实、积极的态度提出市场准入承诺,提供了实践经验。中国加入WTO后,以上文件法规随之进行了修改与废止。

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开放主要成果体现在:

允许一批境外建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成立了1000多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这些承包工程的建设方式和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理念,促进了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设领域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目前开放现状

1.关于建筑设计服务方面的承诺:

在市场准入方面:

对于方案设计的市场准入没有限制;

除方案设计以外的设计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允许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在国民待遇方面:

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2.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方面的承诺在市场准入方面: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但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四类建设项目

在国民待遇方面: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建筑企业注册资本与国内企业的差别要求;取消对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要求。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从区域性开放转为全方位开放,从政策性开放转为制度性开放,从单方的自我开放转为与WTO成员的相互开放,从被动接受国际规则转为主动参与规则制订。外资企业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参与各项建设工程活动。

这一时期有关建筑业企业出台主要文件法规有: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即113号令

《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即114号令

为培育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市场,建设部还出台了一个30号文和200号文

以上规定,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领域确定了以下准入原则: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展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设立企业法人,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2、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形式有三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允许承包四类建筑工程。外商独资、合资、合作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同国内企业同等待遇。3、外商投资设计、建筑企业以及工程服务企业的资质取得标准实行国民待遇。4、考虑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对于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此不一一详述。

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逐步实现与国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接轨,推进建筑业企业改革,2006年以来又新颁布了以下文件:

有关咨询服务企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包括外资投资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招标企业)(2007年,建设部商务部第155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149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2007年建市[2007]131号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154号令)

有关设计、施工企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即114号令的实施细则(2007年,建设部商务部18号文件)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包括设计的“综合资质”)(2007年,建设部86号文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2007年,建设部72文件)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2006年,建设部68号文件)

以上文件,增加了对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关注的有关资质认定以及承接工程类型减少限制等问题的规定,有关标准规定修订后,国内国外企业市场准入执行统一的标准,外国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在承接工程类型和开展工程总承包方面可以减少许多限制。

四、入世五年来外资企业发展状况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情况是:

截止2006年10月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共1189家,分别来自39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最大的225家国际是承包商中很多企业已经在中国开展了业务。来自香港的最多570家,第二位日本,第三位是美国有100多家企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分布的地域主要在上海有252家,占其总数的22%;江苏第二为238家,占20.9%;第三是*有170家占14.9%。

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的情况是:

截至2006年10月底,共有外商投资的设计企业233家,其中香港最多(59.66%),美国第二(10.73%),第三是新加坡(6.44%)。

由于入世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设计企业有五年过渡期,外商独资设计企业目前还不多,主要是一些特殊的专业,为24家。外商投资设计企业领取的资质证书,大部分集中在甲、乙两个级别,分别达56.66%和39.4%。

五、中外建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建设领域非常重视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

1997年初,中日韩三国在*签署了注册建筑师组织交流协议,每年轮流在这三个国家组织召开不同主题的建筑师交流会,增进中日韩三国在建筑创作领域的相互了解和信息沟通,为三国年轻建筑师作品提供了了展示的平台。

1997年9月,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英国结构工程师学会签署了五年期的《资格互认协议》。目前中国有119人、英方有96人分别取得了英国结构工程师学会的正会员资格和中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通过资格互认,促进了双方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通过组织研讨会和优秀作品的评奖等方式,组织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

从1993年开始,中国新加坡联合举办了8期“发展中国建筑业研讨班”,以及随后举办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班”为中国建筑企业培养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从2004年开始,中国内地和香港签署CEPA协议,开展了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格互认工作。目前,注册建筑师内地有237人、香港有277人分别取得了香港注册建筑师学会会员资格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结构工程师内地有190人、香港有116人分别取得了香港注册结构工程师学会会员资格和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年中国加入了APEC建筑师项目,在建筑师技能和资历的相互认可机制方面,与其他15个经济体共同进行研究和交流,积极促进APEC建筑师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2006年,中国大陆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大陆的注册建筑师考试,并将对部分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对取得资格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后可以准予注册执业。

我们也很重视与美国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为促进中美两国工程建设领域法规、注册人员和建筑实践方面的信息交流,从1994年开始,中国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连续签署三个三年合作协议,就注册建筑师的教育标准、实践标准、继续教育标准、执业标准等进行了评估互认,并互认了一批资深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美方共有22人,中方共有24人列入认同书名册。

与美国公司共同举办的多次不同层面的工程项目管理讲座、工程安全讲座等,构建中美企业合作交流平台。

针对国内市场准入的企业资质标准体系与美国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与美国公司进行专题研讨、寻求共识,为美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解决实际问题。在对外开放的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听取美方公司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许多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了良好业绩。以福陆公司为例,他们在中国先后完成了渤海湾油田开发项目(总投资26亿美元),南京扬子一体化项目(总投资29亿美元),上海合资化工项目(总投资11亿美元),柯达厦门胶片项目(总投资10亿美元)等。

六、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展望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部门目前正在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程序、简化审批、提高效率、规范行为。

在对有关市场准入的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完善中,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进步指标、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要求,实施有实力的大企业适当放开、严格市场准入,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通过修订资质标准,引导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2

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半年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建筑市场,约束施工企业行为。共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5件,建筑面积464780?,工程投资50281万元,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各种办证前的手续齐全,无违规现象;对应监理工程,通过检查,应监理工程委托监理率100%,施工安全报监工程51个(工业集中发展区26个特事特办原则办理安全报监),安全报监率100%。通过平时的安全检查和施工企业的努力,目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较以往有较大进步。

