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1

1引言

中国城市规划正处在多规合一的发展时期,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保护区论保护的措施,忽略了保护区与城市空间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阻碍了二者之间历史文化脉络格局的交融,使得保护与发展出现失衡现象;由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多样性,导致工作中各部门间频频发生纠纷,管理不善、过度开发、商业化严重等问题也随之产生;名城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往往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相互脱节,不能很好的发挥指导作用。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济宁为例,探讨多重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路径与方法。

2济宁市城市文化特点与现存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1篇2

摘要:太平街承载了一个时代老长沙人对长沙独特的记忆,是长沙历史的一个印迹,本文就太平街对长沙城市记忆发挥的作用以及其保存和传承谈谈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长沙太平街城市记忆要素保护规划

Abstract:peacestreetcarryinganageoldchangshapersontochangshauniquememory,isamarkofchangshahistory,thispaperwillbetheirpeaceofchangshacitystreet,theroleofthememoryandtheauthordiscusspreservingandcarryingontheview.

Keywords:changshacitypeacestreetmemoryprotectionplanelements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街区尺度下的城市记忆要素

长沙太平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尺度下的城市记忆要素分为以下几点:首先是地名规划,地名是老长沙的精神,它反映了记忆中的太平街;其次是街巷空间,街巷格局和空间格局对于形成街区的记忆起到很好的烘托作用,是整个记忆的骨架;再次是建筑风貌,建筑风貌最为直观的表达了记忆。

二长沙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介绍

根据《长沙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立了太平街历史街区是以生活居住、旅游观光、商业服务、文化经营为主要职能,集中体现长沙民国传统人文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主要保护内容是清代街巷格局,民国的民居风貌,长沙市街的生活气息。并充分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三大文化特征:属贾文化纪念地:主要通过对贾谊故居保护与贾谊柯园林的恢复建设,以及相关文化设施如太傅书院等的建设,展现楚辞汉赋的博大精深及屈原、贾谊、陶佩三人事迹中的人文明魅力。商业民俗传承地:通过保护太平街、西牌楼的传统商业建筑,恢复若干老字号,以及对余线街两边长沙民俗作坊的开发展示来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商业民俗的文化内涵。辛亥革命策源地:保护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中与辛亥革命有关的文物古迹,挖掘其在长沙近代史上的意义,建立建设小型的博物馆。

三城市记忆在长沙太平街的表达

3.1记忆中的地名

地名是城市文化的“活化石”。对于一个地域而言,地名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段文化,它更像是一个故事,一段与生俱来的记忆!

据相关资料记载,太平街区的街巷名自清代初期起一直沿用至今,中间未曾改变过。这可以从清嘉庆、同治、光绪和民初等各个时期的长沙老地图中得到印证。如金线街(图2)。

金线街,原名为金线巷,得名于吕洞宾点石成金的传说。根据康熙年间《善化县志》记载:“巷内人家得洞宾像,悬之壁。其子幼,每馆回则揖之。一日途遇道士,宛然画像,遂奔其衣曰:尔吾家洞宾仙也。道士敲石与之,归献其父,随至石处合之,仍为石,唯中留一线,金色灿然,故呼为金线巷”。

1938年“文夕”大火中,太平街同样未能幸免于难,金线巷拓宽后改称金线街。

一个地名,一个典故,承载着一代历史,几代人的生活记忆。

在长沙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我们可以看到严格的地名保护,沿用原来历史存留下的地名,这对老长沙来说是记忆中的宝藏,往往就是这样一个熟悉的地名,就能唤起人们心中最深刻的回忆。

3.2街巷格局与空间格局

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不但记录了它的布局特征,而且还包含着街巷与生活方式、社会文化间的多种关系。在街区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重保持和发展原有的格局,继承原有历史文脉,做到一脉相承。太平街区在这方面就完整地保留了清代初期的街巷骨架以及由巷道纵横交错所形成的鱼骨状格局。

3.2.1街巷格局

历史漫长的发展与演变过程都记录在了生活气息最为浓厚的街巷空间的记忆当中。历史街巷保留着城市一定历史时期的市民生活的印痕,是城市发展的记忆链。

根据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价值及其环境要素构成,我们可以将太平街的空间框架划分为”五街三片一点”,即以五条特色街道串起来的三片传统居住街坊。

“五街”是指:太平街传统商业街、金线街传统风貌街、西牌楼传统餐饮街、马家巷和孚嘉巷传统居住巷。

“三片”是指:马家巷孚嘉巷传统居住街坊,即以马家巷、孚嘉巷为中心,东面到太平街,西面到卫国街,南到金线街的以传统居住风貌为主要特色的地块;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北,三泰街以西;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以太傅里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南,西兴街以西。

“一点”是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3.2.2空间格局

为了保证历史记忆的延续性及真实性,规划中在保持街巷空间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还要适当恢复街区局部的历史风貌,使记忆的环境随着功能的整合而发生尽可能小的变化。

在同济大学所编制的太平街的保护规划中,重点塑造了太平街入口,创造了一个与长沙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相切合的标识性节点。太平街北入口节点是太平街标志性主要人口,结合文夕广场整治设计,融入了长沙的历史文化,有助于唤醒市民沉睡的历史记忆。太平街南入口是贾谊故居和金线街交汇的景观节点,为历史街区的游览休闲广场。

3.3建筑风貌

建筑风貌对于一个历史街区的城市记忆原点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风貌在建筑立面,建筑构造,建筑形态方面对历史元素的尊重能起到形成历史街区氛围的关键要素,然而简单的局限于追求外在的形式,盲目的模仿整修成仿古建筑形式却是对历史街区的否定,因此,在保护规划实施后应特别注意建筑风貌的塑造,不仅仅是外在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在街区历史尺度中形成的历史氛围感。

太平街街区房屋大都是砖木构架,黑铺门板,粉墙黛瓦,建筑风格大多采用了南方的徽派风格,部分门面的装饰采用欧式西洋格调。经受1938年文夕大火的劫难,街区内只有少数的历史建筑幸存下来,大部分建筑是大火后在残址原基上进行修复而建成的,仍然保留着清末民国时期传统民居风貌和传统商业风貌。行走在这样一个清新的历史街区,连人的心情也会出奇的放松下来,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历史沿革下来的传统门窗,彩绘,斗拱等等具有代表意义的湖湘建筑构筑,这些熟悉的建筑风格对于街区城市记忆的塑造有很重要的影响力。

