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范文

(一)课在全书的地位:本课是全书的重点课123

1第一课是全书的起点课。本课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学的基础知识,是学习经济学的入门钥匙。

2第一课的基础知识是全书教学的理论基础。

3学习本课知识,有助于学生正确认识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国家的经济政策,正确认识社会上的经济现象。

(二)本课在第一课的地位:

学生生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活中时时要和商品打交道,懂得了商品﹑货币﹑价值规律,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提高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学习有关货币的知识,使学生能对货币有正确认识,抵制拜金主义和“金钱万能“的腐朽思想。学好商品经济理论,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自主观念﹑开放观念﹑平等观念﹑:效率观念﹑竞争观念等,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成为国家需要的有用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所以必须对价值规律有较深的理解,才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正确认识。这部分是本课的重点。对价值规律要有正确认识的理解,应明确以下几点。

1价值规律是商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它既不是人类社会所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存在价值规律。共有的规律,也不是某一个社会特有的规律,而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

2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3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按价值规律办事,否则就受到惩罚。但是,人们也可以利用价值规律来发展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发展。

(三)教学目标及确立的依据:

:1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2着重培养学生综合概括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运用基本原理分析问题的能力。

依据: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在实际生活中价格和价值往往是不相符的,要使学生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必须提高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运用基本原理分析问题的能力。不管价格怎样变化,离不开商品的价值,从长远的整体的观点看,商品交换是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3通过本课的学习,培养学生改革开放意识,并进行思想平的教育,使学生树立对待价值规律的正确态度

依据: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一经济建设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学好商品经济理论,有助于理解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克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认识,帮助学生树立自主观念﹑开放观念﹑平等观念﹑效率观念等。

三重点﹑难点及确立的依据

(1)重点:价值规律的含义,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所以必须对价值规律有较深的理解,才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正确认识。所以这部分是本课的重点。

(2)难点:等价交换的原则,既是本课的重点,也是难点。在等价交换的问题上,理论上讲商品交换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而现实生活中,真正按等价进行交换的商品很少,不等价交换到处都是。

三教学方法及学生分析

(一)采用“研究性”教学法。

思想政治课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在本节教学中,根据教材特点和新大纲要求以及学生实际情况,并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采用“研究性“教学法,教学过程始终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教学理念,并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来完成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具体环节如下:

1、学生自学:布置阅读,指明阅读任务(导读提纲),指导学生归纳教材内容,并让学生自己动手设计知识结构图表。

2,组讨论:针对阅读中自己发现的问题,先在小组内部交流,集体讨论解决;小组讨论不能解决,由组长作好记录,并总结发言。讨论期间,教师巡视并参与讨论,及时了解讨论情况。

3、精讲释疑:根据组长发言,引导跨组交流,教师视情况精讲释疑,点明并突破本课重难点。实践巩固:通过练习、小测以及其他实践活动,实现知能转化

(二)采用“研究性”学习法及学生分析:

本课采用“研究性”教学法中实际上已包含了学法。根据“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学法指导侧重于阅读方法指导和讨论指导两个环节。

由于学生存在着智力和性格等差异,因此,教学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来组织相应的学法指导。对于独立性好、表现欲强的学生,在自学环节,可以提高要求,进行精读;在讨论环节,由其带动其他同学讨论。而性格内向、依赖性较强的学生则适当降低难度,多鼓励,指导得更细、更深入些,增强其自信。

总之,“授之以渔”、分类指导才能终其一生,使学生各有所获,因为――“未来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

(三)教学手段

1表格是科学性和标准化的结晶,也是现代信息处理的常用手段,通过对教材表格化处理,既直观地展现教材内容又培养学生的科学性与创造性。通过对教材的表格化处理,既直观展现教材内容,又培养学生思维的科学性与创造性。

2图片﹑多媒体课件﹑录像演示,加深对学习对象的印象,演示教学能使学生获得生动而直观的感性认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事物联系起来,形成正确而深刻概念;能使学生通过观察和思考,进行思维活动,发展观察力﹑想象力和思维能力。