二、加强对担保企业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半年来,凡在我市进行民工工资担保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建委要求,实行担保企业备案制度,未备案的担保企业所出据的《担保函》一律无效,较好地维护了被担保单位的权益,同时,为较好地保障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已累计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100余万元。半年来,对已竣工且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退还预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282.52万元;半年来除春节前3起以往制度不完善遗留的民工工资投诉外,今年新开工投诉现象发生;对在我市建筑工地推广使用农民工维权卡”工作,由于受5.12”汶川大地震影响,发卡前的各项准备和培训工作尚未展开,待下步理顺后将全面展开,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三、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产品销售,取得明显成绩。

一是增加对非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在报建、安全、质量监督及验收环节中加大对企业的引导力度。全市纳入我局监督的建设项目共计79个,其三材”等地方产品配套的采购使用达到了70%。

二是对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建设局于XX年年承担工业区和c线”基础设施建设,今年继续完成由我局负责招标项目的建设。作为工业区女鞋之都”基础设施建设及c线”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局积极向施工单位推荐地方产品,在建设中使用的水泥、钢筋、排水管材、沙石等大部分都使用我市元通水泥制品厂、家玉水泥制品厂、立申水泥厂产品。截止目前,今年工程累计采购金额约2100万元,采购地方产品金额约1700万元,占材料采购总额的80%,其中,累计采购混凝土管金额约400万元,地方产品金额约300万元,占材料采购总额的75%;采购砂石金额约700万元,地方产品金额约700万元,占材料采购总额的100%;采购水泥金额约1000万元,地方产品金额约700万元,占材料采购总额的70%。

四、认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把关

抓好全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完成新办预拌砼企业3家的资质初审上报,其中1家已获得省建设厅批准。

做好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申办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11人,现已公示合格105人;申办建造员执业证书128人;汇总上报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资料57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地方产品向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引导、推荐工作,对崇州的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全市“公述民评”的安排,下面我将本人在XX年至今的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各方面情况向各位代表作述职述廉,请各位代表评议。

一、履行职责方面

作为建设市场管理处处长,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有关建设市场管理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牵头完成全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场管理与服务,为各项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1、做好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据统计,XX年1月1日至XX年9月30日,完成222家建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工作;完成116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工作;完成103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完成116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完成了73家招标机构资格复审(定级)、申报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共受理195人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312人次变更注册;共受理6701人次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4446人次变更注册;共受理223人次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837人次变更注册。

开展企业监督检查。为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强资质管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精神,针对目前**市建筑业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今年3月至10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拒不参加监督检查、整改和不配合检(抽)查的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10个月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全市所有三级资质企业,撤销企业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对达不到标准的二级及以上企业拟上报省建设厅处理。

2、严把施工许可审批关,并在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尽可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针对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起草《**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上报市政府转发。举办施工许可办理培训班,为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答疑解惑,共同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施工许可,并对未申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XX年1月1日至XX年9月30日,共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1198个,合同价格412.81亿元,其中办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许可证560个,市政桥梁工程97个,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3个,超、补面积补缴规费241个,许可证变更297个;行政处罚32家建设单位,计225.7108万元罚款。驻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窗口无有责投诉,并积极配合牵头处室开展市行政服务中心年度和季度“红旗窗口”创建工作。

3、继续完善市场监管方式。修订和印发了《**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制订《**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调整、完善**建设信用网,增设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据统计,截止XX年9月30日,网站累计访问达1489968人次,已在信用网上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达4913家,其中,施工企业3542家、施工与设计一体化企业120家,监理企业253家、造价咨询企业151家、招标企业166家、园林绿化企业661家、代建企业20家;已在信用网上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人员达53174名,其中,注册建造师4275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134名、造价工程师2444名、招标人员2838名;XX年1月1日至XX年9月30日,共对953家(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对1716人(次)进行信用扣分。

同时,开展“网库分离、五库合一”调研工作,梳理完成现有“五库”中3700家企业、4XX名从业人员基本数据和行为记录的校对、核验;整合市建设信用网与xx、余杭信用网,实现并网运行。

4、积极探索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举措。一是起草上报并由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了由俞志宏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组织召开年度全市建筑业大会,编制XX/XX年度《**市建筑业发展报告》,总结经验、探讨思路、布置工作,并由市政府对在**市纳税XX万以上的本地企业、纳税1000万以上的外地企业和建筑业产值超百亿元的区(县、市)建设局进行了表彰。三是于XX年深入开展了“向建设行业企业送温暖”活动,召开了有187家企业参加的座谈会11次、走访企业892家,倾听企业心声,解决116条建议、意见。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起草上报并由市政府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在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行业协会于今年8月公布房建和市政总承包企业XX年度信用等级结果的基础上,于8月12日起会同市建管站正式受理首批房建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名录申请;目前,已会同有关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条款对申报的267家企业进行了初审,将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公示并予公告。

6、建立健全有效的招投标管理机制。起草上报并由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市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出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关于明确资格后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简化**市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备案手续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研究、完善“招投标新政”后续“投标承诺书”、投标保证金缴纳基本账户、增设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招标控制价等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9次联席会议。探索“网上招投标”试点工作。组建了由41名专家组成的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