四总结

历史上形成的城市,作为仅次于语言的人类的第二大创造,成为其灿烂文明的最好见证和世世代代人民的集体记忆。历史街区给城市留下的城市记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在时代的变迁下仍清晰的记载着中古上下千年的文化,是城市以致人类引以自豪的精神骨髓,因此我们应牢牢抓住城市记忆的几大要素,致力要素的完整和深化。

参考文献:

[1]凌明英,浅析长沙太平街所蕴含的城市文化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1(3)

[2]王蔚,历史街区保护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

[3]王丽伟,城市更新中的特色文化保护美国大使馆100600

[4]徐琴,城市更新中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再生城市文化资本

[5]夏青,王亭娟.对历史地段保护与开发的再认识青岛理工大学学报,2007(2)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3

城市是活的史书。

城市是人类活动的中心,每座城市都会被打上深刻的时代印迹,每个时代也都会留给人们一片片的建筑群落。旧的时代过去,新的时代到来,城市里的建筑也会新旧叠加在一起,为历史增加一页具象的书页。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城市发展极为快速,如何处理包含了大多数历史建筑的旧城成为城市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就此问题,国家人文历史的记者采访了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系的邓其生教授。

破旧立新还是新陈代谢

国家人文历史记者(下简称国历):旧城改造与新城建设一直是中国城市发展中的两个主要方面,而其中旧城改造极受公众关注,特别是现在人们对老建筑的价值认识、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一些具有历史价值建筑的拆、改总是会成为舆论的焦点,社会各方面对旧城改造的方式、意义、路径存在分歧,那么,旧城到底应该如何来改造?

邓其生:城市发展是必然的,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规模变大,城市自然要扩大来容纳它们。城市扩大的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破旧城、建新城;一种是在旧城外建新城,旧城按“新陈代谢”方式发展。目前,全世界保留较好的历史名城大都按后一种发展模式而保存下来的。纵观世界级的名城,如法国巴黎、英国伦敦、意大利罗马、威尼斯均采用全面严格保护古城的策略,较好地保留了旧城的历史风貌,在旧城外建立完全现代化的新城。古城定位为博物馆、旅游城、购物城,以全面保护为主,开发为次。近一两个世纪以来,他们的旧城保护、改造大多是亏本的,一般都是通过开发旧城土地来补贴旧城保护,而不是拿旧城开发来赚钱。

广州1982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以说广州旧城的历史建筑在量和质上都相当多。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条件是历史久、文物多、特色明、整体好和还在持续发展,旧城中整体历史格局和风貌的保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广州发展的模式,在上世纪后半叶,似乎属于前一种模式,在某些时间段里“破旧立新”的做法比较明显。

“破旧立新”将会对旧城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一是旧城“旧貌变新颜”,失去了特征;二是旧城肌理受到破坏,成为破旧的城区,出现生态恶化、治安不好等现象;三是旧城的古遗址、古建筑、历史环境受到破坏。

国历:在某些时间段里,在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里我们对“旧”存在偏见,“破旧立新”不仅仅存在于建筑领域,其实在很多领域都存在,这个口号事实上是没有认识到“旧”对于“新”的价值,没有认识到“旧”与“新”的关系。

邓其生:旧与新不应该是对立的。旧与新应该是和谐的、交往的。城市发展不应该大破大立,破旧立新。我们不需要把自己的父辈打倒自己才出生。现代化不需要否定前现代的文明,反而尊重自己的历史才是现代化的做法。新的建筑就一定比老的建筑高明吗?不一定,有些新的建筑在理念上反而是倒退的,有些是没有人味的。比方说书法,现在我们写的就比古人差多了!

新的要服从老的

国历:具体到旧城的改造上,应该如何为之?是否有一些通行的原则?

邓其生:二三十年前广州珠江新城开发时,我就发表文章讲这个道理,我说你要开发请到外面去,旧城应该主要发展旅游、文化产业、服务产业,把旧城里的商业、产业、人口引导到新城去,等新城发展起来反哺旧城。

旧城整治主要是解决乱、杂、破、丑、危、密等问题,“修旧如旧”,保存原有的质体、风貌。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更不能大改大拆,要尊重旧城本身的城市格局,保存旧城的道路格局,生活变化、交通变化肯定需要改一些,但格局仍是老的。改需要是一种新陈代谢式的改,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半改半留,一部分可以新建,但基本的原则是保持旧城的风貌。

旧城的魅力就在于古旧,要治本、整容,不是涂脂抹粉。原旧城道路力图保持,旧城主要商业区宜以步行为主,充分利用地下铁道,逐步拆除一些有声、尘、视线污染大的立交桥路,重构古城交通、供应、绿化、服务、观光体系。

在旧城改造中,新的要服从老的。不要大建,在建筑的样式、色彩、材质上要协调。后现代建筑、玻璃墙幕放到新城去建。要把人当作人,不要让人感到紧张、恐怖、焦虑。旧城内新建的房子,宜低不宜高,宜中不宜洋,宜小不宜大,宜疏不宜密,容积和高度都要严格控制。旧城建筑内部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现代化,外表宜按原有的美学法则修整,不要按现代个别人的美学观点强加到古城上,别让遗产有变味的遗憾,要协调新老街区,加浓历史韵味,提髙名城整体形态素质档次。

现在我们把旧城设为城市的中心,像摊煎饼一样向外延伸的做法令人担忧,英国的城市现在搞的是中心城市与卫星城市,中间是田野、林木,不像我们的城市不断地向扩张,贪大。旧城中心化后,人口密度就会不断提高,带来的车流、人流增大,环境恶化,然后为了解决矛盾又不得不建更多的地铁、更宽的马路,带来更多的人流、车流,结果使旧城染上了严重的城市病。为了减轻城市病的痛苦,又不得不搞更多的旧城改造。久而久之,旧城就消失了,城市特色没有了,失忆了。很多地方为了GDP,甚至把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破坏了,不尊重历史与环境,就是为了发财,但是发财是为了什么?发财之后呢?

点线面三个层次的保护

国历:对于历史建筑比较多的旧城,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我们面对更多的不是改造,而是保护,那么怎样做才是最恰当的保护?