四说教学设计:见下表

步骤环节教学内容学生活动教学手段教师语言时间

1复习导入货币的两大职能上台演讲背景音乐有实力,当然有魅力!3分钟

2自学导读价值规律的含义动手设计、上台展示结构图表背景音乐有创意,当然有潜力5

3讨论质疑等价交换的原则讨论、记录并发言背景音乐课题――创造的先导!10分钟

4精讲释疑价格变化影响供求关系变化(1)发言(2)辩论录像:中国彩电价格大战价值规律,尽显英雄本色!15分钟

5实践巩固本框小结课堂练习上台表态做练习结束曲经济大潮中你准备好了吗?11

6课外作业课题:律现实生活中1分组调查2撰写调查报告我们一定能做到,我们做的会更好!1分钟

从上表可见,教学设计依据启发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这是“研究性”教学法的灵魂和生命。在时间安排上,把大部分时间交给学生;在教师语言上,引用电视广告语,极富鼓动性和渲染力,较好地处理了学与导的关系;在学生活动上,学生有多次上台机会。具体设计思路如下:

1、复习导入环节:由学生完成,通过学生上台演讲,锻炼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学生说得出口,才能写得出手。同时,教师还能藉此检测上节课教与学的效果,及时补遗纠错。用于接班上课,以此形式导入,更能一下子打破僵局,拉近师生距离。

2、自学导读环节:让学生把自行设计的结构图表通过实物投影仪打上大屏幕,更让学生得到成功的体验和创造的愉悦。

3释疑环节:组织学生辩论是本课一个亮点。这是对“研究性”教学法的一个创新尝试。通过播放录像、展示图片及资料展示,让学生感受到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学生作理性思考,4:通过总结,动之以情,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并趁热打铁,邀请学生上台作简短表态,落实本课觉悟目标,并形成高潮,进而自然过渡到本课小结部分。整个教学过程,有知识的碰撞,有情感的共鸣,有创造的愉悦,有神圣的使命感――知、情、意、行在和谐的背景音乐中悄然转化!

5,布置作业下课,是本课的堂外延伸部分,带着课题去调查研究,在接触生活,了解生活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在大量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概括分析出对价值规律的理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及协调配合的合作精神。同学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了研究:(1)我国彩电价格下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2)彩电价格下降是好事还是坏事?(3)面对彩电价格下降,康佳等国内9大彩电骨干企业领导人聚集深圳,宣布成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甚至还打算进一步制定联合限产方案,那么彩电价格联盟的实质是什么?如果这种联盟得以形成,其后果又会怎样?(4)作为彩电生产厂家,如何面对当前的彩电价格战?在确定了课题研究方案后,同学们分头收集资料,进全市个大商场家电部抄录各彩电生产厂家不同型号彩电价格,了解哪些品牌﹑哪种型号彩电市场行情好,知晓各生产厂家最新决策动向,回来后共同讨论分析整理并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理论,撰写论文。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范文

我认为至少有四点:

1、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正如列宁指出的:“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要发展邮电经济,没有邮电经济理论作指导,我认为也是不行的。

2>邮电经济还没有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全行业时盈时亏的恶性循环可能不会出现了,但局部性的仍然存在,很有研究的必要。

3、邮电事业要发展,要大发展,但要以经济作基础。关键是要克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在发展邮电通信的同时,也要使邮电经济得到大的发展,没有可靠的经济基础,发展邮电事业是不可能的。

4、我们现在的邮电经济,就多数企业来说,包括一些省局一级的大型企业,仍然处于自然经济(也即小农经济)状态,靠天吃饭,听天由命。缺乏计划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二、要有企业齡

长期以来,我们邮电部门实行统收统支,企业本身不讲核算(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存在供给制),不少干部和职工对什么是企业,企业的生存条件是什么,认识上都比较模糊。因此,必须明确的是:

1、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也称经济实体。

2、企业要生存》—般都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产品,二是有盈利。

3、要做到盈而不亏,必须使产出大于投入。只有产出大于投入,企业才能生东才能发展。

4、因此,作为企业,必须讲经营管理,讲经济核暮讲经济效益。

三、共性与个性

邮电是企业不是事业,前提已定。賊是企业,它所生产的产品也是商品。邮电商品与其它商品相比,有共性也有个性。

共性是:

1、一切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出的产品,都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进行交换,也就是为了出卖。

2、作为商品要卖出去,它必须具有两种基本属性,一是使用价值,二是价值。

3、作为社会的商品生产,就不会也不可能是“独自一家”,必然是众家生产,多家经营,互相竞争,竞争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必要条件。