7、继续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工作。按照“全面覆盖、奖优罚劣”和本地企业“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会同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修改、完善现有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起草了《**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拟于近期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转。建立并全面推行一线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力争实现“五清”(人员基本情况清、进出时间清、数量情况清、考勤情况清、工资发放清)目标,以从源头上避免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建立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快速解决通道,缩短纠纷解决时间;XX年1月1日至XX年9月30日,市建管站共受理建筑业民工投诉190起,涉及工资总额6207.62万元;其中因工程款纠纷引发的民工群体性投诉6起(市领导批示件1起)。通报批评19家企业,并分别给予1-6月的限制市场行为处理。积极协调丁桥r21-25经济适用房、丁桥廉租房等有关纠纷,为保障性住房按时交付创造有利条件。

8、开展了市场行为执法大检查。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除日常巡查外,市建委每年于年中组织一次建筑市场行为大检查活动。XX/XX年对市区范围内103/94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检查,期间共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97/77份,对存在不良市场行为的51/31家市场主体、40/29位从业人员实施了信用扣分,对29/15家市场主体实施了简易行政处罚,并根据检查结果,发文通报表扬了10/12家企业、8/9名从业人员,通报批评了4/6家企业、2/4名从业人员,并在信用网上对相应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加、扣分。

9、其他有关履职情况。积极推进建设工程代建制,完成首批建设类代建单位资格初审,会同招标办起草《建设项目代建招标示范文本》《**市建设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另外,在XX年上半年兼任村镇处处长期间,组织完成上年度2242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考核验收;下达50%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市级补助资金;做好**地区农户建房需求调查等农村住房改造前期工作;在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计划中设立“新农村建设补助”专项资金700万元并做好下达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农房通用图集编制印制补助的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工作。

二、工作作风方面

1、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中,除建设单位外,本地和外地进杭的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近4千家,注册建造师4万余名,而日常工作即为大量的审批、审核等事务性工作,因此无论是个案问题的解决、或是普遍性问题的对策研究,均需面对数量众多的服务和管理对象。在工作中,市场处坚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对不熟悉、不了解办事程序和条件的申请人,耐心、细致讲解,一次性地告知,并在相关网站上单独设立15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联系电话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加快办理效率和速度,在法定期限内尽力缩短时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据条款、讲清道理、指明方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条予以行政处罚或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对来人、来电咨询的,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释疑解难;对服务对象提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有关事宜的,耐心解释并指引、告知其至相应部门办理。今年除规定的培训外,还单独组织举办了重点工程申领施工许可、以及面向文广新局系统的施工许可和招投标业务讲解培训班,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

2、虚心学习,认真严谨。建筑市场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相关领域的其他有关规定,体系庞杂;同时,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和把握直接关系到企业与个人的生存、发展权益,容不得半点犹疑和偏颇。因此,我在市场处的近二年时间中,不断认真学习、切实打好理论知识基础;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提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平台、场合,加强与服务管理对象的沟通、交流,掌握市场各方主体心态、脉搏;强调工作调研,挖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吸收、借鉴外地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力求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开拓创新。同时,细致推敲、严谨对待每件需处理的事项,对上真诚、直率地提出个人意见建议,对下审核、把好全处对外公文的文字关;工作中注重程序严密、统一口径并有理有据、以理服人。

3、严于律己,诚实守信。以“做人要厚道、待人要真诚、为人要随和”为理念,凡事以身作则、注重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谦虚谨慎、忠于职守,遇到难事不推诿,当好处室带头人。工作中尊重领导,对处室同志关心爱护、团结协作,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沟通思想、倾听他人意见,消除和化解矛盾隔阂,增进理解,加深感情,努力营造和谐共进的良好氛围。

三、廉洁自律方面

始终以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各类廉政教育活动,强化党风廉政意识,加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领导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到自省、自律。坚持办事原则,凡建筑业企业、人员前来办事或联系工作,一方面热情接待、排忧解难,另一方面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警钟长鸣,坚决谢绝请客吃饭、烟酒土特产、礼金礼卡等。对处室同志和自己的子女家属,注重表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购买房产、车辆等与个人财产有关的事项。坚持朴素的生活作风,上下班以及较近距离的外出会议,一律自行车前往。在原兼任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期间,谢绝享受办公室发放的所有福利待遇。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还需继续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理论功底。面对纷繁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市场,要融会贯通、深入把握法律精神实质,才能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难题的思路和举措。

2、还需不断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市场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个案问题处理繁、杂、难,有时面对不同时期同一类事宜的处理,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截然相反的不同意见;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出现“领导拍板确定,我们照办就行”的畏难心态。因此,还应力避保守思想,更加大胆、果断,开拓性地开展工作。

3、还需学习、提高管理的艺术和能力。整个**的建筑业市场,不可能仅凭个人的一己之力予以规范、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提高个人的管理艺术和能力,来调动处内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借助领导的力度和影响,直至统筹、整合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推动市场规范和建筑业发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篇4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承发包行为不规范,大多企业诚信度较低,虚假的招投标、联合围标、强制垫资、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现象造成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目前除去处于垄断关系的机场、港口、矿山、铁路、隧道等等有操作难度且利润相对丰厚的项目,一般的建筑企业对超高层、外观复杂、结构多变的大型公共建筑又没有实实在在的技术支持,所以技术要求门槛较低的普通房屋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就成了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相互压价、恶性让利、甚至违规操作的业务领域。

在如此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下,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不断压缩自己利润空间的同时,也不断在压缩中标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越是如此,管理越是跟不上,以往粗糙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得到改变,最后造成盈利目标不能实现,于是一些小企业或是非法挂靠的企业开始想尽办法节约成本,于是就从材料质量、安全文明措施、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投入较大的分项工程中下手去压缩,最终造成安全、质量、信誉、官司等问题不断发生。