邓其生:当前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该做到点线面三个层次的结合。城市的概念是一个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把孤立的保护点组织成保护线,进而保护一定范围的城区。对点的保护应该依法保护文物古迹,落实保护责任,加大研究与保护经费投人;对线的保护,不是孤立地保护某一文物建筑,把附近的历史地段均加以控制保护,对有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落和轴线空间也加于保护,定为保护区,保护其原有建筑形式、色彩、比例,及其道路、地貌、绿化景观等历史环境;面的保护,是保护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以构成观赏视线的完整效果,要一个区一大片的来考虑,要成片,才更有效果。现在广州有部分历史建筑已经不是成片的了,而是呈点状分布,这就很遗憾。

国历:要想做到如此系统的保护,看来十分需制订一份思虑周全的城市规划,而且这份规划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上,有保护历史建筑的思维。

邓其生:规划确实非常重要,规划一旦出错后,解决问题需要多花很多钱。科学、整体的规划可以解决发展矛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假如我们有很好的规划,不但可以保护好旧城,还能控制好旧城的人口,安置适当的绿化,让人们更优雅地生活。

规划的产生不能是决策部门一拍脑袋或者闭门研究就可以的,需要城市里社会多方的共同参与。兼听则明,多听不同意见是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的前提。规划的文本是建立在详细真实的调查基础上的,对现状应有客观的分析。应该对旧城里面现有的历史建筑做一个彻底的普查,评估其价值,总的来说,清代以前不要拆了,民国好的也不要拆,解放以后的质量不高的可拆可改,但是价值高的也不要拆。在这个基础上,还可以重建、修复历史建筑。例如广州光孝寺地区,就应以光孝寺为中心,把不协调的新建筑拆掉,旧的建筑改一改,形成一个统一的风貌。我特别反对拆掉很多民国建筑来建苏式美学的大广场,其实广场就是一个公共空间,应该从生活出发,满足民众的需求就行了。因此在规划观念上应该是动态的,以人为本的,好的规划要节约,节约土地、土方、建材、造价、人力、资源,顺势而为,现在我们有些建筑就是暴发户式的思维,花好多亿去削山填海,大拆大建,甚至牺牲功能来满足形式,不应该花很多钱去弄这些浮夸的形式。

开发推动还是需要推动

国历:目前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时候城市规划感觉并不是单纯满足居民需要那么简单,似乎有点类似于地块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有时会通过规划来改善基础设施,达到提升地块价值的目标,城市规划是为了提高GDP增长数字。您是怎么看待这个现象的?

邓其生:城市规划的内在行动不应是“开发推动”,即为了开发由政府和开发商推动,应该是在好的规划理念下的“需要推动”,即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生活改善的需要,从满足生活在此处的人们的需要出发。如果城市化的发动机是土地财政,城市规划就会有强烈的提高土地经济价值的冲动。那么经济利益就会成为城市规划的实际目标。事实上经济利益应该只是规划考虑的一部分因素,社会效益、景观价值、历史意义都应是规划要顾及的因素。智慧的规划会尽量思考多赢之策,比如地铁建在什么地方合适,高架桥能否换成地下涵洞、隧道等,这些技术上难度都不大。比如在广州西关原来有一些有价值的西关大屋,后来管理部门借口危房改造毁掉了很多,危房可以维修呀,认真地维修完了不就不是危房了吗?不需要拆掉,这种做法就值得商榷。

国历:有了好的规划也必须有坚定的执行,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在执行层面,国内外有哪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邓其生:人们为了生存和理想创造了城市,人也是城市改造与发展的核心,以人为本,尽量关心人,应该是名城规划改造和管理的核心。

历史名城需要所有人共同建筑、保护,只有大家都统一思想了,真正认同了国家和广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条例,后面的执行就水到渠成了。市民的主人翁意识是改造好名城的关键,要尊重市民的权益,依法进行改造,政府、开发商也都要真正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特别是政府的管理人员要在思想上统一起来。历史名城的保护法规、条例已经很具体了,社会各方思想统一了,才能在行动上贯彻。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4

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利用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现状概况

马兰峪镇位于遵化市西北25公里的长城脚下,镇域总面积50.8平方公里。马兰峪镇东临汤泉乡,西与东陵乡相邻,南接石门镇,北靠长城与兴隆县相接。据《遵化县志》记载:过去因当地山上马莲草繁茂丛生,开兰色花,又名马蔺或马兰花,由此而得名马兰峪。

马兰峪镇区西侧为清东陵的历史环境恢复区,镇区内马兰河以西以及公主园寝等东陪葬区为清东陵环境协调区。位于马兰峪北约3公里的官房,是马兰峪镇绿营官兵的驻地,现在官房内的房屋虽已改建,但街道还依然保留着原来的格局。更为难得的是围墙基本完好。镇区内的横街及周边的街区巷道大多还保持着宜人的尺度,青砖灰瓦,坡屋顶的民居到处可见。

全镇分布有自明清时期至民国年间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文物古迹17处,主要有惠陵、惠妃陵、明长城、三皇庙、永旺塔、端悯固伦公主园寝、奉圣夫人园墓、佑圣夫人园墓、保圣夫人园墓、穆成格墓、傅达礼墓、王爷府、马兰镇总兵府二堂、官房、二郎庙。

马兰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国粹京剧、花会、庙会、铁画艺及饮食文化。

二、规划介绍

历史文化名镇区域定位

守关要塞,护陵衙署、文化之“郡”、商贾重镇、京东名镇

历史城区保护区域的确定与控制要求

1.规划将镇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和更新区。

1.核心保护区是为保护古镇传统街巷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划定的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规划确定核心保护区一处,即王爷府以及三皇庙片区:面积25.7公顷。区内建筑应保持其原有高度,重建和修建的建筑檐口高度小于3米。沿街商业立面控制高度3层,檐口高度小于8米。

2.建设控制区范围是为了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而必须实施规划控制的周围区域。

王爷府片区西以现状邮政储蓄所西侧的道路为界,东以东圈路为界,北以满族中心学校南侧为界,建设控制范围面积59.39公顷。区内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或二层以下,规划建筑檐口不超过5.6米,

3.风貌协调区为历史城区中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为三层或三层以下,新建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小于8米。