邮电商品,除了有上述共性外,还有以下个性:

1、邮电所生产的商品,形态殊晃或传递效能,或转移位置。

2、生产与消费在同一过程进行。

3、生产上的随机性,或叫不均衡性,有用户才有生产,才有产品,才有商总。

邮电商品与其它商品还有一个共性是,都会有滞销。如零售报刊的积压,市话及长途机械设备利用率不高等,也与工业商品积压销不出去类同。

四、邮电经济理论建立在什么基点上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抓住了商品这个经济细胞,揭露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剩余价值。这是马克思的一大功绩。我们研究商品的目的,在于发展社会主义的邮电商品经济,使邮电经济兴旺发达。

商品也是邮电经济的细胞,认识邮电生产也是商品生产,有了商品生产的概念,才能发展商品生产。

邮电商品从其表形看是服务,服务也是商品。马克思早就说过:“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者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

邮电的这种特殊商品(或者叫服务)的特点——用户,产品(也即商品)的形态一服务,没有用户就没有生产,就没有产品,就没有服务。所以,邮电生产、产品(商品)、服务,都贯穿在邮电通信生产的全过程。认识邮电商品及特点的意义,在于增强企业和职工广开门路、多种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要学习掌握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

经济是指人们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社会活动,只要存在这种活动,生活在这种活动之中,就会有支配这种活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在起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这个传统的邮电经济活动中,也有一个学习、认识、掌握、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问题,认识了,掌握和运用好了,就能为发展邮电经济服务。

我认为,在发展我们邮电商品经济中,有五个经济规律,是应该学习、认识、掌握和运用的:

1、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2、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

3、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

4、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

5、按劳分配的规律。

认识和运用这些客观存在着的经济规律的目的,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外部和内部的条件。顺应时代的发展,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很少有人去想、去讲、去用这些经济规律。我认为,至少在我们邮电部门是这样,结果呢?不管你主观愿望如何,必然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仅举一例,就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报刊发行这个专业,算总帐是亏损的,前年提出争取各报刊社的支持,提高发行费率,由原来的25%提高到30%。但由于不研究价值规律,不分析各行各业都在创办第三产业的新形势,不区别本埠、外埠,笼统对待。在山西,外埠发行的费率没有提高,反而把本埠发行也丢掉了。如〈〈太原日报)〉、《太原晚报>〉,一年的发行费是100元左右,1986年报社自办发行.编了17够人,购了不少交通工具,仅花了一半(50万元),1987年,有三分之一就足够了。报社同志说,现在不少省会办的本卑报纸向他们取经,也准备自办发行。人家自办发行了,我们邮政部门的发行、投递人员一个未减,开支一分不少,但造成的损失却是减收了100万元左右。这就是不研究商品价值规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一个严重教训。

六、树立新的观念

对我们邮电部门,过去有“传统保守、严重落后”的定论,现在,我认为这顶帽子还没有摘掉,或者说这个“定论”,还没有多大改变,关键是观念上还没有根本转变。现在,各级领导同志开始强调转变观念,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多年来,我有个深刻的体会,我们邮电部门的传统观念是非常强烈的,好的方面是“照本宣科”不走样,上下念着一本经,不好的方面是‘死搬硬套”不动脑筋,缺乏创新。报上载文讲到,邮电部门出不了“步鑫生”,搞点新的名堂,就会被认为是“违背规章”。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今天,邮电企业同其它企业一样,面临着激烈竞争、尖锐挑战,因此,必须适应新形势,破除旧观念,树立新观念。

1、市场观念。卖方市场逐渐转向买方市场。我们这个独家经营的企业,在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发生重大变化,再不了解市场,就不能占领市场,要有意识的加强经营队伍。在配备各级班子时,要特别注意配备m营、会经营的干部,现在的被动,与此很有关系。

2、竞争观念。挑战既已形成,旱涝保收的系数也就随之降骶不去竞争,我们的企业虽不会倒闭,但却会影响到兴旺发达。

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从服务、质量、多手段上开展竞争,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如小交换机配足中继线等。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范文篇3

论文摘要: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示出独特的特征,同时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对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经济法加以补充: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润滑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