(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发展的方向

所有企业需要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几乎没有什么捷径可以走,唯一办法就是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找准自己的核心价值。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大多都只是停留在单一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模式,也就是说经营业务只是在建筑施工阶段范围内,这样一来,企业的获利能力就比较单一,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就比较单一,所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比较大,施工现场一旦管理跟不上就会拖累到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要想继续发展,唯一办法就是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往高端市场竞争的方向努力,也就是目前大多施工企业都在倡导的以技术驱动经营发展,做具有完整建筑产业链的工程总承包和拥有绿色建筑技术的大型企业集团。把企业的业务能力扩大,让企业的价值链延伸到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项目管理总承包(PMC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DB模式)、建造运营交付一体化(BOT模式)等业务上去。

目前,大多施工企业主要项目的获取主要以投资为主,项目大多是普通住宅,施工要求和技术含量低,在市场上属于低端项目,利润微薄。现行的项目经营结构,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上很难形成竞争优势,经常疲于奔命,长此以往,企业将失去造血机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环保越来越被重视,未来的建筑施工绿色化将成为必然,节材、节能、节水、节地和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会逐步成为共识。此外,过去的这些年,我们看到各类城市“越长越高”,超高层施工技术将逐步成为建筑业企业的基本本领;未来,中国的发展还会向地下要空间,因此掌握深基坑技术和轨道交通技术对于企业的生存将越来越重要;以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化和装饰工程工厂化等工厂化生产为特点的住宅工业化也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建筑企业要想在高端市场上分到自己的份额,那就必须在确定好自己的发展方向后做好管理策略,要把过去的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向精细化、集约化转型。通过内部的纵向发展来提升管理品质,提高企业内涵,这样才能拓展发展空间;另外高端市场的发展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前沿技术和高端人才,企业需要有专业化人才的储备能力,这对提升企业的品牌、项目管理、成本竞争、融资与财务、资源的整合、科技创新的能力等等创造了多元化的必备条件。使企业各板块间形成强有力的无缝连接,创造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要实现以上种种,就得摒弃以前企业的多种管理模式并存残局,避开重包轻管的现象,更不能让以包代管的模式把企业置身于无尽的风险之中。把所有这此内部矛盾都解决以后,需要解决的大的问题就是生产要素的问题了;生产要素的问题其实就是解决高素质人员配备的结构合理性、科技设备投入匹配、创新能力加强、上下链条上信息对称、岗位间人员协同力增强等。信息化管理的推行可以让所有要素间变得透明,利于跟踪、督促、监控。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从现场施工的角度分析信息化管理

施工现场是所有管理的发源地,也是项目经营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一个工程中标投产施工后,跟随着的管理程序就起动了,在这里它基本要完成着企业对本项目预期利润80%的份额。然而一个工程涉及的管理方面较广,而且错综复杂,环环相扣,例如采购与成本的关系、成本与工期的关系、工期与安全的关系、成本与安全的关系等等。要让这些方方面面在管理可控的范围内良行交融,相互兼容,那建立有效而流畅的疏通渠道就变得相当的重要。但是这么多工作仅靠人工去计算、统计、分析来完成,花费的时间较长,出结果的速度较慢,而且有不容易被发现或是纠正的死角,不利于快速反应现场的实际状态。

随着办公先进化的发展,以前那种随时纸质化、笔记化的管理模式已经被时代远远抛弃,随之所代替的是计算机的计算、统计、分析,只有这些才能匹配现代化的办公节奏,也只有这样才能系统发现问题,而且问题能及时被解决。

当施工现场的所有关系都变得透明了,监督和跟踪就变成了可能。当责任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后,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就会被及时发现,那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就有了切入点,就可以选择一个最佳的方式方法来处理。

(二)从企业成本及利润的角度分析信息化管理

随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不断增长,各种生产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价格快速甚至成倍增长,然而施工企业与开发业主签定的交易价格并没有跟上这种物价及劳动力上涨的节奏,竟争激烈的项目最终的中标价格甚至还停留在5年前的水平。这进一步蚕食了建筑施工企业本已可怜的利润空间,企业只有靠降低成本来实现利润的增长,然后如何降低成本是摆在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一道急需解决的难题。怎么样在保证工期、保证安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耗费,这就是目前多数施工企业所倡导的二次经营。二次经营其实就是在组织施工能力、统筹管理能力、施工现场的应变能力等等达到高效、合理,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将项目管理集约化、精细化、透明化,这样才能在管理成本上去掉繁琐,提倡简约有效;在采购成本上去掉层层及分包,直接进入供应商底端;在施工指导上去掉无效指令,提高个体责任意识;在施工现场布局上提高工作面接合程序,提高材料去库存化,现场工人窝工化、专业无缝配合化等等,这样方能合理降低运营成本。

(三)从业主的需求角度分析信息化管理

随着施工技术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业主们关心的不仅仅是建筑产品本身的价格,他们更关注建筑产品的质量。高技术高质量正在取代价廉物美成为业主衡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标准。甚至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城市,业主们已经争相设计标新立异的建筑产品,来成为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城市的标的物、地标建筑,以此来为他们自己的企业创造名片效应,这些复杂形式的建筑涌现,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质量控制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现在不仅是政府形式的业主,就是一些大型的地产企业也已经纷纷要求用BMI技术,3D打印等数据建模技术等等,它可以实现自动算量计件、碰撞检查、4D模拟施工,这样可以把设计问题、施工问题、甚至是质量安全等问题统统扼杀在事件发生以前。

