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篇1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篇2

一、目前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滞后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财政监督只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处罚,是一种事后惩戒监督。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片面地把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割裂开来,造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分配轻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等问题,造成了经济分配秩序混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体不高。

2、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受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也必须有法可依。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2005年元月新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财政运行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还很滞后,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特别是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比较缺乏,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后果就是财政监督手段的弱化。

近年来,财政监督主要是针经济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如财税物价大检查、清理“小金库”、清查预算外资金等。在具体操作中,也是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相对弱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主要采用检查的方法,财政监督工作注重预算的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监督,疏于合理性分析和动态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等等。

二、创新财政监督的主要措施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财政监督职能,要建立政府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综合监督功能。

1、一是财政监督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监督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财政部门要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协商、分配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部门,调整修补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和范围,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作为财政管理部门,担负着所分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的监督任务,因而各主要业务科室要承担起监督的主要职责,专职监督部门主要协调与外部的监管关系,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系统内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2、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现行的财政部颁发的几个行政法规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针对性不足。致使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时没有力度,因此,为使财政内部监督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对不适用的政策、法规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不完善的应予以修改、补充,内部监督中无法可依的应及时尽快研究制定,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将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4、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就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职权来调动相关业务科室,共同配合抓好全过程的监督。

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篇3

关键词:我国财政监督机制;问题;原因;分析

一、内涵

机制是原指机器构造和动作原理,通过类比借用此词,反映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结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以及发生各种变化的性质和相互联系。财政监督机制是指为确保国家财政目标的实现,在财政管理过程中所设置(构造)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制衡制度与运行机制。财政监督机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

财政监督机制的要素。财政监督机制包含法规支持、运行操作、风险控制、综合保障、考核评价等相互关联的要素,共同构成完整机制体系。

财政监督机制的机构组成。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共同职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等。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从监督的角度参与财政管理,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从管理的角度开展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专职管理机构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只有加强协调,才能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实现财政监督目标。

二、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构建,财政监督在各方面明显滞后。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财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两类:一是《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财政监督问题的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和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想应的法律保障。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立法部门的不同、层次的差异,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不够充分、不够系统,尤其是各个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地位、组织、职责、权力、任务、程序以及处罚手段等重要问题都没有作出准确的定位,还不能完全适应财政监督的特殊需要,尚缺少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二是财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为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陆续制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个别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又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低,规定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运行系统存在薄弱环节

财政监督中存在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的现象。

1.财政监督手段落后。虽然"金财工程"已经开始启动,但相关软件、网络本身就没有财政监督的功能模块和操作系统,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实现“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尴尬局面。财政监督部门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也不能实行联网,致使财政监督机构难以及时掌握财政收支动态,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不理想。

2.财政监督对外协调机制不完善。目前承担财政监督任务的部门较多,如审计机关、税务部门、财政部派出机构专员办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各个监督机构之间缺乏明确分工,实际监督中“缺位“和”越位“现象十分普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与审计机关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的检查审计,造成了事前和事中监督的”缺位“;针对同一事项各个部门都要监督,互相之间经常产生监督重叠和越位现象。

3.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4.财政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不够。近几年虽然监督方法由专项监督向日常监督、事前事中监督转化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在具体工作中,我国对财政性资金运行仍主要是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财政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被检查单位的报表、报告的检查来实施,财政部门更多的注重支出预算的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判断,疏于对财政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分析。

(三)机构设置和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各个地区的财政监督机构在设置上不尽一致,机构分设和机构混合的情况并存,使得财政监督统一协调受到影响;其次,人才短缺严重,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并且能够适应不同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的人员较少。

三、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重视不足

财政监督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机关的足够认识和重视,只是财政执法活动长期缺乏一部完整而统一的财政监督法规的保障;滞后的立法理念制约着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包括财政在内的所有立法长期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这种立法理念应该是法律规范严重缺乏时期的权宜之计,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前瞻性和对社会经济应有的引导性;法学界对财政法研究工作的薄弱,也是制约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完善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二)认识不够

在思想意识上,人们往往把财政监督当作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和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必然联系,忽视在财政业务管理活动中开展财政监督活动;在政策制定执行上,由于官场中存在“潜规则”,而且各种法律规章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比较笼统,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执行中随意性大,再加上缺乏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使得财政日常监督工作松懈,当问题积累严重时,才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运动式、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财政信息化所实施的"金财工程"在财政监督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财政信息共享机制与监督部门未能完全信息共享,财政监督系统还没有实现与财政系统的信息联网,不能做到全程实时监督;对于日常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还没有做到全面化、具体化,日常监督只是停留在蓝图阶段,没有具体执行;财政监督的透明度不够,外部监督不充分,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还不能完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政策、程序、资金、转移支付、超收资金使用等透明度有待加强。