4.规划依据《马兰峪镇总体规划(2006—2022)》将历史城区周围部分区域划分为城市更新区。为了保护马兰峪镇区的整体环境,要求新建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檐口高度不大于8米。

马兰峪镇区西侧为清东陵的历史环境恢复区,镇区马兰河以东以及公主园寝等东陪葬区为清东陵环境协调区,该地区面积为4平方公里。应严格遵循《清东陵的总体规划》的保护控制要求。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

规划根据保护与更新模式,将镇区现有建筑划分为五类:保护的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改善的历史建筑、需整饬建筑以及应当拆除建筑。

1.需保护的历史建筑

主要有镇区的永旺塔、三皇庙、王爷府、清真寺,镇区的二郎庙、官房、保圣夫人墓、奉圣夫人墓、傅达礼墓、穆成格墓、端悯固伦公主园寝,镇域的明长城、马兰镇总兵府二堂。

2.需保留的历史建筑

需保留的历史建筑外观风貌有明显特色,建筑质量也比较好。包括对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保留历史建筑大部分为历史价值较高、细部精致、现状保护较完整的传统民居。

3.需改善的历史建筑

需改善的历史建筑主要指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街道、巷道界面的宅院、和公共建筑。

主要建筑有:横街及其两侧的传统建筑。

4.需整饬的历史建筑

需整饬的建筑为风貌价值比较差,但是质量比较好,需对其立面进行整治,包括降低高度、屋顶平改坡、改变外墙和屋顶色彩等。

5.应当拆除的建筑

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临时性建筑、违章建筑、通过改建仍然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需拆除的建筑。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马兰峪全镇分布有明朝时期至民国年间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文物古迹16处,其中部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镇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开发规划

1.王爷府

作为清代守陵的重要机关,是古镇发展的核心,规划将王爷府原址恢复,作为陈列馆,展示马兰峪的历史和文化。

2.三皇庙、永旺塔

结合山体与对三皇庙周围环境的打造,使之形成镇区的景观中心。

3.部分历史遗存(栅楼、鲁班庙、古戏楼)

规划复建古戏楼与鲁班庙并结合府君山山体绿化,使之成为马兰峪镇区的大背景游园。待条件成熟时原址复建栅楼,恢复兰阳古镇的清时风貌。

4.保护盒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

结合清东陵旅游区总体规划,打造本镇七大特色的展示体系:“皇家陵寝观赏游、长城怀旧游、古镇风貌观光游、寺庙宗教文化游、民俗风情体验游、休闲购物游、区域自然风光游”。

发挥马兰峪千年古镇的魅力、积极打造一个与清东陵、汤泉乡等大东陵旅游景区相配套的区域。将马兰峪建成遵化市西部的中心城镇。

参考文献:

吴瑕·山西省润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研究·学位论文·2007

傅娅、赵炜·成都古镇综合价值评价研究·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国家建设部(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5

关键词:历史文物;保护体系;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5-363-0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进而探讨一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的规划问题。

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与发展中华文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全面系统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进行规划研究对于系统完善地认识和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城乡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很熟悉,当地居民对保护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常会导致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一些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做法,而且这些错误往往会导致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认识,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对立起来,在工作中重建设,轻保护,没能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二是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每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都是根植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下,在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发展中体现价值特色的。但目前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在保护利用之中,却忽视了对其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三是过分强调旅游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活真实性的保护。“旅游开发性破坏”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部分历史建筑逐渐丧失其历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这些做法,实际是将十分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毁坏了真实的历史遗存,造成了“开发性破坏”。四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在保护中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导致整体风貌被破坏。五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关于保护体系规划的探讨与实践

从近年来的保护发展来看,我国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形成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三个比较全面且健全的层次,保护体系的变化调整是对我国多年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结,是实践探索的结果。

1、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规划的编制。编制全面覆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且高质量高水平的保护体系规划对于科学有效地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具有重大的战略性意义。

2、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律法规。即使现在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立法宗旨包含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与发展,但是毕竟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并且缺乏具体实体内容的规定,所以对于如何以动态观规范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举双赢,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多年来,各地的实践都表明,单纯依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无法解决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需要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专门制定一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

3、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名街保护监管体系。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常态化监察和专项整治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办法和推进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不力及过失行政问责制。巡察督办是采取直接深入基层和现场的方式来规范执法行为和市场行为。我国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完全可以结合国情借鉴国外遗产保护监管机制的成功经验,推行遗产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这是对保护监管体系的一项必要补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不力或因过失导致严重破坏推行行政问责,目的在于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权力运作和一切行为决策都能够恪尽职守,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

4、需要从不同学科角度来研究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所以在保护过程中需要建筑学、历史学、文化地理学、规划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有效地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5、建立政府与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政府、社会和公众都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应该变政府“主导保护”为全社会“共同保护”。公众参与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重要方法,应当充分重视,积极鼓励和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了明显提高,公众参与能够进一步提高保护工作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能够进一步实现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欢迎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工作,要以更加宽厚的胸怀对待保护工作中来自社会的批评意见。

四、总结与展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将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的不断实践中探讨出一套全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毛静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3(12)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

(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负责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1篇7

一、研究综述

(一)对于“历史文化老街”概念的界定

自2008年启动“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以来,已有全国各地共计40条街道入围。“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的评选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那么到底何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是特殊类型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广大民众日常生活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街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并报国务院备案。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做出的定义为: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在学术上,一般称其为“历史地段”。而我们这里所指的“历史文化老街”就是历史文化街区中的核心内容。

(二)历史文化老街保护价值及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中传统历史街区的外在物质形态与现代文明、发展形式的矛盾日益凸显。历史文化老街组成了一个城市的历史环境,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联系,保留着城市的历史特色,见证了城市的变迁,是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当今的中国正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城市的变换更是日新月异,很多的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很多的旧城街区被拆除改建为高楼大厦,保留下来的历史文化老街很少,并且在现实的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使历史文化老街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因此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就必须受到重视了。历史文化老街的保护研究的价值及现实意义重点体现在:

1.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了解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变迁。因为历史文化老街的存在本身就是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对其的研究当然可以了解城市的历史,观察城市的变迁。

2.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寻求历史文化老街的合理保护模式。对不同历史文化老街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寻找各自优缺点,找到更好的老街保护模式,解决一些历史文化老街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为老街保护提供政策的参考。