(四)从企业战略及发展的角度分析信息化管理

社会在不断发展,中国政府已经布局提倡从中国制造转变成中国创造。此信息告诉我们:中国正在紧缩资源;中国正在控制环境污染;中国正在提升劳动力高效价值,而作为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劳动力密集型的典型大户,建筑施工行业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充分利用信息化编排项目各阶段的任务,有利于减少各环境人力资源浪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施工,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与资源消耗。充分利用信息化辅助建筑设计、能耗分析,可减少建筑在建成后运营维护过程中的消耗及排放。当企业真真正正好掌握了节能、环保、高效的理念后,末来的施工领域才能持久占有份额。

三、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实施的方式方法

(一)企业信息化实施的规范原则

所有工具都是为实现某种目标服务的,信息化管理也是如此,它只能算作是企业管理的升级,把企业从追求资源获取能力转化为提高资源配置能力。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来委托第三方软件机构完成信息化服务平台的搭建,让信息化平台的个性化为实现企业的终极目标服务的宗旨而展开。具体来说,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的重点就是把企业集约化经营跟项目精细化管理的框架拓展开来,把人员、资金、采购、经营、数据集中起来管理,让利润可计划、可控制、可实现;在实现客户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技术、生产、经济三条关系的作用力,随时关注质量、进度、成本三个基本要素的变化规律,利用好合同、资金的平衡关系。

(二)企业信息化实施的软硬件条件配备

具备高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都成立在改革开放的中前期,企业的历史越久,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偏高,这使得信息化管理的推行就很为困难,人员的结构调整和优化方面更应该舍得投入成本,特别是管理链条上的上游层面人员不论是在思想、技术、信息接受方面的能力都不能再上演过去国企模式下的教条化、形式化、官僚化。另外所有层面的员工都应该定期能接受到培训、继续教育、团体活动,特殊岗位的人员还应该给他们创造深造机会,如技术人员、造价人员、财务人员。人文结构的软件改革必须建立在硬件的合理配置之上,大多建筑施工企业较大的弊端就是硬件配备相对落后,大到办公环境、小到办公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都较慢,甚至部分员工的办工设备基本不具备信息化办公的条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办公操作工具。

(三)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方法

规范了企业信息化的原则后,信息化的实施方法就围绕着规范原则层层展开,从决策层到项目管理层,都按照这种规章原则执行。首先决策层制定战略目标并进行分解,按照经营计划与预算管理下达经营指标;运营管理层在接到决策层指令后按照管理职能分工,从经营、采购、人员、资金、数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对口管控,这其间涉及到全员工基础管理的信息交流、沟通协调的OA办公,对市场商机、项目跟踪、投标过程、客户关系和竞争分析进行综合管理的市场经营管理,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及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的招标采购管理,对项目的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月度资金计划、结算控制、实际支付控制、成本核算一条龙的资金控制体系,对财务的报表实现实时、准确、灵活的财务管理,对人员的配置、培训、薪酬、绩效等做好统筹的人力资源管理,还有档案、数据管理及其他基础运营管理等。最后的层面就是项目管理层,是建筑施工企业最核心的业务层,是以成本为核心、计划为基准,覆盖作业全过程的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最后决策层通过商业需求抽取各个业务系统数据,建立战略分析、经营分析、项目分析、财务分析、企业的关键绩效指标分析、竞争力分析等等,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战略决策和战略目标。

四、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长远规划

信息化是建筑施工行业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实现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而当前面临着的复杂市场环境加强了实施信息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企业应化挑战为机遇,在政策战略发展的支持下,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改变落后的管理模式及技术施工手段,打造与提高企业的核工业心竞争力,实现自身产业结构的升级。

施工企业应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上,加强信息化培训,推进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信息化应用,提升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视频会议系统在企业管理运营中的作用,依托信息化工具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与降低运营成本。工程上加大BIM等数据建造模型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开发具有企业独自项目管理特色的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个性化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拓展具有高利润率、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项目;逐步运作绿色建筑等高端产品,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逐步形成中高端产品竞争力,着手打造住宅工业化基地;绿色建筑等高端产品逐步成熟运作,实现利润效益倍增;管控方面,逐步转变管理模式,继续调整、优化内部管理,在新领域下功夫,形成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发展模式,稳固和发挥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篇5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__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针对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五)规范主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提出还款计划,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2、从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着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制度,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招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度、统计、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工。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4、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企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开发、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对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开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建筑处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三)招标办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对招标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并把情况及时向区监察局汇报。

(四)由清欠办协同其它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

(五)基建科负责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__年3月15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等形式,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20__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局将自查自纠表格下发到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手中,各单位应认真对照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表后上交建设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存在问题隐匿不报或5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做出处理。

(三)20__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查处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写出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向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对严重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20__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及建章立制阶段。对全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做出总结,对本年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出基本估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深入探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问题、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建设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建筑市场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问题,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健全投诉举报网络

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专人值班、领导阅批、督办和回访四项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认真调查,依法处理,限时完成,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监察部门。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如下处罚: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批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或者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批准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二)外地建筑企业以伪造、涂改、租用有关图章、证照等非法手段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7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和在本县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及个人、民营投资商。

支持方向。本办法支持施工企业资质晋升、拓展县外建筑市场和引进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个人、民营投资企业与本县施工企业合作等。

第二章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严禁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

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建筑企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合地块,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引导建筑企业集中发展,做大做强。适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用地。积极鼓励、合理引导建筑企业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大厦,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第三章推动产业发展