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篇4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机制

一、财务总监及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财务总监即CFO,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财务总监受董事会聘任、委派,为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满足企业所有者经济监督的需要。

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是指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担着理财、控制和监督职责,包括价值管理(理财)和行为管理(控制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在公司智力结构中的具体角色包括四方面:一是财务总监作为“战略计划管理者”,要将公司战略与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结合起来,制定建议并监督实施公司财务战略以支持公司推行其经营战略;二是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价值管理者”,要将价值与财务管理融为一体,全过程参与公司价值创造战略的制定,并与CEO一起全方位培养公司的价值管理能力;三是财务总监作为“流程系统管理”者,要负责实施与公司战略计划相配套的价值管理系统和流程管理策略;四是财务总监作为“公司控制管理者”,要发挥卓越的能力,集战略管理控制能力、价值管理控制能力和业绩管理控制能力于一身。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两种模式的比较及建议

实务中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即企业集团总部向子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另一种是“实职型”财务总监,即委派的财务总监既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代表股东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财务监督,这种模式被许多股份制企业采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采用较多。

(一)“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1)制度设计相对简单。这种模式下,企业集团总部制定一整套详细的制度,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再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制度进行微调即可。(2)财务总监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所以其独立性相对较强。(3)集团总部对委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相对较强。集团总部与委派的财务总监签订劳动合同,财务总监作为集团总部的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集团总部,享受集团总部的各种工资和福利待遇,由集团总部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绩效奖金。若财务总监工作有渎职行为,派出机构可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奖金,甚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集团总部对委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4)财务总监汇报的情况会相对客观。由于委派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因此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财务总监无直接关系,集团总部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着重其工作表现,一般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直接挂钩。因此,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财务总监没有业绩粉饰的动因,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

2.“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欠缺。《公司法》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各司其责,监督职责由公司监事会承担,而“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游离于公司法设置的法人治理机构之外,其法律地位欠缺。(2)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受限。“纯监督型”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决策和运营,不分管公司的财务部门,没有纳入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正常签批流程。因此财务总监无法深入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很难完全行使监督职责控制和降低企业风险,很多情况下只能起到形式上的监督和审查。(3)“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委派可能会影响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定位决定了其与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处于一定的对立面,往往会被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排挤和孤立,不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整体和谐和团结。这种情形下,财务总监也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职责。(4)集团总部无法对财务总监实施有效激励,导致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过大。由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集团总部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考核往往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而只看其工作表现,而工作表现往往又难以量化。因此,财务总监实际工作的好坏在绩效考核中很难得到体现,考核所起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二)“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

1.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1)“实职型”财务总监法律地位明确,聘任依据充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由子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该财务总监相当于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的聘任依据充分,法律地位明确,成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一。(2)“实职型”财务总监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之一,相当于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能深入企业内部,完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全过程监督公司各项业务,能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还可对董事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3)“实职型”财务总监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实职型”财务总监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领导班子中的核心一员,该定位避免了他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处于对立的地位,有利于领导班子的和谐和团结,更有利于实现价值的最大化。(4)集团总部能对“实职型”财务总监实施有效的激励,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财务总监工作好坏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集团总部对其进行评价和量化考核比较容易,一般将其直接纳入子公司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激励。由于财务总监工作的好坏通过考核得到了直接体现,且其薪水与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一致。因此,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将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

2.“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1)“实职型”财务总监独立性相对较弱。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既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负责监督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因此,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相比,其独立性相对较弱。(2)集团总部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可能有所减弱。“实职型”财务总监虽然是由集团总部委派,但由于其人事关系工资薪酬在子公司,其利益关系与子公司一致。因此,集团总部对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3)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有所减弱。这种模式下,财务总监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并且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财务总监也成为“内部人”之一,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因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权益的”一员,特别是当某些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与业绩指标好坏相背时,财务总监就做出与其监督定位相背的职业选择。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选择及其关键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从法律角度、实务角度看,“实职型”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大型企业集团委派财务总监的最终选择。“实职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在运行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一)财务总监设定双重身份