3.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唤醒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历史文化老街是一个城市的历史财富,是属于广大市民的共同财富,但由于老街的存在可能并不为人们所熟知,对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的研究可以唤起大家对历史文化老街的重视,注重对其的保护,为老街的保护献出一份力。

4.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丰富一个城市的特色文化,形成城市的文化名片,增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三)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或说“历史地段”这一概念的形成始于20世纪60年代。战争的肆虐以及随后如火如荼的城市化建设使得大面积的老城区、老街道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当城市的特色渐失,当城市的回忆被割裂,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保存这些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对于文化传承、地域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最先提出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其中制定了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如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等。

相比之下,中国略为落后。中国正式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在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是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此开始形成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的保护体系。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关于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的研究成果

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通常是与该城市的城市规划相结合,如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重庆市规划局编制处共同发表的论文《历史街区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法》;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发表的论文《对于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模式的剖析》综合分析了对我国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实践模式及其利弊,该文指出我国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科学发展值得思索的几个共同点,并试着提出发展对策。或是以旅游业发展为目的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动态保护模式,如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发表的研究成果《我国历史文化街区动态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等。而这些研究可说大多都是基于发展目的来研究保护模式的。

二、百年昙华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专项规划,教学重点

1.引言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物质财富记录了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某段历史时期的文化内涵。它对于今人研究历史、缅怀过去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历史文化遗产大量地遭到了破坏甚至毁灭,它的保护已成为现今社会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保护不仅指不破坏,还要去修缮、维护、整治,并加以合理的利用,这就需要人们在发展的同时创建一个良好的规划保障体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或乡村等地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我国城市规划专业虽然为我国城乡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规划设计专业人才,但与我国目前城乡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发展经济的大潮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相当普遍的,甚至是空前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社会相当普遍的共识。由于城市规划学科建设历史较短,投入不足等诸多原因,我国的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和不足。高校和相关学者对城市规划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研究,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面的教学环节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当前现代化建设中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该如何在高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体系中进行相关考虑,其研究则更少。特殊的国情、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及城市规划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决定了我国城市规划教育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研究内容和对象

(1)城市规划专业保护规划教学问题的研究

针对保护规划教学在城市规划专业课程中重视度不够,没有科学合理的定位等问题,进行相关分析研究,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提出合理建议对策,力求在保护规划相关课程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关课程设置的研究

目前,我国高校城市规划专业,依其学科背景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建筑类,约占65%;二是工程类,如测量、环境等,约占15%;三是理学类,以地理学科为基础,约占15%;四是林学类,约占5%。脱胎于建筑学专业的城市规划学科,一般办学历史比较长,课程设置较为齐全;而后三类多数办学历史较短,在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各有长短,且良莠不齐。基于这种状况,需根据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面的相关课程有助于提高学生在保护规划方面的专业水平。

(3)城市规划专业实践导向教学模式的研究

所谓实践导向性,即以城市规划专业的社会实践为出发点,以社会需要保护规划类技术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为目的,保护规划类教育就应该培养出具有这方面知识和能力的规划人才。即以服务社会建设,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我国遍布各地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的战场,保护规划只有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城市规划专业合理的教学体系研究

通过调查研究,研究国内外各高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结构特点,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方向设置,微观结构优化则主要反映在对学科专业方向设置结构、师资结构和课程体系结构等方面的及时充实和调整上。在保证专业和方向核心课统一的基础上,保留并进一步优化目前存在的依托不同学科、各具特色的专业教育板块以及在宏观、中微观、微观等层次上各有侧重的多口径办学特色,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院校的积极性和自身优势。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教学的作用和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或乡村等地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针对城市规划专业保护规划教学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细化专业方向设置,使其更具职业针对性。

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职业特点和人才需求趋势,相应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处理好知识、技能与价值取向、设计与管理、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理科与工科及人文社会方面课程等各方面的关系,真正做到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宽口径、多元化”,实现毕业生与职业需求之间的良性接轨,为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产品。

(2)在普通高等院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中,保护规划教学内容十分薄弱。

当前,保护规划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定位,保护规划教学依附于专项规划的教学,并没有专门设置。

(3)保护规划教学是城市规划专业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是培养实用性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大学生将来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4)在当今注重技术创新的阶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能力培养的核心是学以致用”,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与锻炼,使学生尽快完成由学”向用”的过渡。

5.结语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九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城乡规划、文物、消防、房产、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活动;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具体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整体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修缮图则的要求,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修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修缮历史建筑需要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批。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设立统一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和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和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采取保留其集体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鼓励和引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险情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或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整体保护原则;适宜性开发原则

Abstract:Fromtheperspectiveofcultureplanning,asub-systemofurbanplanning,thisarticleputsforwardthebasicprinciplesof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architecturalheritage,namelytheprincipleofintegratedprotectionunderthebasisoforganicrenewalandtheprincipleofsuitabilitydevelopmentunderthebasisofstrengtheningtheculturalidentityoftraditionalarchitecture.Theformer,asthecoreprinciple,isnotonlythebasicrequirementfor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architecturalheritage,butalsothebasicpathofculturalplanningintheprotectionofarchitecturalheritage,thepurposeistopromotethecomprehensiveandintegratedfunctionofarchitecturalcultureresources.Thelatter,astheexpansionprinciple,aimingatpromotingclosecooperationbetweenurbandevelopmentagenciesandtheconstructionheritageprotectiondepartment,makesfulluseoftheexistingarchitecturalheritageresourcessoastomakeitsintegrationwiththecity’sculturaleducation,culturaltourism,entertainmentandleisureandenhancethevitalityoftraditionalurbanspaceandpublicculturalidentity.

Keywords:urbanplanning;cultureplanning;historicandculturalcities;architecturalheritageprotection;theprincipleofintegratedprotection;theprincipleofsuitability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11-10(6)

总体上看,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类型建筑遗产的保护,却未能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城市整体风貌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缺乏从文化规划的整体视角探索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考察对象,尝试提出基于文化规划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1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

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S.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2]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

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

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6]

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7]――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10]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

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

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12]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Munoz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13]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

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15]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16]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

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17],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

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18]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总之,本文从文化规划视角,探讨并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与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前者作为核心原则,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规划作用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路径,旨在推动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建筑文化资源的作用;后者作为扩展性原则,旨在促进城市开发机构与建筑遗产保护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遗产资源,使其与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功能有机结合,成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间,强化城市空间的文化特色与公众的文化认同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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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6.