加大对我县建筑企业晋级创优的扶持力度,在资质增项、升级办理上予以倾斜和奖励,积极培育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初始注册地在本县的现法人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增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消防设施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增一项一级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一项二级承包资质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预算,用于经营场所、“企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或购置工程机械设备。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在我县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80%、7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县的,追回全部迁入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

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县的,追回全部资质晋升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

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本县建筑企业在本县项目中获国家“鲁班奖”、安徽省“黄山杯”、宣城市“云岭杯”,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支持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政府投资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支持本地企业集团或企业参与投标。支持本地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形式参与我县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和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地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

民营企业投资(个人投资)工程,鼓励优先选择本县独立法人资格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承包建设活动;

选择本县或在本县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按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投资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对县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和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的大项目,进行项目跟踪服务。县内建筑企业到县外施工奖励回本县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以支持建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积极举办对外合作推介会、银企合作对接会,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第四章规范市场秩序

对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建立限额400万元以下各类施工企业协议库,本县企业直接入库,协议库建立后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新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县企业原则上每半年增补入库一次。入库企业年产值达不到1000万元实行动态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强示范引领,以市场化方式,培育一批县内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

引导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落实好本县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政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

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的年度执法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建设监督执法检查,包含施工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措施、卫生措施、扬尘治理、消防、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情况,对优质项目进行表彰,给企业和项目信用加分。

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系统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县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加强外地企业来我县承建项目的税收指导。

第五章拓宽人才培养

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工学一体”,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和高职人才的培养、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县人社局、住建局等单位,要加大对建筑业高级职称和高级人才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高级人才占有率;

在职称评定方面,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材料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县人才引进政策。

第六章强化服务保障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于第二年7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应得奖励提出申请。应如实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县外中标合同、税票复印件、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证明及资质等级复印件等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拨到行业主管部门后拨付给企业。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引导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统计指导工作。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8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全县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以及工程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筑经营活动;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建筑业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县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到县建设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符合条件要求的,允许在本县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图纸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建设单位要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各项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七条加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力度。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各单位(企业)要遵守公平原则,不得出现竞相压价等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和图鉴。

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十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县建设、监察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外,其余都必须进行公开交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总承包企业不得整体转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劳务分包市场。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民工签订由上级建设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务合同。施工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严把招标投标关。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投标活动前,必须提供县清欠办出具的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方可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严格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部门领取、签署承诺书,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民工工资发放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力度,健全完善总包、分包、专业承包三级监控网络。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及时提供县清欠办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确保民工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县建设部门必须立即责令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并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县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各责任主体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的,县建设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合同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县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强化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避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加强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力度,有效预防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需清还后方可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确权。对拒不支付或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越级或群体上访,以及违反国务院《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9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编者注:根据20xx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编者注:根据20xx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第九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凡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申请批准并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九条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建筑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二条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一条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二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十条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七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九条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管理基本介绍建筑管理有多方形成,主要以授权方、承包方、建筑方等,各方之间主要是通过各方签署相应的合同来进行相互之间的约束,如:授权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建筑方的建筑合同等,其中以合同为相互之间的细则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10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2008年我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范围:全区所有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农民集居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治理的内容是:以近年来高处坠落、起重设备事故、房屋拆除事故等较多发的事故类型为重点,同时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区建筑领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专项治理的目标是:针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杜绝较大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好于往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办等部门为成员,成立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专项治理措施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安全生产是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各部门应该联动,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2、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

要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主线,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系统,全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规范行为,提高整个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施工、拆除等各方主体必须学习《导则》,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并迅速投入到施工实践中去。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接工程,严禁借资质投标。同时要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实施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针对高发事故,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起重机械管理。要认真做好“两登记一备案”工作,通过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前备案、安装后登记工作,杜绝无资质拆装行为,督促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规范租赁、拆装、使用等合同行为,严格把好拆装方案的审批关、拆装队伍的资质关,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等原则,从源头上抓紧抓实。施工企业要加大机务管理人员培养,加强起重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杜绝起重机械拆装过程中的机毁人亡事故,减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

继续认真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严格制定高处作业防护方案并认真执行,防止高处坠落。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针对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洞口、临边、操作平台等部位的高处作业情况,制定防范方案,要特别注意做好烟道井、管道井等井体砌筑后的内侧水平防护工作,防护方案需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处作业防范方案进行防护。全面禁止使用简易溜槽,施工企业要采用安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物料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问题。凡是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简易溜槽的,一律责令拆除,施工现场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比。

重点做好土方坍塌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办法》、《建筑工地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土方开挖、模板系统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查手续,对开挖深度大于5米、支模高度大于8米的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土方开挖、平整等作业过程要派专人监护,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防止房屋拆除事故。街办(乡)要督促建设单位、拆迁公司把拆除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上岗证作为承接工程的入门关,把做好拆除现场的封闭管理和拆除企业的现场防护作为监管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拆除企业要积极做好拆除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懂得拆除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防范知识,根据拆除作业的进度,及时告知作业人员不同工序的拆除要求、安全防护和拆除作业的危险性。

4、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凡是达到年限又没有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合格证明的设备,一律不再进行使用登记,已经安装的要予以拆除。

5、进一步前移安全监督关口,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⑴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必须把工程发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依法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拆除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⑵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程的施工(含拆除)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严禁出让企业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严禁违法转包和分包,肢解工程。

⑶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主体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除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质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等情况外,不得更换。