双重身份是指财务总监既是集团总部派驻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代表集团总部履行对派驻子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责,同时又是派驻子公司的总会计师,组织、管理派驻子公司的所有财务活动。在履职过程中,当两种职责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财务总监要对集团总部负责。在双重身份下,财务总监可以相对充分地行使职权,通过直接参与派驻子公司决策,促使集团总部的管理目标、管理措施得以顺利实现和严格贯彻,及时发现派驻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派驻子公司的不规范行为。

(二)财务总监接受集团总部业绩考核

对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有效的约束控制、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是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安排上,可采取单向考核和双向考核两种方式。前者是指财务总监只接受企业集团总部的业绩考核,薪酬水平由企业集团总部决定并发放;后者是指财务总监同时接受企业集团总部和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但以母公司的考核为主,薪酬水平由企业集团总部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决定。企业集团总部在考核和薪酬安排上的绝对话语权和决定权,是财务总监有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这样能保障财务总监的财务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发挥,保障企业集团总部的管理意图和要求贯彻和落实。

(三)执行联签制度

建立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明确需要执行联签的具体事项。具体事项的确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同时要体现企业集团总部的管理意图,可视派驻子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基础工作水平等因素差异确定,并报企业集团总部审批通过后执行。执行联签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提供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超过年度预算和超过费用开支标准的损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的款项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提取现金和银行转账结算;重大经营性垫付款项和非经营性垫付款项等。联签制度的执行,使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

(四)异地委派

异地委派可以保障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和执行力会更强,因为异地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派驻公司之间没有历史关联,不易发生串通、舞弊等行为。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设初期,为了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保持其在工作中的独立性,应考虑异地委派财务总监,不宜从派驻公司直接选派。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运行一段时期,可考虑调整异地委派的方式,使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更加人性化,因为当制度执行进入相对成熟期后,财务总监对其身份的认知已更加深入,在经过异地委派后,其独立性的职业要求得到了强化。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在集团总部与财务总监之间,应通过报告制度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渠道,以确保集团总部及时获得派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报告的内容包括:派驻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及变更情况;派驻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派驻子公司与财务活动有关的重大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派驻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计划和资金运作方案的实施进展和管理情况,以及派驻子公司相关经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六)财务总监年度述职

年度结束后,集团总部应组织所有派驻子公司财务总监进行集体述职,由集团总部主要高管成员以及财务、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组,根据财务总监的述职情况进行评分。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果、财务运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对派驻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的整体评价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及计划。述职程序包括述职人做述职报告以及现场答辩、评委评分等环节,并根据述职报告结果进行奖惩。Z

参考文献:

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篇5

一、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范畴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其最直接的现实动因是不少国有企业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这三个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生活和国有企业改革。这三个问题存在着内在联系:财务滥收乱支是因,国有资产流失是果;这一因果关系是这三个问题的实质内容,而会计信息失真则是因之而生产的表象。在这三个问题中,财务收支管理上的失控是最根本性的一个问题,表明我国现实企业管理中财务监督十分薄弱。所以,国家在一些国有企业中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利用货币收支对经营过程的基础保证作用(支付职能),从时间、数量上对实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利用各种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对实际和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监督的领域主要涉及投资、筹资、收入分配和日常经营收支,基本覆盖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可见,财务总监制度是针对加强财务监督而来,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

财务总监制度实际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内部审计监督的滞后性缺陷。另外,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监事会是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组织,以其职能来看,基本上也属于事后监督,同样,在设立监事会之后,再辅以财务总监制度,可弥补监事会的不足。从国有企业财务总监选派程序和职责上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政府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

二、财务总监制度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

尽管“两权分离”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但现实中,两权完全分离是不可能。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形成两权互相制约、促进、保证的关系。在现代产权制度及企业制度条件下,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对此,国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以及部分赋予经营者管理权力的同时,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特别是后者问题更为严重,经营者失控,即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产生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独断专行等问题,使“两权分离”下的企业约束机制流于形式。这样前面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难以避免。《中国资产新闻》报1997年5月刊登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关于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当前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此57.6%的人认为企业经营者要负大部分责任。因此,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不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也是企业经营者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权失控状况,绝非一蹴而就,但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上首先建立起比较确定的互相制约的机制,无疑会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也可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硬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利益,这也是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作法。上述调查结果同样显示:除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把代表所有者利益作为首要选择之外,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认为首先代表的是企业利益;在国有企业中,首先选择国家出资者利益方面的经营者只占34.1%。可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产权需要更加明晰,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在保障所有者利益上的要求应更加明确,并且需要通过法律和契约形式,把维护所有权和接受来自所有者方面的产权监督明确下来。毫无疑问,财务总监制度是代表所有者利益,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有力措施之一。