[10]张松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9;72.

[11][加拿大]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纪念版)[M].金衡山,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6:170-181.

[1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72.

[13][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M].张鹏,张怡欣,吴霄婧,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7-13.

[14][法]阿兰・马里诺斯.白川村的故事:保护古建筑必须与人、与文化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14-12-04:23.

[15][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M].张鹏,张怡欣,吴霄婧,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153.

[16]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1.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11

关键词:低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护原则;保护要求;保护策略

Abstract:Moreand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LowCarbon”aroundtheworld.CopenhagenClimateConferencein2009haspointedoutthewayofenergysavingandemissionreductionforcitiesaroundtheworld.Therefore,ancientcitiesshouldattachgreaterimportancetoenergysavingandemissionreduction.Thispaperistoreexaminetheattitudestowardsancientcities’protectionanddiscusstheprinciples,requirementsandstrategiesofancientcities’protectionbasedonenergysavingandemissionreduction.

Keywords:LowCarbon;ancientcities’protection;protectionprinciples;protectionrequirements;protection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C9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5-16(6)

作者简介:邵翔华侨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瑞明福州大学建筑学院院长教授

崇嵩华侨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

“C”是元素碳的符号,可就是这个小小的“C”,在现代社会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近代人们大规模挖出古生物长期在地下通过多种合力作用所形成的矿物作为能源燃烧,将其中已经固化的“C”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返回到地球大气层中,致使温室气体含量大幅度增加,地表温度上升,各地的气候平衡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低碳”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多种手段,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消减碳密度。作为温室气体重要组成部分的CO2,虽然致暖能力要远低于其它气体,但是由于CO2的寿命年限比其它气体长得多,且其排放量也较其它气体大得多,因此,CO2对地球升温的总体作用在所有温室气体中最大。[1]可以认为,解决地球升温问题的根本在于削减和控制CO2的排放。

1哥本哈根协议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于1988年创建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UnitedNations’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简称IPCC),对世界上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现有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进行评估。其第二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1995》提交给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方第二次大会,并为1997年12月11日召开的《京都议定书》会议谈判提供了现实资料。2005年2月16日,旨在限制工业CO2及其它温室气体排放量,以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12月7-18日UNFCCC缔约方第十五次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此次会议于18日达成篇幅很短的《哥本哈根协议》,文本简明扼要地列出了12个条款。文件没有提及各国的具体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只在附录中提供了一些较为重要的细节。虽然有观点认为《哥本哈根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性,远未达到预期的设立全球减排时间表和明确各方减排责任这一目的,但毋庸置疑的是,在会议中各国为解决彼此间分歧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将会为2010年在墨西哥举行的新一轮会议打下坚实的基础,正如我国杨洁篪外长在会后所表示的一样,应对气候变化任重而道远,这次会议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

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为了达成一致,不少国家作出了相当程度的让步,特别是中国承诺的减排目标(到2022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减碳密度40-45%)更是为多个国家所赞赏,总理进一步表示,中国将努力实现并超过减排目标,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减少“C”排放,并不是说说而已,应该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2“低碳”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

在中国,85%的能源被城镇所消耗,85%的CO2排放来自城镇。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城镇人口比例将突破50%。目前我国每年有约1500万人进入城镇,而且这一趋势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2]所以,城镇将成为中国落实减排目标的重点工作对象。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城镇的一种类型,也应当将节能减排工作放置在重要的位置。历史都会在城市中留下各种各样的印记,历史文化名城在一定程度上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规模和特质。可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已经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传统保护和延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哥本哈根协议》中中国承诺的减排目标又间接地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时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对传统保护的态度,再度探讨在节能减排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的方法。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虽然思路和方法一直在发展变化,各方观点也有不同,但我们认为在当今世界掀起节能减排风暴的新形势下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低碳”的原则

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我国也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了大幅度消减碳密度的庄重承诺。既然国家把节能减排作为头等大事,那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更应该遵循“低碳”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建设“两型社会”的战略前提下,将生态设计和节能设计纳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在保护的各个阶段开展“C减排”和“C补偿”行动,确保国家既定计划的顺利实施。

(2)“全部配合”的原则

中国建筑界的泰斗梁思成先生早在建国之初,就提出了“全部配合”的原则。[3]他指出,古城的价值不仅在于个别建筑类型的艺术性,还在于各建筑物之间的相互映衬、建筑与城市整体布局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筑位置和街道系统之间的相辅相成。因此,仅保护单个文物建筑,并不足以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整体性和真实性,还应该在低碳的前提下从城市的发展全局出发,准确把握其历史特性和风貌。这一理念迄今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追求。

(3)以“历史街区为重点”的原则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文件中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历史特色,并要有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即历史街区)。所以,低碳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一定要确立以“历史街区为重点”的原则。历史街区蕴含着当地特有的历史信息,延续着历史遗存和传统,又有着当地居民现实生存状态及风土人情,相当于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骨架和血肉,体现了城市的魅力和活力。

(4)“人文结合”的原则

从文化的特点出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注重有形的实体,还要对无形的历史文化内涵进行发掘,坚持“人文结合”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必须保护、挖掘当地文化以及建筑的特点,对当地历史、重大历史节点以及名人文化进行研究和选择性提炼,然后反映到历史文化名城低碳保护规划里。也只有将无形的历史与有形的实体结合起来,保护才能避免重视表面、忽视内在的片面性。

3“低碳”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每个城市都有自己辉煌的发展史,其中许多城市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重要城市。截至2009年1月2日,中国已公布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就有111个(其中海口市琼山区与海口市分计为2处),数量较多,类型丰富。根据上述“低碳”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针对具体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我们提出了以下要求:可持续性、可读性、原真性、整体性。

(1)可持续性的要求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正确处理城市长期发展和短期效益之间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中,许多是不可再生性资源,如果我们破坏掉,后世将无法享用,相关记忆也就会成为历史。历史街区是活着的文化遗产,我们要在有效的科学保护规划基础上,以采用节能材料和低碳技术为前提,对它进行合理的开发,不要破坏其现有的生存状态。