⑷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把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培训的重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6、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要依法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并有效运行,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市场承接工程。三要严格执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制度,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都应当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格监管,开展建设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各企业项目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业规范的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要强化多层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要做到作业班组每天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企业或分公司每月一次、各街道(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特殊季节还要加大检查得频次。要加大监督整改及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检查整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创建文明工地。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安全生产的费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推行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有效遏制高坠、坍塌事故的多发态势,促使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上档次、上水平,扩大文明工地创建力度。

9、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通报和处理各类事故,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资质、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属于我区管理的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处罚,同时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并处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实行重罚,迫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要求,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认真做好村镇建筑安全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街办(乡)对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建,街办(乡)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街办(乡)和村的自建项目,督促施工(含房屋拆卸和装饰装修)单位报建,并负责报建前的安全监管,对由于受土地指标限制、不具备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各街办(乡)要重点督察,强化管理,对既不报建又不服从监管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施工,要确保从管理体制上来理顺关系,使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上不出现盲点,从而做到职责明确,抓住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村镇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查处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部署

第一阶段(1~3月):组织发动。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动员,全面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4~10月):检查整改。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等,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11

根据全市“公述民评”的安排,下面我将本人在2009年至今的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各方面情况向各位代表作述职述廉,请各位代表评议。

一、履行职责方面

作为建设市场管理处处长,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有关建设市场管理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牵头完成全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场管理与服务,为各项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1、做好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据统计,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完成222家建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工作;完成116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工作;完成103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完成116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完成了73家招标机构资格复审(定级)、申报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共受理195人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312人次变更注册;共受理6701人次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4446人次变更注册;共受理223人次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837人次变更注册。

开展企业监督检查。为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强资质管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精神,针对目前市建筑业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今年3月至10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拒不参加监督检查、整改和不配合检(抽)查的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10个月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全市所有三级资质企业,撤销企业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对达不到标准的二级及以上企业拟上报省建设厅处理。

2、严把施工许可审批关,并在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尽可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针对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起草《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上报市政府转发。举办施工许可办理培训班,为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答疑解惑,共同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施工许可,并对未申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共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1198个,合同价格412.81亿元,其中办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许可证560个,市政桥梁工程97个,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3个,超、补面积补缴规费241个,许可证变更297个;行政处罚32家建设单位,计225.7108万元罚款。驻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窗口无有责投诉,并积极配合牵头处室开展市行政服务中心年度和季度“红旗窗口”创建工作。

3、继续完善市场监管方式。修订和印发了《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制订《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调整、完善建设信用网,增设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据统计,截止2010年9月30日,网站累计访问达1489968人次,已在信用网上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达4913家,其中,施工企业3542家、施工与设计一体化企业120家,监理企业253家、造价咨询企业151家、招标企业166家、园林绿化企业661家、代建企业20家;已在信用网上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人员达53174名,其中,注册建造师4275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134名、造价工程师2444名、招标人员2838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共对953家(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对1716人(次)进行信用扣分。

同时,开展“网库分离、五库合一”调研工作,梳理完成现有“五库”中3700家企业、42000名从业人员基本数据和行为记录的校对、核验;整合市建设信用网与、余杭信用网,实现并网运行。

4、积极探索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举措。一是起草上报并由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了由俞志宏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组织召开年度全市建筑业大会,编制2009/2010年度《市建筑业发展报告》,总结经验、探讨思路、布置工作,并由市政府对在市纳税2000万以上的本地企业、纳税1000万以上的外地企业和建筑业产值超百亿元的区(县、市)建设局进行了表彰。三是于2009年深入开展了“向建设行业企业送温暖”活动,召开了有187家企业参加的座谈会11次、走访企业892家,倾听企业心声,解决116条建议、意见。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起草上报并由市政府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在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行业协会于今年8月公布房建和市政总承包企业2009年度信用等级结果的基础上,于8月12日起会同市建管站正式受理首批房建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名录申请;目前,已会同有关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条款对申报的267家企业进行了初审,将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公示并予公告。

6、建立健全有效的招投标管理机制。起草上报并由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市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出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关于明确资格后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简化市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备案手续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研究、完善“招投标新政”后续“投标承诺书”、投标保证金缴纳基本账户、增设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招标控制价等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9次联席会议。探索“网上招投标”试点工作。组建了由41名专家组成的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

7、继续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工作。按照“全面覆盖、奖优罚劣”和本地企业“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会同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修改、完善现有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起草了《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拟于近期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转。建立并全面推行一线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力争实现“五清”(人员基本情况清、进出时间清、数量情况清、考勤情况清、工资发放清)目标,以从源头上避免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建立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快速解决通道,缩短纠纷解决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市建管站共受理建筑业民工投诉190起,涉及工资总额6207.62万元;其中因工程款纠纷引发的民工群体性投诉6起(市领导批示件1起)。通报批评19家企业,并分别给予1-6月的限制市场行为处理。积极协调丁桥R21-25经济适用房、丁桥廉租房等有关纠纷,为保障性住房按时交付创造有利条件。

8、开展了市场行为执法大检查。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除日常巡查外,市建委每年于年中组织一次建筑市场行为大检查活动。2009/2010年对市区范围内103/94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检查,期间共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97/77份,对存在不良市场行为的51/31家市场主体、40/29位从业人员实施了信用扣分,对29/15家市场主体实施了简易行政处罚,并根据检查结果,发文通报表扬了10/12家企业、8/9名从业人员,通报批评了4/6家企业、2/4名从业人员,并在信用网上对相应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加、扣分。