1994年深圳市政府为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率先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或财务部长逐级委派制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经营和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法人机构)向管辖的124家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124家企业中有18家一类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向这些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订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的调拨有签字权,限额以上数额的外拨资金只有经过财务总监签字才能对外拨付。可见,财务总监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也是源于此。

应该明确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行为及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所有者的监督,也不可仅仅停留在事后监督上,即仅仅通过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考核公司经营业绩等途径来实现监督。所有者监督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那种认为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将会侵犯经营者合理权益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企业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组织财务收支上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这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有所有者利益得到了维护,与之有关的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最终才能得到维护。很难想象,一个连对所有者利益也不尽维护义务的企业,就难以指望它能对社会各方面承担责任。

三、财务总监制度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财务总监制度与来自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如来自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调控者身份对企业实施的必要监督)有着本质区别。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强化产权约束,依靠产权制度的自身运转的内在机制,构建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和约束职能相统一的有机体制,从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收支方面自动地防范和避免背离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不受约束,从而实现对资产运营过程中的产权控制,硬化产权监督。尽管财务总监往往是由企业所有者委派到企业中,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决策行为紧紧联系在一起,财务总监制度是构成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自觉性特点。显然,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所无法取代的。

另一方面,财务总监制度还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表现在财务总监要在企业资本的投入、资金的筹集、资产调配、费用成本、利润分配以及财务计划、财务考核、会计组织运行等许多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活动中与经营者一起共同行使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加强企业管理,优化管理者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毫无疑问应是企业所有者的根本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源泉,同样也是财务总监制度的目标之一。在优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中,应充分考虑财务总监制度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总制度应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即财务监督是寓于财务管理之中,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财务监督意义;离开大量的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监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财务监督,财务管理便失去目标,走向失控。

四、财务总监督制度是两权分离下企业组织规模和经营规模扩大化和复杂化结果

在一人企业或小型私营企业,所有者往往就是经营者,财务收支完全是由自己决定,显然财务监督是不存在的。而在一个有很多且分布很广甚至有海外投资单位或项目的企业,或者一个有多层次管理层和多元化经营的较大规模企业,或者一个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下的企业集团中,所有者无力也根本无法事必躬者亲地实施经营与管理,这就须聘用一些专业人员或懂行的专家负责企业全面或某一方面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这些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切实地对所有者负责,并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正常高效运转,所有者除了规定事后考核业绩指标外,还要在组织上和机制上采取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制约的措施,顺应这种要求,财务总监制度无疑代表所有者并分担起本应属于所有者所拥有的部分管理与监督权力和职责,是所有者职能的传递或延伸。

其实,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直接动机并非来自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在企业组织规模和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和复杂的局面下财务监管滞后所带来的压力和问题。许多企业家从对财务失控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惑中,从企业管理的亲身实践经历中,从与同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西方企业管理制度的认识中,主动或被动地考虑更新和完善财务监管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财务总监制度顺应了企业家对整个企业有序、有效的财务监管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应该说也是一个来自实践的客观现实问题。

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篇6

关键词:县级财政监督问题建议

财政监督工作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了保证经济秩序,促进财政预算、计划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分配和合理使用,杜绝违法使用财政资金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被检查人的财政财务情况,会计相关记录工作,税务执行情况等经济活动进行的依法监督。当前来看,我国财政体系的基础单位是县级财政单位,县级财政是我国财政管理的第一线,其监督的有效性将对财政资金的安全保管、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和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推行“省直管县”的相关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县级财政的监督管理工作成为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在新的形势下,县级财政监督工作也遇到了跟多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新的社会情况下县级财政部门在发挥其监督职能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继而提出相应对策,帮助我国县级财政部门完善其监督职能。

一、当前我国县级财政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部门对监督工作作用认识不足

财政资金的运用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严格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的正确流向。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正是在相关政府和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发挥其监督职能,保障财政资金的运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财政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财政的正常收支。此外财政监督的职能还应该包括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以保证财政管理的逐步完善。目前的财政监督部门还仅仅将自己的只能定位在有效的监督者上面,并未积极发挥其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改进职能。

(二)财政监督机制设置不完善

首先县级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不健全,在县一级的财政部门,对于财政监督部门的设置并没有统一的规制,部分县级政府财政监督部门与普通财政业务部门并未分离,从而削弱了其独立型,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比不明晰,工作范围与普通财政业务也没有划分明显价界限,财政监督形同虚设。