(2)可读性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在很长的历史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的人文底蕴,有其独特的文脉。对它的保护,要能体现并延续这种文脉。所以“低碳”保护必须从大局出发,利用低碳技术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再“加工”,着重突出名城特色,避免“千城一面”的局面。同时,名城的历史信息有各个不同的层次,会激发各种各样的人来探究的兴趣。这样的城市才有活力,才能体现其价值。

(3)原真性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展现其原真性。修复要注重保持原样,推倒重来会丢掉所有的信息,也不符合低碳的要求。对历史文化古迹,要非常谨慎地进行“修旧如旧”,明确反对“返老还童”。在做修复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如果破坏周围的环境,失掉“绿叶”的陪衬,再“真”也会显假。

(4)整体性的要求

必须使历史文化名城的实体(建筑物和自然景观)与人文进行整合。保护工作要在“低碳”的前提下重视名城的总体布局关系,包括建筑的和人文的,将有形的无形的传统结合,才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质。城市本来就是人在使用,人类文化遗产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反映历史。

4“低碳”视角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策略

历史文化名城要在城市化大潮中保持自己的特色与魅力,力戒急功近利的片面开发和过度、放任的“旧城改造”,做好相关保护工作才是关键。在目前建立“两型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和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若干原则,提出以下对策:

4.1编制低碳保护规划

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始。“低碳”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应该遵循这个前提。按上文所述的“低碳”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结合保护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低碳保护规划。在具体规划中,应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制定分层次的具体保护规划。

(1)点:古建筑(构筑物)保护整治规划

作为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里程碑的《威尼斯》指出:保护一幢文物建筑,就意味着要适当保护一个环境;一幢建筑的保护,需要以保护其周边环境为前提。必须保护遗产存在过程中的全部历史见证。必须全面保护文物建筑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和情感等方面的价值。最大限度保存历史建筑原存部分,尽量避免添加和拆除。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纯洁性,修缮和加固上去的物体都要可识别,不可乱真且必须注重环保。此外,要注意修复措施的可逆性,任何修复都不应该对将来必要采取的措施造成障碍,把它们除去也不至于损坏历史建筑的现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环保认证。保护一座建筑意味着要保护其历史环境,不允许“搬迁保护”。任何措施必须有严密计划,这个计划建立在对文物建筑本身和其环境全面而充分的调研基础之上,并对我们所做的一切进行档案记录。[4]

(2)线: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5]它相当于一个微缩的城市,需要单独对它进行保护规划。规划的目的就是要划定合理生态的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区的功能定位,明确保护整治的方向和目标。确保历史街区总体格局不变,对于主要历史建筑、街巷格局、空间形态、重要标志物、古树等,要在低碳保护规划中最大限度地予以保留。恢复基本完好或有一定价值的房屋、院落,保护和恢复建筑界面与色彩,保持原有的街巷肌理,严禁大拆大建。此外,在历史街区的原有居住功能基础上还需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保护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地名、戏剧、音乐、曲艺、建筑术、老字号品牌、餐饮风俗、庙会等,大力发展符合历史街区空间的文化旅游产业,促进文化复兴,增强发展活力,推动历史街区协调发展

(3)面: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规划

要落实名城低碳保护的具体内容,如历史街区、自然风景区、重点文物区等都要进行规划控制并落实保护措施。对于具有独特的城市景观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提出全面系统的整修控制方案,同时还要注意古城天际线与新区的风貌相协调,强调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减少拆迁,对所谓的“危旧房改造计划”要进行慎之又慎的总体评估,更不能随意将文物建筑异地重建,这也是低碳保护方式的要求。因此,要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明确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城市总体布局、古城整体保护方案、历史街区或历史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和紫线保护范围以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及整治方案。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本身就符合传统文化的生态构思“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它原有的城市格局很接近人的尺度,我们只要在其基础上稍作改动,进行现代化的生活改造,就能营造出“低碳城市”。

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只注重了保护,而停止发展、停止进步,为他国的排放提供空间,成为他国的后花园。我们要注重保护和减排两手抓,而且两手都要硬抓。注重旧城内部产业选择与新城之间的协同发展模式,处理好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绿化,新城建设与名城文脉复兴的关系。

4.2建设新城保护古城

“人生有两件东西不会忘记,那就是母亲的面孔和城市的面孔”,所以无论如何,不能改变历史文化名城的“面孔”。但是,多年的发展也给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高密度的人口。据统计,中国661个城市的建成区平均人口密度在1万人/km2以上,而历史文化街区则更密集。再加上每年有很多农村人口移居进城市,更加重历史文化名城的负担。只有把人口疏导出旧城,把旧城的人口密度降下来,才有利于下一步的保护工作。所以,必须对城市人口进行疏导。在这个前提下,建新城就变得顺理成章,而且此举同样符合“低碳”的原则。在原址上先拆后建的整个过程,会比只是单纯修复造成的“C”排放和污染要多得多。在新城规划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多方考虑,应集中力量,攻克低碳能源、低碳建筑、绿色建筑、绿色交通、污染减排、循环经济等一系列低碳生态核心技术,创造适宜居住的“低碳城市”。

城市孕育了文化,文化繁荣了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民族历史文化的优秀代表,尤其以旧城为集中的体现。我们不应该注重新城的建设而忘记旧城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就在旧城。旧城的保护可以从宏观规划和微观单体两个层面考虑节能减排的问题。

(1)宏观规划方面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基本都已形成,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大拆大建只会破坏城市肌理,也不符合“低碳”的原则。既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又要进行发展,可以在整合旧城内部功能的基础上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现今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仍在沿用传统的功能分区方法,这一方法容易产生误读,即每一个功能区的单一用地性质。如果这样实施,就不可避免产生长距离出行。这样一来,无论采取公共交通或者私家车出行,都会产生一定量的碳排放。所以应提倡短路径城市,将土地混合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长距离出行。短路径城市只有通过功能的多样性和多种功能的混合才能实现。[6]混合式的土地使用能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RobertCervero对美国59个大型郊区办公发展项目所作的研究发现,在楼板面积中每增加20%的零售和商业活动,会引起小巴共乘或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增加4.5%。简・雅各布斯关于健康城市的秘方是“错综复杂又富有条理的多样化土地使用,使得彼此间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中都不断地相互扶持”。[7]对旧城的内部功能整合可以建立在以上的理论基础之上,积极引导城市各项功能的合理分区,完善基础设施布局,避免城市功能的单一化。将部分旧城单一功能使用的土地进行功能改造,使其土地功能多样化,在旧城内营造“短路径城市”。在整个历史文化名城区域空间层面,通过合理的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组织及基础设施的安排,引导城市各类功能要素向新城区空间集聚,形成城市区域性空间横向联系的网状格局。