9、其他有关履职情况。积极推进建设工程代建制,完成首批建设类代建单位资格初审,会同招标办起草《建设项目代建招标示范文本》《市建设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另外,在2009年上半年兼任村镇处处长期间,组织完成上年度2242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考核验收;下达50%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市级补助资金;做好地区农户建房需求调查等农村住房改造前期工作;在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计划中设立“新农村建设补助”专项资金700万元并做好下达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农房通用图集编制印制补助的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工作。

二、工作作风方面

1、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中,除建设单位外,本地和外地进杭的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近4千家,注册建造师4万余名,而日常工作即为大量的审批、审核等事务性工作,因此无论是个案问题的解决、或是普遍性问题的对策研究,均需面对数量众多的服务和管理对象。在工作中,市场处坚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对不熟悉、不了解办事程序和条件的申请人,耐心、细致讲解,一次性地告知,并在相关网站上单独设立15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联系电话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加快办理效率和速度,在法定期限内尽力缩短时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据条款、讲清道理、指明方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条予以行政处罚或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对来人、来电咨询的,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释疑解难;对服务对象提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有关事宜的,耐心解释并指引、告知其至相应部门办理。今年除规定的培训外,还单独组织举办了重点工程申领施工许可、以及面向文广新局系统的施工许可和招投标业务讲解培训班,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

2、虚心学习,认真严谨。建筑市场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相关领域的其他有关规定,体系庞杂;同时,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和把握直接关系到企业与个人的生存、发展权益,容不得半点犹疑和偏颇。因此,我在市场处的近二年时间中,不断认真学习、切实打好理论知识基础;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提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平台、场合,加强与服务管理对象的沟通、交流,掌握市场各方主体心态、脉搏;强调工作调研,挖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吸收、借鉴外地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力求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开拓创新。同时,细致推敲、严谨对待每件需处理的事项,对上真诚、直率地提出个人意见建议,对下审核、把好全处对外公文的文字关;工作中注重程序严密、统一口径并有理有据、以理服人。

3、严于律己,诚实守信。以“做人要厚道、待人要真诚、为人要随和”为理念,凡事以身作则、注重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谦虚谨慎、忠于职守,遇到难事不推诿,当好处室带头人。工作中尊重领导,对处室同志关心爱护、团结协作,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沟通思想、倾听他人意见,消除和化解矛盾隔阂,增进理解,加深感情,努力营造和谐共进的良好氛围。

三、廉洁自律方面

始终以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各类廉政教育活动,强化党风廉政意识,加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领导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到自省、自律。坚持办事原则,凡建筑业企业、人员前来办事或联系工作,一方面热情接待、排忧解难,另一方面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警钟长鸣,坚决谢绝请客吃饭、烟酒土特产、礼金礼卡等。对处室同志和自己的子女家属,注重表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购买房产、车辆等与个人财产有关的事项。坚持朴素的生活作风,上下班以及较近距离的外出会议,一律自行车前往。在原兼任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期间,谢绝享受办公室发放的所有福利待遇。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还需继续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理论功底。面对纷繁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市场,要融会贯通、深入把握法律精神实质,才能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难题的思路和举措。

2、还需不断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市场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个案问题处理繁、杂、难,有时面对不同时期同一类事宜的处理,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截然相反的不同意见;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出现“领导拍板确定,我们照办就行”的畏难心态。因此,还应力避保守思想,更加大胆、果断,开拓性地开展工作。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篇12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保障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开发、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审批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专营企业和单个项目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开发企业)。

第五条申请资质专营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和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三)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专职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四)有经济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外聘的上述有职称人员要提交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五)企业验资证明。

设立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少于1公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自治区属单位和中央在宁企业或单位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三)地、市、县二级至五级企业、项目开发企业,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属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根据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需要,核发若干份。

第三章企业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专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资金、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和开发业绩等确定。

第九条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三)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30%以上。

第十条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第十一条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第十二条四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五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3人以上;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兼职。

第十五条凡达到一、二、三级资质(一)(二)(三)项条件,达不到(四)(五)项条件的专营开发企业,降低一级资质确定。

第十六条项目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所需资金和技术人员等条件确定资质,不定等级。

第十七条专营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开发任务。

第十八条一、二、三、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土地和居住区以及工业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1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五级资质开发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一至四级企业的范围确定。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实行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制度,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下列变化,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一)企业分立、合并的;

(二)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的;

(四)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活动场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制度,结合资质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办理企业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若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须重新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

项目开发企业具备专营开发资质等级条件,可申请转为专营开发企业,经批准后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遵纪守法、开发产品质量好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企业,可在新项目开发招投标、项目开发企业转为专营开发企业或资质升级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升级:

(一)企业在资质定级三年中,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级别规定,完成两项规定上限开发建设任务,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二)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满足90%,并获得省、部一项质量奖或地市二项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三)开发企业资质定级三年后,经检验连续三年实施开发建设中,企业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良好,综合开发率满足80%,合同履约率达85%以上,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

(一)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确定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二)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二起工程建设事故,或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有两起以上消费者投诉案件和纠纷,经主管部门裁定为责任方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三)企业连续两个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在地方和行业报刊上。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专营开发企业,一年后经营管理明显改善的,经原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企业资质等级升级或降级、开发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在资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并按规定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年度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去一年的开发建设经营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各项开发项目、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新年度开发项目安排情况等资料;

(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投诉案件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质量投诉案件及重大违法行为,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等级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有质量问题等投诉案件发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房地产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予以吊销。

第三十条外省开发企业来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和其所在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后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允许在全区境内跨地区经营,但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或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以上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中途停止开发经营满一年的,由企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出借、转让或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