其次财政监督工作方式单一,很多县级财政监督部门在执行财政监督工作时并没有正常的工作计划,只有当上级下达检查任务时,才会组织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展开。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仅仅局限于常规检查方式,并且以财政资金管理的后期检查为主。对于财政管理活动的前期分配资金活动和中期资金运用情况并未执行必要的监督流程,导致监督管理活动的作用大大降低。

再次缺乏财政监督部门的自我监督机制。财政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仅仅受到该部门领导或者上级财政机构的制约,其工作效力及工作实施情况并没有相应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是财政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完善,参与监督管理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许多县区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并未独立设置,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时,检查组成员大多为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临时抽调过来,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不熟悉。

其次,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政策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较高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并未进行必要的知识更新,许多监督管理者多年来工作模式单一,仍按照传统的检查方式执行监督管理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财政管理的科技运用也在逐步加强,如现有的会计管理中电子记账已经几乎完全取代了过去的账簿记账,但很多监督管理人员对于电子记账并不了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

(四)与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缺乏配合

财政监督并非财政部门的单一行政职责,由于财政资金的运用关乎到经济运行和社会民生,因此资金的运用在多方的合理监督下才能更加有效的运行。财政监督具有全方位和多部门的特点,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处于主要地位,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则在整个监督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但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首先是不容部门执行监督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因此在行动上难以达成一致;其次是不同部门的具体监督制度并没有明确分工,这就造成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部分职能出现重叠,从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五)处理处罚手段力度不足

处罚力度不够是当前财政监督存在的较为常见的问题。财政监督部门在发现被监督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确定处罚金额时,往往没有严格的处罚依据,多数处罚金额采取协商确认,且处罚金额较低,这样的处理处罚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监督管理力度,使得财政监督的严肃性降低。财政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财政行为的有效检查,发现财政管理中的问题与缺陷,在限期整改与使用相应处罚并举的措施下,帮助提高财政管理的工作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处理处罚力度不足,将导致被监管部门的违规操作成本降低,从而导致财政管理违规的风险加大,财政监管作用降低。

二、对当前我国县级财政部门发挥监督职能的建议

(一)加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

财政监督是我国财政运转的重要环节,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有赖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对于其工作职责的正确认识。应该使财政监督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避免为了监督而监督。在以往的工作中财政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很多时候在上级下达工作任务时财政监督部门才展开相应的财政监督工作,这样不但收效甚微,还会导致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低下。正确的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应该从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明确其工作职责,划分出详细的工作界限,其次应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监督管理纳入到日常工作的范围,做到财政监督工作的日常化。另外要发挥财政监督的监管特色,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在关注民生,保证财政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促进发展。

(二)健全财政监督机制

首先是在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上要保证独立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行单独管理,拥有自己的单独经费,保证了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独立型,才能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其次要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自我监督机制,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检查程序执行,完善保存监督检查记录和报告;加强监督检查的岗位管理,杜绝人情关系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影响。

此外,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财政监督管理模式,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要全方位,将财政监督工作与日常的财务管理相应的结合起来,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提升监督职能的发挥力度。通过财政前期指导,将有利于财政计划的正确制定,防范于未然;通过中期控制,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与运行,能过有效的纠正被监督机构在财政管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通过财政后期评估,对资金运用成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将有利于提高以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多管齐下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首先要认识到财政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财政监督管理人员不但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清楚,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只有对监管领域充分了解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工作职能。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的入门门槛,选拔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技能熟悉的人员到队伍中来。其次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财政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发生改变,要提高财政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则应该建立起一套成熟有效的培训体系,让财政监督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业务致使和法律法规变化,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能。

(四)与其他部门增强工作协调性,多维监管保证监管效果

除了财政部门对财政运转具有监督管理职能意外,审计税务和相应的司法机关同样对经济的运行发展发挥着监督管理职能。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应该在完善自身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与其他监管部门增加工作的协调性,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监管特长,对财政运转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力。

(五)增强处理处罚力度,提高被监管部门违规违法成本

首先财政监督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违法必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相应规定严格处理,对于多次发现违规财政操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适当从重处罚,形成一定的执法监督震慑力。其次在处罚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多部门的协作,对于违法人员需要移交其他司法单位处理的,应该对于被处罚单位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督导,保证处罚结果的有力实施。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于整改的后续监督力度,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最终目的就是保障财政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经济运行,财政监督部门应帮助被监管部门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并实施及时的后期检查,使整改达到预期结果。

参考文献:

[1]孙亦军.对当前加强财政监督职能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