同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也不能忽视环境的营造。历史文化名城不应该都是建筑和人文环境,也需要自然环境的配合。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对于我们自身以及子孙后代无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陆地植被,尤其是树木能吸收大气中的CO2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的碳密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因此,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科学编制绿地规划,把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地覆盖率作为规划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合理搭配树种结构,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微观单体方面

建筑物在建造及使用阶段的碳排放量已占据社会总碳排放量的20%以上,[8]其中包括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此排放比例更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年上升。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言,减少新建筑量而延长现有建筑的使用周期,以及提高旧建筑的能耗效率,是一项应对“低碳”问题的有效措施。例如我国新出台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中,对“尚可使用的旧建筑”进行充分利用,被纳入公共建筑的绿色评估体系中促进节地和改善室外环境部分的优选项。[9]因此对一栋旧建筑进行再利用,是目前最有效的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策略之一。这不仅可以减少因新建活动而产生的材料、能源需求和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也节约了新建筑开发用地必须的基础设施投资。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现有建筑进行适应性改造,也需要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适应性技术提高原有建筑物的性能,保存其场所精神,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文脉。生态适应性技术包括:通过绿化系统、遮阳设施、生态铺装等措施改善微气候;通过提高围护系统热工性能、使用先进能耗监测系统来改进建筑能耗性能;通过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来减少不可再生能源使用;通过使用绿色建材改良室内环境等。在延续城市文脉的基础上,采用生态适应性技术可以提高原有建筑室内舒适度,降低原有建筑物使用能耗,减少原有建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旧建筑拆除产生的固体建筑垃圾,最终实现原有建筑的循环利用,为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微观单体的另一个方面是城市日常生活。节能减排离不开城市生活低碳化,而城市生活低碳化首先在建筑使用、家庭生活以及交通上的节能。国家和政府可以在人们生活模式和消费观念上进行积极引导,使用高效电器及节能家电,提高个人的思想意识及增强节能观念。将公共交通服务不断改进,提高换乘减免,提倡在可能情况下依靠自行车及步行交通等。同时,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加强节能型汽车的推广来降低交通燃油消耗。

5结语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篇12

1.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高潮。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

明确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编制特点和编制方法对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3.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各阶段的编制要求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一般有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当于总规与详规但又与这两者有差异。

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规划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与方针,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保护功能与结构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高度与视线控制,这部分内容以控制性要求为主;第三部分内容是重点保护地区的保护措施与整治对策,包括许多修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的要求为主,涵盖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对于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规划、社会生活规划等,这部分内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为主。第二层次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的布置以及各项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等,这部分内容深要根据实际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

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空间整治和环境整治,即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空间环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确定每个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节点的设计以及环境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针对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墙体等建筑度构件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在规划层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宏观、中观和微?

3.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

于一般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规划编制的具体办法和过程上和一般规划也是显著的差别,主要一点是规划编制的前期阶段即现状调查阶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规划。一般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设项目,在现状调查上只需对规划地块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况、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等。而对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必须要充分掌握这个街区的历史遗存情况,要对每条街巷、每一幢房屋进行细致的调查,做出分析,而调查分析的同时也就提出了保护和整治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调查要依据于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与鉴别,这也是不同于一般规划的。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现状调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时还要调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的建设和规划情况。

第二是历史街区的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现状调查,不仅要调查用地性质,而且要深入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内容。(2)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包括人口、户数、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及规模,以及居民居住质量与居住环境、市政设施分布等。(3)建构筑物现状,不仅包括房屋用途、产权以及建筑的面积和用地面积、高度、质量、风貌、年代、特征等状况,而且包括对建筑的墙面、屋顶、门、窗、等构件的调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够绘出现状建筑测绘图。(4)对街区环境的调查,包括铺地、水体、泊岸、树木、小品等。(5)文物古迹现状分析。调查中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还要发掘出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独特的空间景观;另外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区中一般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需要特别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对于这些各级文保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的保护措施。(6)道路交通现状分析,包括机动车道和步行街巷的情况以及交通量估测。(7)各项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的内容。

第三是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1)街区的历史情况,包括历史街区形成的时期,发展和兴衰的过程及原因等。(2)名人轶事,指历史上与该历史街区有关的名人以及他们在街区内的活动情况等。(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艺、民间风俗、传统服饰、饮食文化等。

总之,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现状调查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调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对历史街区的调查特别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员和时间投入,不可操之过急。

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编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规划。

一般规划的编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别是详细规划成果的编制是一个规划人员创作立意的表现,对于同一块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合理方案。对于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保护规划可以说是在对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别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规划是在对街区和建筑的价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提出保护和改进措施。因此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情况的,正是由于现状情况的客观性,决定了保护和整治方式有着较为固定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

对于同一个历史街区合理的保护规划,不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细部上有所区别。4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确定保护和更新模式是本着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在充分现状调查和对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等因素的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对历史街区的每一幢建筑进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建筑的保护和更新措施要依据文物法的要求,考虑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完整性、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整个历史街区保护的长期要求来综合考虑,这是保证保护规划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大量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对于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几种保护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属“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以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这里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修旧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则。

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保”的具体做法对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变原来的特征与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对于建筑的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必要的变动,如增加卫生设备、灵活划分室内空间等,以改善生活条件。在有的保护整治规划中有“改善”这一措施,应包含在这一项内。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饬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对于这类建筑严格保护、修缮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类型特征对其它改变了的部分进行整修、更新、更换和改造,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卫生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饬使建筑风貌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一般在体量上与传统建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与街区的风貌不协调,如建筑立面贴瓷砖、色彩过于纯艳、平屋顶、铝合金门窗等,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如更换建筑构件、加坡屋顶、降低层数等手段,使这些建筑符合整个历史街区的风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